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
2015-02-07李星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能力
李 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266100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愈来愈频繁,随之带来的是未成年人活动范围的扩大。也正是由于这种活动范围的扩大,导致了以未成年人为侵权主体的不法侵害现象时常发生,俨然成为了一个当下不得不正视的社会热点问题。而在这热点社会问题的背后也带来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学问题: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是否构成法律正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人、监护人及被害人之间如何承担损失、分担损失,也是当今学界中的一个日臻热烈的话题。针对此问题,笔者结合平日所学之知识,谈一下自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承担的看法。
一、我国现存的理论冲突
针对“民事责任能力”这几个字眼,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直接的规定。如今学界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涵是通过学术界的学者归纳总结后形成的通说①。换句话说,尽管我国是承认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但在法条中并没有对该观点进行明确说明。通说中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相反,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也就无责任能力。②正是由于这种通说的存在,我们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到一个这样的结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对于此观点,我想大多数人都没有异议。但于此同时,这也留给我们一个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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