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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探究——以新浪诉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案为视角

2015-02-07李雨竺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李雨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探究——以新浪诉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案为视角

李雨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在网络盛行的今天,体育赛事节目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日益突出,体育赛事节目能否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将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产生直接影响,而在目前的著作权法框架下,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法律适用却存在障碍,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位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探究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享有在其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2013年8月1日,原告新浪互联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鲁能V富力、申鑫V舜天比赛的直播,认为被告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品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该案中,原告新浪互联公司诉称:“……故天盈九州公司擅自将电视台正在直播的中超比赛的电视信号通过信息网络同步向公众进行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我方享有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著作权。”[1]可见,原告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而法院则认定:“……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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