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犯罪心理的形成——以犯罪行为的实施为标志之否定
2015-02-07吴雨桐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吴雨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浅议犯罪心理的形成——以犯罪行为的实施为标志之否定
吴雨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摘要:为了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本文首先确定了犯罪学中“犯罪”的相关概念以明确犯罪心理的内容及范围,从而进一步讨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从典型案例入手结合理论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

一、犯罪概念的界定
每谈及“犯罪”二字,我们通常最易反应出的是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刑法界通说认为,犯罪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正是由于我国犯罪学起步较晚,且与刑法学的诸多内容交叉互通,现阶段多数人仍然是以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为基础进行把握。当然近些年来,“犯罪”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定义也是专家学者争议颇多的话题,出现了“同等说”、“包含说”、“交叉说”或“部分竞合说”等诸多观点。每类观点都有独到之处,也有它的不足与缺陷。相较而言,笔者认为“包含说”更具说服性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学科研究的领域来讲,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矫正和预防的学科;刑法学中则不会关注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和人格方面等特点,而是重点研究构成犯罪的各个要素、什么行为需要纳入刑法管辖的范围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仅在这一点上就已决定犯罪在两个学科中概念无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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