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瑕疵证据基本概念问题研究
2015-02-07张忠枝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张忠枝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刑事诉讼瑕疵证据基本概念问题研究
张忠枝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从1998年理论界开始研究瑕疵证据,到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①,再到2013年先后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热议的话题。对瑕疵证据概念的理解学界众说纷纭、观点各异。厘清瑕疵证据的概念,对于司法机关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立法者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学界夯实相关理论基础意义深远。
关键词:刑事诉讼;瑕疵证据;基本概念

从1998年学者提出瑕疵证据②的概念开始,关于瑕疵证据概念的界定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重点,对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瑕疵证据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证据的可采性作为区分瑕疵证据的标志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使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分类从传统的“两分法”转变成现在的“三分法”。即从证据的可采性角度将证据类型分为“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将合法证据界定为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据能力,具有直接的可采性,可作为定案根据;把瑕疵证据界定为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是否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具有证据能力,可作为证据使用,反之,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将非法证据界定为仅仅是指以非法方法取得之证据,属于无证据能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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