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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下的“判者负责”研究

2015-02-07刘思辰谢思远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朱 琳 刘思辰 谢思远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编号:14XZ-BZX-109)。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下的“判者负责”研究

朱琳刘思辰谢思远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编号:14XZ-BZX-109)。

摘要:近日,以“审者裁判、判者负责”为中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为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审判权的运行机制改革就是重新确定各主体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方面,应当承认院长、庭长在裁判过程有享有一定话语权;另一方面,又必须对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参与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定,弱化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裁判主体地位,突出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从范围和方式对院长、庭长参与裁判加以限定。

关键词:审者裁判;判者负责;法官责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调研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要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扎扎实实地抓好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努力促进司法清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孟建柱指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责任制。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者裁判

(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1.专业性审判委员会设置:在配合审判权“扁平化”改革的趋势下,可考虑建立法院内部专业性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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