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
2015-02-07韩佳芮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法律
韩佳芮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2015年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校级创新项目,项目题目:《立法法》的修改与实施条件(项目编号:YCX1514)。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
韩佳芮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2015年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校级创新项目,项目题目:《立法法》的修改与实施条件(项目编号:YCX1514)。

摘要:新《立法法》颁布以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所提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一些新问题,给地方立法权在地方的实施带来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分析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相关条款,探究赋予其权利在现实实行中的问题,并就如何切实有效的行使地方立法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
《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①,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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