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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下的“社会契约论”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主权者社会契约论霍布斯

冯 飞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一、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

(一)自然状态

1.“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显而易见,霍布斯所谓的“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然则霍布斯为何这样认为呢,他有是如何论证自己观点的呢?深受马基雅维利思想的影响,霍布斯坚持人性恶的观点。自然状态开始时是人人平等自由的状态,然而人类自私、利己的天然本性中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持续战争。在没有产生公共权威的情况下,自然欲望无限扩张,势必造成生死博斗,每个人放纵自己的欲望,势必导致权力的追逐。

2.完全自由的状态。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就是自由的、平等的、独立的、理性的、是自我裁决的完满状态;是一种还没有出现政府、法律还没有结成政治权力关系的社会状态,即一种无政府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三点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中人们缺少一种明确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自然状态中人们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公认的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二)自然权利

1.生命权。霍布斯就将自然权利定义为生命权,“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霍布斯认为自我保全有两层意思:一层就是要对我们自身的生命进行保全;二层是获得了可以维持生命的延续的可能。自我保全是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自我保全不仅仅是保护生命本身,只有获得了可以维持生命的生活时,生命本身的延续才成为可能。

2.自由权。在古典社会制约论者那里,“自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和范畴,几乎每一个契约论者都对“自由”的概念及内涵进行过探讨。霍布斯认为:自由,按照其确切的含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卢梭认为,人的自然本性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设置了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标准,由此形成对自由权的限制是必要的。

3.财产权。财产权问题一直是很多古典契约论者所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格劳秀斯曾经论述过财产权的起源和演进问题;霍布斯认为,财产权并非自然权利;卢梭指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但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系统地论证财产权问题的最为典型的思想家却是洛克。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缺乏一个公共的社会权威,就会导致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欲求争夺权力,进而造成人与人是狼的状态。因此,洛克所谓的财产权只能进入政治社会才能其实得到充分的保证。

4.其它形态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是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从基本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杰斐逊提出了以“积极自由”为核心内涵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针对自然状态缺乏有效管理这一特点,洛克提出了给予了个人执行权、惩罚权、同意权、抵抗权的自然权利。

二、社会契约:从自然权利到公民权利

(一)社会契约订立之根本原因

维护和保障自然权利。从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很难其实保证自然权利的有效性。自然权利作为一种天赋的、根本性的权利,必须得到最大程度的重视与保护,这也是古典社会契约论者思想学说的基本出发点。仅凭自然法的存在就能够真正达到维护和保障自然权利的目的,在这些思想家看来是难以奏效的。

(二)权利的转让问题

霍布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同意把其全部权力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以产生主权者,每一个人通过社会契约一次性地将自己的自然权利全部无条件地转让。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的契约论内容转让全部权利,其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因此,卢梭的契约充分显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三)社会契约的达成

霍布斯认为契约缔结契约产生主权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即订立契约的当事人是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与个人,是人人之间订立信约而成;第二个阶段是对代表者的授权,即公共权威的形成——利维坦的诞生。霍布斯指出,这个主权者是缔结契约的第三方,而不是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公共的权威,即主权者不受契约的制约,也不存在是否同意契约内容的问题。而订立契约的双方实际就是服从主权者的臣民,人们让渡自己的一切权利就是交给了这样一个第三者。由此可以看出,公意赋予了主权者以相当大的权威与合法性。在卢梭看来,政府就是人民意志的代表,是人民的公仆。

综上所诉,我们探讨了古典社会契约论的一些思想内容,包括社会契约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订立的根本原因、权利转让的方式等等,通过社会契约的缔结,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伴随着政治社会和国家的产生,人们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也相应的转变为公民权利。简而言之,公民权利的形成是由社会契约促成的。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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