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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工伤认定案件适用生理现象的分析——以何某诉某区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为例

2015-02-06张倩茜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何某工伤情形

张倩茜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 期刊载的“何某诉某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①(以下简称“本案”)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提出“生理现象”这一认定标准。“生理现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含义,是指人类衣食住行等最基本、最重要的需要。然而,法院使用这一概念是兴之所至,偶然为之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作为公报案例,“本案”无疑承载着规范和指导法院系统审判工伤认定案件的重要使命②。为此,笔者通过对“本案”进行剖析,提炼出人民法院裁判工伤认定案件适用生理现象原则和标准,以期能给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些许建议。

二、生理现象的适用原则

人民法院裁判工伤认定案件只有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都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形下,才适用“生理现象”这一符合社会常理的“习惯”来认定工伤。

(一)运用法律规则判断生理现象和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判决时仍适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列举了多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但是没有哪一款对于“生理现象”是否能被列入工伤作出了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九款“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与之有一定关联,有学者认为可以用该条“举轻以明重”,即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比起上下班发生机动车事故与工作的联系更为紧密,更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笔者认为后者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应该将其任意扩大解释。因此,该条亦无法作为肯定的依据。此外,该法十六条列举的排除性事项均是职工因自己的过错致伤、致残、或死亡,“生理现象”所导致的致害行为明显不属于此列,因此该条也无法作为否定的依据。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亦无对于“生理现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当时对于该问题的认定并没有可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

(二)运用法律原则判断生理现象和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即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中,若以此法律原则认定何某的死属于工伤,则必须满足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原告主张称用工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而一审法院判决中明确说明:关于原、被告对何龙章是否是因用工单位的厕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摔伤致死的争议,因对本案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此不作认定。因此,笔者认为,单凭“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法律原则无法直接认定何某的死属于工伤。

由上分析可知,本案既无法律规则可用、也无法律原则可循;只有在此情形下才能适用“生理现象”这一社会常理即“习惯”来认定何某的死属于工伤。

三、生理现象的适用标准

有学者提出如果致害行为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属于工作原因所致(即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③。笔者认为此种观点较为片面:因为分析本案可知,人民法院裁判工伤认定案件只有在满足特定认定标准情形下,才可适用生理现象这一概念。

(一)符合工伤认定其他标准

首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其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要求。“本案”中,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规定,上厕所是否可以解释为工作原因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人民法院裁判工伤认定案件中适用生理需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该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两个基本要求。

(二)生理现象是必要合理的

人民法院裁判工伤认定案件适用生理现象时,必要合理应解释为符合社会常理且大众都可能出现的情形,不宜作扩大解释。首先,对生理现象认定工伤应采取慎用的态度,因为生理现象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适只有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穷尽的情形下才可使用。其次,如果任意将生理现象的适用范围扩大,会出现同一事实不同判决的情形,可能影响法院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三)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密不可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指明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劳动者是一种持续性的保护,只要是完成工作所必须的行为,都属于工作原因,都需要得到基本的权益保护。其次,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必须依赖于这些符合常理的必要的生理现象。有学者认为工作场所抽烟导致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④。但笔者认为,只有在例如上厕所这类似的生理现象属于正常工作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工作的组成部分,才可认定为工伤。

四、小结

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应该是连续性的,将“生理现象”列入工伤认定标准参考情形是对于劳动者正常且合理的生理需求的基本尊重。当然,因为法律正式渊源的缺失,对于生理现象的适用也应当更为审慎。总体而言,最高法创造此一认定标准是对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社会常理的尊重,也与文明社会越来越尊重个人权利的发展趋势相契合。

[注 释]

①案情简介:何某之子下午上班铃过后,进入车间工作前,到厂区厕所小便,几分钟后被发现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经救治无效死亡.一二审的判决中首先适用了法律原则即“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但这无法直接说明“上厕所”摔伤致死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两级法院采用了“上厕所”属于人的自然生理现象的说法.

②黄琳.优势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构成及适用—以廖宗荣案为分析对象[J].证据科学,2014,22(6):658-667.

③崔益华,向春华.工伤认定与“生理需要”[J].中国社会保障,2014(9):50- 51.

④赵云龙.工作场所抽烟导致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EB/OL].http://www.66law.cn/goodcase/24048.aspx,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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