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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约解释中的善意原则

2015-02-06李佳佳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法律

李佳佳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一、善意原则概述

(一)善意原则的含义

根据目前对善意原则的相关研究认为,一般认为善意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公共信用(Fides Publica)。而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善意”一词(good faith,bona fides)是指“存在以下情况的思想状态:(1)在信念和目的上的诚实;(2)对其职责或义务的忠实;(3)在特定贸易或生意中遵守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或(4)没有欺诈或寻求过分益处的意图。因此,这一解释比较全面地展示了善意原则的基本内核,它首先要求缔约方在缔约之前、缔约及履约过程中需要持有的善良和诚实的主观状态。

善意原则,即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是一项根本性原则,并派生出有约必守规则及其他不同于诚实、公平和合理的并与其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则,这一规则在任何特定时间的适用,由此时施行的诚实、公平和合理的强有力的标准确定。或者正如沃尔多克所指出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体现逻辑规则与善意,仅能帮助人们探寻体现在文本中的意图。它们的适用是非自动的,而是解释者认为就案子的具体情况而言适用它们是适宜的。”作为法律原则的善意原则似乎就是有其神而无其形,它就像阳光一样,照耀、温暖着众多实体法律规则的生长,而无处不在,但却不能完全独立明确地存在于法律世界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里。

(二)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首先,善意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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