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立法完善探究
2015-02-06赵娣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虐待罪的立法完善探究
赵娣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近年来虐待行为引发的事件引人关注,家庭虐待事件、幼师虐童事件、护工虐待老人事件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受虐者提供的保护并不完善,尤其在刑法中,原有的虐待罪的相关规定暴露出其在立法上的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法律应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完善。
关键词:虐待;立法不足;调整;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34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赵娣(1989-),女,汉族,山东滕州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近年来,虐待案件频发,北京董珊珊案、浙江温岭虐童案、浙江安吉敬老院虐待老人案等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暴露了目前我国的虐待罪立法不足,亟需完善。
一、立法现状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刑法条文规定,本身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家庭成员”的规定,说明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须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非家庭成员不能构成虐待罪的主体[1]。随着社会发展,非家庭成员关系形式的虐待行为越来越多[2],这将不能有效地规制层出不穷的虐待类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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