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墙面书写的笔迹检验时应进行现场勘验
2015-06-25李玮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李 玮
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山西 忻州034000
笔迹检验是通过分析反映笔迹本质的笔迹特征,从而认定物证笔迹的书写人。笔迹可分为正常笔迹和非正常笔迹,非正常笔迹中包括有条件变化笔迹。而条件变化笔迹又可分为书写利手变化笔迹、书写客体变化笔迹、承载客体变化笔迹。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直接书写在墙面上的笔迹案件越来越少,由于承载客体变为墙面,常用的硬笔不能很好的书写,因此书写客体也会有所改变。在这类条件变化笔迹中书写客体变化与承载客体变化往往同时存在,在检验时要进行必要的现场勘验,分析因条件变化所导致的笔迹特征变化情况,通过综合评判,发现能够反映笔迹本质的特征。
一、面对一起检材笔迹直接书写在墙体上的案件,通过对现场反复勘验,分析变化情况,综合评判后作出准确认定
通过一个案例说明墙面书写笔迹现场勘验的重要性。
(一)案件资料
2013年6月15日上午7时许,邬某某因不堪忍受在其家大门、外墙等地方写有的辱骂性文字,遂骑摩托车掉入黄河内死亡。邬某某外墙上的辱骂性文字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因此要鉴定辱骂性文字与嫌疑人张某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
(二)检材及样本情况
由于所需检验的笔迹直接书写在墙体,无法直接提取,只能拍照提取,因此送检的材料均为墙体上笔迹的照片。样本有嫌疑人张某书写的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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