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实务研究
2015-02-06周燕,邓鹏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实务研究
周燕1邓鹏2
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2.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天津300142
摘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前提是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通过任意自白规则,也即口供自愿性规则排除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从而遏制并根除刑讯逼供的发生。要保障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必须针对被告人的当事人地位缺乏保障,侦查预审阶段供述的自愿性难以保障,程序违法的制裁机制缺乏的问题进行解决,相对应的加强被告人的当事人地位,对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建立明确的规则以及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刑讯逼供;程序性制裁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周燕(1990-),汉族,女,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贝卡里亚曾说:“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这说的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问题。中国的刑讯逼供以及先入为主的办案方式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基础,刑讯逼供有着实际存在的利益动机和责任动机,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不能就问题论问题,需要找到根源,从而彻底解决。这就需要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进行研究。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的立法现状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所谓“坦白”、“抗拒”是一种基本态度表示,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发动的侦查、追诉行为所表示的基本态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