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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誉侵权法律问题分析

2015-02-06苏婷婷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名誉权名誉服务提供者

苏婷婷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68

微博,作为“公民麦克风”被视为一种时尚新潮的信息交流平台,俨然已经成为民众社会表达的主要方式之一。微博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们尝试通过这一平台讨论社会热点问题。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然而,它带来语言自由的同时,信息大量失真、盲目跟风,产生了大量侵犯名誉权的现象,频频触及道德甚至法律的底线。鉴于微博的特点,微博俨然已经成为名誉侵权事件发生的重灾区之一。鉴于此,加强对网络传播的规范管理和对微博表达权的节制,是新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话题。

一、微博名誉侵权概述

(一)微博名誉侵权的概念

微博名誉权是指主体在微博依据法律关系享有的维护以及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微博名誉权在实质上仍属于传统名誉权的范畴,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微博名誉侵权是指:新闻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微博这种新媒介,以语言、图片、音频、视频等手段发布了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使其名誉权这一人格权利受到损害的民事违法行为。[1]微博名誉侵权是由于微博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对他人的名誉权益的侵害,尤其是通过微博这一媒介,博主给他人的网络名誉以诋毁、破坏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损害以构成微博名誉权的侵权问题。

(二)微博名誉侵权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隐蔽,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难以界定

从客观方面来说,因为每一条微博的字数被限制在140个字以内,使得微博必须注重内容上的高度简洁,这就造成了一定的内容的歧义。而微博提供的@功能又会增强微博的特殊指向性。双方的侮辱、诽谤也往往会通过言辞加@的方式表达出来。

从主观方面来说,一般的微博内容在表达方式上采取偷梁换柱的形式来攻讦对方,这就加大了微博名誉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实务上的困难性。由于指桑骂槐的形式,并不能有效地确定微博贬损内容的最终归属,所以在适用法律上给裁判者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

2.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难以甄别

侵权行为人在行为后,往往以言论自由来混淆视听。言论自由的界限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模糊。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会通过鉴别其言论的真实性与否来确定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界限。但鉴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有时不能刨根问底这样就往往很难界定思想的正确性,从而难以区分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

3.危害后果难以估计,影响大

如果微博粉丝盲目地进行评论或转发,将对受害人造成不好的影响,短期内,侵权行为人的范围容易变广、影响的扩散更加迅速、受害人名誉损失也将会更大。所以,利用微博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其负面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条的规定,微博名誉侵权的主体主要有二,那么分析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从主体入手各个阐述。

(一)微博用户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微博名誉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上讲微博名誉侵权与普通的名誉侵权有很大的不同。微博名誉侵权主要是微博用户借助微博发布相关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恰好有损于他人的名誉,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相关行为,这种行为不同于一般名誉侵权行为主要在于侵权行为是微博用户对微博的操作不当的行为。

从过错上看,微博用户利用微博的相关功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微博用户通过微博以主观故意的心态或者是由于过失的原因操作完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其实微博名誉侵权在过错方面与一般的名誉侵权并无过大区别。

在损害事实方面,微博名誉侵权必定是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损害。如果微博用户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微博,权限设置为不允许任何人访问,那么就不会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就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则不构成微博名誉侵权。这种情况是微博名誉侵权在损害事实方面与一般名誉侵权的最大区别之一。

有因果关系,也是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试想如果他人假借微博用户之名,以混淆的方式克隆微博用户的昵称发布微博内容来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事实,然而被假借的微博用户与此次侵权行为并不相关,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被假借的用户是不会构成微博名誉侵权的。

从此可见对于微博用户名誉侵权责任认定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必须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从这点我们也可以看出,利用微博侵犯他人网络名誉权与现实生活中其他方式侵犯名誉权构成基本是一致的。

(二)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2]所谓直接侵权,指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包括发布侵害名誉权的信息或者转发他人发布的侵害第三人名誉权的信息,其侵权责任构成与普通微博用户名誉侵权的责任构成相同。[3]

间接侵权是指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自身对微博用户的合理保护或注意义务,使其名誉受到他人的侵害。[4]从微博网络服务者行为上看,如果被侵权者要求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名誉侵权内容,而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侵权人的这一要求不作为并使得侵害范围、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扩大部分应与微博发布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种消极的故意的心态,直接导致其产生了一定的过错,而这种过错使得他人的名誉遭到进一步的损害,或者是使得损害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产生了由于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而且这种损害事实确实是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三、微博名誉侵权规制现状分析

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相对落后,微博名誉侵权案件却越来越多,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微博名誉保护还不完善。由于微博名誉侵权本质上仍属侵权,对于微博名誉侵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的规制只是在宪法、民法、刑法及侵权责任法中。但因其特殊性却决定了这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第一,立法上,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责任有明确规定。但这不过是对于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益作出的规定,对于微博侵犯名誉权并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保护措施,侵犯名誉权与一般权益具有很大的差别。再次,由于微博在国内是新兴媒介,与微博侵犯名誉权相关的政府规章缺少,且内容空洞。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微博发展管理规定》还是可以看见对微博滥用节制的影子。[5]但是其适用范围有限,所起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条文中也很难找到与微博侵犯名誉权相关的具体规定措施。

第二,在司法实践当中,侵权案件一般规定是由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管辖,而针对微博名誉侵权案件,由于微博传播速度快,侵权内容可以在顷刻间传遍整个世界,有时候根本找不到始作俑者。此种情形下,由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对被侵权人来说就相对不公。

第三,由于互联网是一个新兴产业,微博还并不成熟。现代社会又是一个“权利泛化”的社会。人们总是叫嚣着言论自由。从我国宪法来看,我们又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权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冲突。公众搞不清楚言论自由的限度,社会公德的缺乏使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屡屡发生。

四、微博名誉侵权规制完善的建议

(一)强化公共引导制度,完善微博立法

完善关于微博侵权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规定微博用户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微博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言行,更应该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勇于对自己所发布内容造成的社会、个人影响负责。其次,要完善经营管理问责制度,对微博运营服务商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6]只有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责任,摒除利益诱惑,才能成为良心运营商。这样,微博机制才能良性运行。

(二)强化微博实名制制度

微博侵害网络名誉权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微博并非强制的实名制度。[7]微博博主出于侥幸的心理才会肆无忌惮的通过微博发布一些有损他人网络名誉权的语言、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并且,当微博侵害名誉权时,微博服务提供者没有积极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传播,使影响不断扩大。因此,微博服务提供者应该推广实名制度,将侵权行为人的言辞作为证据保存到服务器,并及时通报给司法机关。

(三)加强司法救济

微博名誉侵权中,由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对被侵权人来说就相对不公。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适当变通,以原告所在地为管辖地,这种情形可以在立法中作为但书规定。

(四)提高微博博主的社会公德意识、增强法律观念

由于微博在我国尚属于新兴的传播媒介,并且公众热衷于通过微博不负责任的宣泄,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使得微博侵犯网络名誉权泛滥不止。[8]

鉴于此,微博博主应该提高自己的社会公德意识,不因为自己的一时义愤而在微博肆无忌惮的传播有损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不肆意造谣生事。[9]作为浏览者更不应该火上浇油,因对某方的感情而相互攻讦,使得问题更加严重。

五、结语

140字的微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这种行为自由却被滥用。微博名誉侵权现象比比皆是,并且微博名誉侵权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加强网络立法尤势在必行。另一方面,现实或者微博,我们的私权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爱与宽容。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47.

[2]张民安.名誉侵权责任[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378.

[3]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96.

[4]孔盈.博客侵权的法律规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5]徐园园.微博名誉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2.

[6]孙卫华,张庆永.微博客传播形态解析[J].传媒观察,2008(10):9.

[7]王浩.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6.

[8]王眉.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2008.62.

[9]陈友云.微博:站在法律的断桥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D].湖南农业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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