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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2015-02-06齐蕴博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公职法律援助执业

李 进 齐蕴博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强调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目前我国律师职业存在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这些律师在概念、性质、法律准入、执业范围、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在业务水平、执业能力等方面各有所长。而我国现行律师法只是针对社会律师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因此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要明确界定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厘清他们的法律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一、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界定

(一)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

社会律师是指取得了律师资格证或者司法考试资格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执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职律师是指国家机关设立的,主要办理国家机关的法律事务,由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公务员担任,包括立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军队的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狭义的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包括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本文所述的公职律师仅指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包括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派,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专指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的关系

1.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表现如下:

第一、从准入条件来看,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需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但是社会律师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而公职律师只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即可,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要求。

第二、从身份性质来看,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而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工资薪酬由国家财政支付。

第三、从服务对象来看,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广,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专指公司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而公职律师只能服务于所供职的单位,不能接受其他个人、组织或其他机关的委托。

第四、从业务范围来看,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社会律师的业务范围广,可以接受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等。而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为供职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起草、审议和修改所供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接受供职单位委托,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五、从接受委托是否有偿来看,社会律师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按照当地的律师受理案件的标准收取代理费。而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工资薪酬都有财政开支,为供职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属于其工作范围,不得收取报酬。另外,公职律师不得接受本供职单位以外的委托。

2.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即社会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为受援助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这时的社会律师也被视为广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说的情况下,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上是相同的。但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在准入条件方面,二者都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同时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社会律师取得相应资格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即可成为社会律师。

第二、身份性质不同,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而法律援助律师是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从业务范围和有偿性来看,社会律师除了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以外,大部分都是接受社会上的案件,都要按国家规定收取律师代理费,而法律援助律师只能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收取代理费。

3.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存在一定的重合,公职律师包括供职于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而本文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是专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此,从狭义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国家工作人员,都由国家财政支出工资薪金。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有很大区别,实质上就是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差异,上文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讨论。

二、我国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高度重视律师制度的发展,对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律师27.14万人,其中专职律师24.42万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律师党员7.4万多人。①可见,我国律师广泛介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社会律师数量增长最快,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增长相对较慢。2002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职律师被正式的提出,历经十余年,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仍然没有将公职律师列入律师分类,没有对公职律师进行详尽的法律规制。2001年司法部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这些法律援助律师属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既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司法考试资格证,又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但以我国目前的执业分布状况、案件性质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法律援助律师远远不够,不能满足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的需求,应当扩大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

三、充分发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各自优势,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一)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之间优势互补

当社会律师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时,社会律师会与所聘单位的专职公职律师出现竞争与对立,公职律师会认为社会律师是在和自己抢饭碗,认为是自己能力不强,所以单位才会再聘用社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样,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公职律师往往不配合社会律师,使法律事务难以高效的完成。其实,在处理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时,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存在竞争,也存在合作,谁也无法取代谁,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社会律师接触的案件种类多,数量多,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办案经验,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公职律师作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能够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更好的把握决策,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社会律师只是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与所聘单位相互独立,在决策上更具有独立性,而公职律师由于与单位间存在人事关系、隶属关系等,在具体决策时,可能会有更多顾虑,独立性较差。

(二)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如前文所述,社会律师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交差。即社会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律师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即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间各有优势,应相互学习。首先社会律师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办案经验,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更得心应手,能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其次,社会律师是以盈利为目的,靠收取代理费来维持生计,而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社会律师如果只是为了完成国家分配的法律援助任务,可能会对法律援助案件不用心,敷衍了事。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则不同,他们是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工资薪金都是国家财政支出,与案件无关,因此会更加用心的对待受援人,为受援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业务范围上既存在竞争,也存在合作,谁也无法取代谁,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取其之长弃其之短,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 注 释 ]

①赵大程谈推动律师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EB/OL].http://ynfy.gdyunan.gov.cn/Item/58420.aspx,2015-7-3.

[1]钟玮.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1.

[2]李冠美.论我国公职律师模式选择[D].中国政法大学,2009.

[3]赵大程谈推动律师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律 师 制 度 [EB/OL].http://ynfy.gdyunan.gov.cn/Item/58420.aspx,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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