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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征信体系比较研究及启示

2015-02-03欧阳红兵博士李雅琪华中科技大学武汉430074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7期
关键词:信用监管机构

■ 欧阳红兵 博士 李雅琪(华中科技大学 武汉 430074)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信用无疑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运行的前提基础和保障。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尚短,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意识的缺失,导致信用缺失的现象较其他国家严重,商业诈骗、毁约和不良贷款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针对我国征信体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征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保障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郑尚能,2007)。

研究背景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行业形态为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在全国各省设立的资信评估公司为基础,单位和民间组织的评级机构为辅助,形成了我国早期的不完整的征信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征信业不断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对于征信概念的理解仍然存有争议,在某种程度上也混淆了征信与信用二者的概念。对此,本文进一步界定征信概念,以此厘清征信与信用的关系。

(一)征信概念界定

征信是发生在商品赊销和信贷活动当中的信用信息服务,征信业所服务的对象主要为金融市场,通过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和使用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满足其他社会群体在信用交易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征信业的发展,有效地降低了由于信用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信贷风险,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征信体系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信用经济的发展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信用是整个金融组织和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征信体系的建设,更有助于缓解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能够有效地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反映给商业银行等机构,有利于我国金融的持续平稳发展,对于推动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征信体系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增加银行信贷业务。征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缓解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实践经验表明,征信系统的形成推动了信息的汇集和加工机制的形成,可以实现授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有利于降低信贷风险,促进提供信贷机构,尤其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增长,这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繁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降低信贷风险。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信息,在提高银行信贷业务的同时,可以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质量。如世界银行于2003年对征信系统降低坏账率或者违约率的实证分析数据表明,通过征信系统,大银行违约率降低了41%,小银行违约率降低了78%,这大大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这一结果的出现主要来源于征信系统的甄别作用。征信机构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向授信方,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为其提供信贷参考,商业银行可从信用报告中剔除信用较差的客户,转而选择合适的、信用良好的信贷对象,以降低信贷风险。

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征信系统通过二十年的发展,数据库不断丰富和完善,已然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数据信息库,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调查成本,有利于提高信贷效率。与此同时,数据库自身带有不同客户的群体信息,这对于信贷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了契机。商业银行可通过数据库信息查询,将客户分为不同类别,以此为依据,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开发出不同的金融服务,这有利于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市场活跃程度,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徐红,2009)。据统计,截至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859.6 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了信用档案,信息规模已经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如图1所示。

而截至2012 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8.2 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收录的自然人信息数量居世界各征信机构之首,如图2所示。

中外征信体系发展现状比较

征信制度在海外,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发展了100多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完备的征信体系,其中,以美国最为突出。与此相较,征信在我国的发展才二十余年,虽已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诸多弊端,成为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也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征信行业的对比,分析我国征信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已然成为我国发展征信业应有之义。

(一)征信法制建设

法律是制约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美国经过约五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征信法律框架。美国征信体系下的法律框架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以《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等诸多法律为辅助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约束和制约着征信体系中的违法行为,保证美国征信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美国设立了相应的信用监督和执法机构,如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等,以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法律保障和执法保障并行,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征信业在对美国信用市场中作用的有效发挥。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相应的征信法制建设仍不健全,法律空白多,执法部门不明确,这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阻碍。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的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征信行业的发展,而是散落在不同的法律当中。涉及征信业务的法律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票据法》等。由此可见,我国征信行业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缺陷,这使得我国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上都无法律依据,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十分不利。而且,在现代我国并无明确的执法部门来监督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这造成了我国征信业上的执法漏洞,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也造成了较大的损害(郑牟丹,2002)。

(二)征信机构发展

早期征信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管理商业信用风险,征信机构通过商品交易中的一方提供请求,以各种手段采集交易对手的信用记录,以此来分析和判断其信用状。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世界上最大和最完善的私营征信机构,美国的征信业也由早期的几家中介机构发展到现在2000多家的竞争,又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信用服务公司。如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这三家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其影响力不容忽视,据BIS报告显示,穆迪的信用评级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菲奇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该三家公司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张颖,2005)。

而我国征信业起步晚,目前我国的征信服务公司主要有中资的征信公司、政府主导推动建立的专门提供资信调查服务的相关机构,如企业信贷信息登记系统等,以及外国征信公司三大类。总体而言,我国的征信机构的雏形已形成,其发展历程如图3所示。

虽然我国征信系统已经全部开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全国联网运行,相应的征信机构设置不完全,与此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而征信体系的运作仍然走着政府主导的传统路径,结合国外的跨国征信公司开展本国的征信业务,金融市场上自主性强的征信机构仍然欠缺。这是我国征信业想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突破的桎梏。美国的征信服务业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和稳定的市场客户群,各征信机构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竞争,形成稳定的征信体系,这是我国需要借鉴之处。

(三)征信监管体系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系采用政府监管和征信协会监管两种模式并举的监管方式,并配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如银行业系统的机构,包括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等,还有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各类监管机构的作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以此还可对全民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对有违规行为的相关信用服务公司进行惩处,保障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监管体系仍然无法摆脱“政府主导”的窠臼。在我国征信监管话语体系中,主要是“政府话语”的作用。“政府话语”监管体制贯穿我国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征信体系中,主要表现为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由此,不难看出,“政府话语”征信监管体制的确立是建立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功能的发挥的基础之上的,其确立和执行过程都依重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这种监管方式相对来说具有效率高、时间短、速度快、善于应付突发危机事件等优势。然而,其缺陷也是明显的。由于政府等公共部门掌握着公共资源的配置权,这便为他们提供了寻租的空间,从而导致对征信行业监管的失灵。而且行政权具有自我膨胀的特性,难免会出现以政府调控代替市场规律的现象,从而阻碍征信业的发展,可能造成对征信监管的无效性(鲜于丹,2008)。

由于监管思路的单一性,造成了我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缺乏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无组织保障;对相应的分管征信业的监管部门也无明确的职责规定,无制度保障。这都危害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导致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和发展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相关建议

由于我国征信业在法律建设、机构设置、监管体系以及信用教育等方面的局限性,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应对信贷业务等金融服务中所面临的危机更为严峻,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更为明显,以此引发了种种问题。如“次车品问题”、“业主-代理人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增大了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制造了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而商业银行的主要是通过负债经营来获取利润,因此,一旦商业银行所从事的风险投资无相应的征信系统予以保障,导致公众对银行的投资信心下降,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受到挤兑甚至倒闭,可能引发新一轮的金融风暴,这对整个银行系统、经济发展而言,都十分不利(王富全,2007)。因此,如何加快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征信体系迫在眉睫。

(一)构建银行征信与中介征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银行征信系统的建立可通过信用审核、贷款专业化、限制性条款、与客户保持长期联系、贷款承抵押和补偿性余额等方式来解决。

第一信用审核是银行生产自身所需要信息的活动。为了保障借款申请人的安全性,银行自身必须从每一位借款申请人身上搜集到可靠的信用信息,以此来有效地筛选合格的借款申请人。第二贷款专业化是指银行专门针对某一行业发放贷款的行为。将自己的贷款集中于特定的行业,银行会对该行业进行更为全面细致的调查,从而更容易判断哪些企业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第三限制性条款是指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对借款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控,在贷款合约中写入限制性的条款,以此来规范借款人的投资行为。第四与客户保持长期的联系,可以减少银行搜集信息的成本。第五贷款承诺,与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作用相似,开创了一种长期联系,便利了银行的信息搜集工作。第六抵押和补偿性的措施,弱化了逆向选择的后果,可以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将道德风险降至最低(唐明琴,2010)。

在完善银行自身征信系统的同时,配以适当的中介征信,可以有效保障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盈利性。金融中介机构能够避免道德风险中的搭便车行为,如风险资本公司的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将其合伙人的资金聚合起来,由于鉴定收入和利润具有抵御道德风险的巨大作用,因此,风险资本公司通常会坚持委派代表人进入公司的管理机构,以此更准确地把握公司的经营活动,弱化道德风险。

(二)加强征信行业建设并推动金融服务创新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央行正在试图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这为我国建立征信行业机制提供了良好契机。所谓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各类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需通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以此来建立自身的存款保险准备金,当自身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企业可能破产倒闭时,存款机构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财务救助,保险机构可通过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等方式来帮助存款机构渡过难关。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的信用(高鸿业,2007)。

该制度的推行还有赖于相应执行机构的职能的分配。因此,为保障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以此来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进步:首先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监管的地位;其次要发展专业化的征信机构,该目标的实现可通过兼并、重组、引进竞争机制等方式进行,推动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发展的征信机构,以配合国家相关政策意见的推行,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产品创新。

(三)加强征信法律建设以保障我国征信业有序发展

美国拥有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当中,保证了征信机构的良性运行。

我国虽然也有涉及征信服务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专项法律相继出台,构筑起金融行业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现有法制并无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管理职能,我国目前也仍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征信机构和规范征信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存在法律空白。因此,我国应加快征信业相关立法,将征信活动纳入法律的正轨,以保证其快速发展,从而推动银行借贷业务的增加,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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