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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职业教育的对比研究

2015-02-02彭艺娟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4年8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实训德国

彭艺娟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在数量上和层次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职业教育在培养技术性人才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历来强调学历教育,职业教育也一直以学校为主,企业不参与或很少参与职业教育,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造成学生一毕业就失业,而企业却招不到需要的人才。纵观德国、日本经济的腾飞,都离不开其完善和发达的职业教育。正如德国人所说,国家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就是职业教育。德国的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而且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的参与正是职业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在这方面,德国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如果能把这些经验本土化,我国的职业教育也一定能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取得自身长足的发展。

一、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现状

1.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况

中国历来重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的主体一直是职业学校,企业不参与或是很少参与,而这种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职业教育纷纷仿效“双元制”模式进行改革。我国也不例外,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建立了几十个“双元制”职业学校,部分职业学校也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方式,鼓励和调动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2.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状况

德国职业教育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双元制”。“双元制”模式中职业教育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企业,另一个是职业学校,而且企业占主导地位。德国现有150多万个企业,其中近三分之一的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当中。各企业由于规模的不同,参与的程度也不同。在德国,75%以上的初中毕业生选择职业教育,80%以上的从业人员接受过系统的职业培训。德国的企业依据《职业教育法》参与职业教育,职业学校的运营受到当地法律的监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部分企业实现了现代化,而且新的职业不断产生。为了适应这些变化,2005年1月27日,德国政府决议通过了新的《职业教育法》。这部法律确保了青年接受培训的机会,杜绝了由于社会地位、出身和地区等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保证所有青年都能获得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发挥职业潜力。在德国参加过职业培训的青年人的就业比例明显高于没有接受过职业培训的青年人。德国实行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双元制”,是职业院校和企业、行业及其他校外机构之间相互合作,以达到为社会教育和培训合格劳动者的目标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将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实训)结合起来,学生边学习边进行职业化的训练,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职业素质,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这样,学生毕业找到合适的工作,企业得到需要的人才,进而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异同对比

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提高国民素质、为社会发展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才的责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一方面能帮助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各项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得到了需要的人才并做好人才储备。因此,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点。但由于两国职业教育及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相关教育法律制度的不同等原因,两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途径、效果等也必然不同。在探寻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路径时,对中德两国在这个方面的差异性进行研究尤为重要。

1.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同点

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及途径相同。不管是德国还是中国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出发点都是通过合作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达到学生就业率高和企业用人满意度高的双重目标。“双元制”是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要方式是校企合作。这两种途径的本质都是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合作,企业为职业院校的学生提供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实训计划、实训师傅等,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职业院校则主要对学生进行理论培训,并在课程设置及培养计划中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

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依据相同。中德两国的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时都得到了国家政策上的支持,有相关法律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各个社会主体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与职业院校合作,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是规范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2.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不同点

由于中德两国职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教育管理体制不同,有关职业教育法律的差异及其他社会政治因素的不同,必然使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不同。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工学交替”模式、“订单教育”模式和“2+1”模式。德国则主要采用“双元制”模式,即学生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与在企业接受培训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模式。而且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培训占主导作用,职业学校发挥配合与服务的作用。

②对参与职业教育企业的资格认定不同。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时间较短,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这种合作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为了鼓励和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国家没有对企业进行相关资格认证。而在德国,企业要参与职业教育,担任职业教育的办学任务,必须经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资格审查并获得认证。审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擅自招收培训生。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资格认证有利于提高受训者的专业技能水平并确保培训质量。

③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不同。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通常把训练场设在企业,安排学生在企业的不同岗位接受培训。大规模的实训基地由国家出资兴建,企业付出的成本很低。德国企业则在生产过程之外设立单独的实训场所,以确保学生达到训练的目标,使他们获得基本的、全面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德国职业学校的办学费用由国家及各级政府承担,实训部分的经费大部分由企业承担。

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环节不同。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主要分为三个环节,即招生、培训和就业。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各个环节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职业教育的招生工作主要由职业院校来完成,企业可以参与但是参与的很少。学生在实训期间,规章制度由企业制定。学校处于被动地位,需积极配合企业的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安排实训时间及人数等。

三、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未来方向

1.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双元制”职业教育对德国经济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作为职业教育最大获益者的企业深刻明白,参与职业教育是满足其劳动力需求的保障。当前中国经济逐渐向高、精、尖的模式转型,企业应深刻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是其在人才争夺战中的获胜法宝。国家应建立健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整合校企双方的资源,使企业成为校企合作的最大受益方的同时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国家可出台相关政策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如减免税收、财政资助、特殊补贴等;同时,通过法律、政策等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使企业履行其教育责任。

2.加强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

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与他相对完善的职业教育立法是密不可分的。通过教育立法,一方面可以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职业教育观——接受职业教育是职业生涯的重要起步,而不是低人一等的无奈选择;另一方面可以宣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法性,同时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参与的积极性和维护学生的权益,扭转合作中职业学校单头热的被动局面,促使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合作更加和谐顺畅。

3.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协调机制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要将市场经济意识带入到相对僵化的行政体制当中去,仅依靠行政、法律手段是不够的,建立协调机制非常有必要。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组织学校、企业相关人员就培训大纲的制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协调,提高企业在职业教育当中的主人翁意识,也使职业院校及时获得市场信息对教学作出相应调整。这样既能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能为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密切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

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无论是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还是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效果的保证都非常重要。各个监督主体都应如实开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对监督结果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做得好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没有履行义务和职责的企业,责令改正或给予一定的处罚。这样做可以促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取得更好的成效。

(责编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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