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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探讨

2015-02-01路磊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路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探讨

路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潜在交易人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查询主体,其查询范围限于除权利人个人信息之外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基于现行相关法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限于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同意之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基于此,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存在两种解释方式,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前,将“不动产登记资料”限缩解释为原始登记资料,将利害关系人限缩解释为权利人之代理人和同意之人更为妥当。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当将查询主体与查询资料一一对应,并增加基于公益性目的的查询规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利害关系人;限缩解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2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该条是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规定,具体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二是公务查询。①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不动产登记中心编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88-189页。其中第1款重复了《物权法》第18条中的规定。

事实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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