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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地区宗教管理创新探析

2015-01-31刘芳君

中国民族博览 2015年9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民族管理

刘芳君

(西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甘肃民族地区宗教管理创新探析

刘芳君

(西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宗教作为个人信仰,透过宗教活动及其实践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影响,成为需要纳入政府管理的社会实体。社会转型及宗教表现形式的新变化,对我国的宗教管理提出挑战,创新宗教管理势在必行。在甘肃民族地区,宗教管理的问题与挑战并存,完善民族宗教地区宗教管理的策略也是宗教管理创新之路上的探索,目的都是为了让宗教充分参与我们的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以其精神财富和信仰智慧来惠及众生、造福社会。

民族地区;宗教管理;创新

一、我国宗教管理的基本思路及创新要求

关于我国的宗教管理,曾有部分宗教界人士表示不理解,认为“管理”就是“限制”的代名词,管理限制了自由,还有人担心“管理”容易在国际上造成误解,授人口实。[1]事实上,宗教作为信仰者内在的、深层次的精神追求,本属于个人私事。“宗教群体透过信教者的宗教活动与实践,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一定的影响,使之获得了其他社会群体发生互动与相互作用的社会意义。”[2]正如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说:“凡是宗教就不只是由信仰构成。一切宗教都体现为社会实践,因而,也就是社会制度。”[3]因此,宗教信仰就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而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加的宗教活动)属性的社会实体。作为社会实体,宗教必然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发生联系,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和行为,必须纳入法律规范和政府管理的范畴。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宗教事务管理面临诸多特殊性和复杂性,本土宗教与外来宗教并存,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紧密联系,宗教组织地区分异显著等特点,这对我国的宗教管理水平和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考验。

(一)我国宗教管理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宗教管理经历了从党政一元化控制模式到法制—行政二元模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很明确,即逐步改造旧宗教,用行政机构控制 宗教,限制宗教的活动范围。改革开放之前的宗教管理制度主要采取党政一元化的高度控制模式。[4]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转型和人们宗教观念的变化,我国的宗教政策开始不断变革。1991年中央6号文件首次提出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开始由过去的党政一元化控制模式向法制行政二元模式转变。

21世纪随着社会的变迁,各宗教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主要表现为信教人数迅速增长,信众构成日益多元,活动场所不断增加,教职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等,这些变化使宗教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学术界也在总结反思中探讨宗教管理的新思路,并有平衡论视角、市场论视角、传统视角下宗教管理模式的争论。从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对宗教现实的讨论与思考,是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差异化理解的体现。因此,如何更为有效管理好宗教事务,服务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是一个需要深入探索和思考的课题。

(二)新形势下我国宗教管理的创新要求

亨廷顿曾说:“现代化导致不稳定”[5],当今世界依然很不安宁,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势力在我国周边一些地区仍然相当活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当前我国宗教的发展态势都是在社会快速变迁的背景下进行的,而不是某种宗教政策无力所导致的结果。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宗教领域中,出现了宗教管理部门层级不清,宗教团体内部组织涣散等问题。更有外来宗教涉及国家和文化的安全问题,少数民族宗教涉及国家稳定的大问题,以及民间信仰牵扯的社会经济问题。总之,这些问题处在政府合法管理和理想要求的一种矛盾和磨合状态。为适应时代要求,创新宗教管理势在必行,这就需要从民族地区的宗教管理实践中着手探索。

二、甘肃民族地区宗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甘肃现有54个少数民族,有甘南、临夏两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和39个民族乡。甘肃民族地区宗教氛围浓郁,我国五大宗教均有信众分布,其中信仰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的人数最多。历史上是丝绸之路的重要交通要道,民族交往和传教活动比较频繁,形成了如今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格局,也使民族地区的宗教管理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基层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其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自己信仰马列主义,便推卸本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管理中极力避免民族方面的“麻烦”。在思想上无法端正对宗教的态度,使政府部门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处于被动地位,扰乱了宗教事务的正常运行。其二,工作效率不够高。在各宗教信教人数、寺庙分布和合法教职人员的统计上,各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信息更新不及时,无法做到与时俱进地为国家提供真实的、准确的民族地区宗教情况变化资料。其三,职能行使利益化。民族地区蕴涵着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在当地旅游开发热潮的推动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宗教文物、僧人修行都有极大的破坏与影响。而政府有关部门如园林、文物等,由于角色不清、利益不均等问题,无法统一行使职能,导致了管理真空。

二是宗教执法工作偏于宽松。民族地区宗教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比如,受宗教世俗化影响出现寺院管理中的“资本乱象”现象,更是法治监管不严的原因。另外司法实践中宗教案件的忽视。甘肃省少数民族众多,宗教关系复杂,理论上有关宗教自由的案件应该很多,但实际上围绕宗教自由而发生的宗教裁决却很少。究其原因,除了法治意识的淡薄,还有执法工作的不严谨。

三是宗教团体自身管理松散。千百年来,漂浮在表面上容易被人们关注的往往不是民族与宗教的和谐,而是民族与宗教的冲突。[6]这种冲突不仅漂浮在表面,更表现于宗教内部派系之间的纠纷,反映了宗教团体自身管理松散。例如,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撒拉教第四十三辈教主马世奎去世后的几年内因教主继承人问题共引发教争事件11起。这是伊斯兰内部教派的分化而产生的纷争,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现代社会,加强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水平,仍是宗教团体管理的主题。

四是应对危机管理意识淡薄。2008年3月,一些不法分子暴力攻击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并试图焚烧清真寺,制造民族矛盾。这起事件的不法分子虽已被抓获,但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应做好面对危机的准备。除了内部因素影响我国多民族团结与和谐外,还有境外宗教势力渗透这样的外部因素影响。宗教也是一种具有现实渗透力的社会意识形态。近年来,境外活动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手法也日趋多样化。甘肃省地处内陆又紧邻西藏和新疆,很容易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鼓吹和煽动的目标,因此,我们应强化危机意识,并建立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以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三、完善民族宗教地区管理的策略

第一,健全基层宗教执法管理机构。法学家伯尔曼说:“宗教一旦缺乏法制,就流失于个人的私事,纯属个人神秘体验的‘宗教’是没有社会性和历史性的。”[7]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宗教是在人类共同拥有的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看出,法律与宗教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统一于人类的现实生活。随着宗教法治建设的不断增强,宗教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大,就需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我们需要在基层的机构中,明确宗教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使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能从基层得到全方位的落实,充分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加强宗教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这“三支队伍”是做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的组织保证。重视并善于做宗教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的8个县市中,能写藏文判决书的法官只有7名,平均每个县不到1名的困境。[8]要改变目前存在的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的状况,充实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确保其履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要加强对宗教界的人才培养。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佛教协会针对藏传佛教寺院的僧人人数不够而提出大力培养人才的提案。由此看来,宗教管理队伍的建设也是重要而紧迫的事。

第三,拓宽学习宗教知识的渠道。当前人们对于民族宗教知识的学习途径可以是多样化的。一是拓宽宗教界人士传播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鼓励各宗教的教职人员走出寺观教堂,深入到街道、社区、村镇,为群众普及一些宗教知识。二是在国民教育系统中开展宗教知识课堂。学习西方国家在学校开设宗教知识的课程,防止青少年因为盲信而误入歧途或者沦为暴力恐怖势力利用的工具。三是发挥大众媒体对宗教常识的介绍。当今盛行的新媒体,具有发散迅速、受众面广的有利条件,注重发挥宗教知识中的道德因素,来提升大众的人文素质。

第四,完善宗教危机管理机制。社会学家科塞认为,整个社会系统运行不可避免地伴随出现紧张、失调和利益冲突现象。在宗教管理面前,关于宗教的各种问题或冲突不可避免。科塞也通过他的“社会安全阀制度”来说明,通过潜在的社会冲突来维持一个群体,也能帮助一个动乱的群体“净化空气”[9]。面对复杂多样的宗教关系和日新月异的宗教问题,我们要摆正心态,一方面要正视这些矛盾,另一方面,这些潜在的问题和矛盾能起到警示作用,能使我们及早发现危机。在危机处理工作上,要做好应急方案,演练是必须的,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只有做好危机准备工作,才能在突发事件时冷静地面对,将社会危害降到最小。

四、创新宗教管理模式的思考

宗教是一种历史性、世界性的文化现象,其中蕴含人类为寻求精神支柱进行的漫长探索。推进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是国家宗教管理的长远目标。在当前形势下,宗教管理仍然是法制—行政的二元模式。世界瞬息万变,宗教管理正朝着多元化、世俗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宗教的传承必将在前进和探索中进行。在法治成熟时期,对于宗教管理可以全面放开交给省或自治区,依据国家的宗教政策,针对各省、民族自治区民族和宗教情况的特殊性,实施标本兼治的管理模式。同时还需要将宗教管理融入整个社会管理的体系之中,促进宗教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共处。我们对于真理的把握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宗教学者和各民族的共同努力。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总结出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处理不同文化关系的箴言,同样我们的民族关系、宗教交流也需要这样一个美好的理念。创新势在必行,理论也需与时俱进,作为社会的个体,我们有义务承担问题与失败,同时还要继续前进探索,就一定能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政治难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道路。

[1]樊化江.关于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几个问题[J].中州统战,1999(3).

[2]戴康生,彭耀光.宗教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胡宗泽,赵立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高全喜.试论中国当前宗教管理法制化的二元模式[J].中国法律,2009(3).

[5][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6]曹兴.民族宗教和谐关系密码:宗教相通性精神中国启示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7][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 朱婕.让更多民族群众感受法治阳光[N].甘肃日报,2014-11-28.

[9][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B9

A

刘芳君(1990-),女,陕西商洛人,西北师范大学2013级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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