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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案件审讯策略实证研究

2015-01-31李恒

犯罪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实证研究案件

李恒

内容摘要: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公开支持以十四世达赖为首的分裂集团进行分裂中国的活动。境内分裂分子利用宗教和民族矛盾,积极煽动编造谎言、制造恐慌,让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并蓄意制造动乱,扰乱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公安机关打击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分子,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藏区社会生产生活的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发生的煽动分裂国家案件回放,进而提出煽动分裂国家案件审讯谋略:1.精心做好审前准备。2.优选审讯突破口:从同案犯、嫌疑人心理、确实充分的证据和宗教信仰上取得突破。3.巧用正面进攻、以法攻心、以情攻心审讯策略。4.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最后审讯中必须注意人权保护、深挖其他犯罪成员、人身安全防范三大问题。

关键词:煽动分裂国家;案件;审讯策略;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打着维护宗教的旗号,试图把民族宗教混同政治问题来作为对中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实施渗透、颠覆和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活动。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其中主要的外因就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公开支持以十四世达赖喇嘛为首的分裂集团,打着维护藏传佛教等旗号进行分裂中国的破坏活动,为藏独势力及其分裂分子提供政治庇护、经济援助和国际声援。大肆偏袒捏造中国汉人同化藏族民众、迫害信教群众等各种谎言,积极指使达赖集团煽动内地部分藏民极端情绪,以此制造各种打砸抢烧和非暴力不合作事端,达到分裂中国、遏制中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其祖国统一的邪恶目的。

在内因上,分裂分子利用宗教煽动和控制部分不明真相的少数当地群众,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扰乱民心,制造动荡。分裂分子争夺宗教活动场所和控制地区管理的领导权,散布谣言迷惑当地群众,制造干涉政府的行政管理、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关乎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行为,积极煽动编造谎言制造恐慌,让不明真相的藏族群众非法示威游行,冲击政府机关,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共同策划“打、砸、抢、烧”等暴力活动,蓄意制造各种动乱扰乱当地社会稳定。当前影响我国涉及宗教地区稳定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民族分裂主义。在中国多民族国家中努力争取从中分离出去,为建立自己的独立藏民族国家的运动。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非常极端的产物,分裂主义的势力主要通过政治诉求,暴力活动甚至是武装对抗手段达到分裂国家的政治目的。二是藏传佛教的宗教极端分裂势力。这是一股在宗教名义掩饰下,传播极端主义思想和主张方式,主要从事分裂祖国,实施恐怖活动的社会政治反动势力。这种势力常常是打着宗教的幌子,对我国诸如藏传佛教教义进行歪曲解释。煽动宗教狂热极端主义主张,制造不同信教群体间的斗争与仇视,来建立自己独立政权的一种反社会政治运动。“宗教可以成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政策、践踏弱小民族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维护本民族利益的精神旗帜。”①

公安机关打击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分子,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生活的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公安机关是打击利用宗教从事颠覆破坏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锐利武器。2.能够成为有效抵制和瓦解境外渗透分裂势力的重要力量。3.公安机关是依法履行管理我国民族宗教进行重要手段和方式。4.公安机关能够为保障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有效手段。5.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煽动分裂国家案件回放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泽X,男,藏族,初识藏文,1944年12月出生,四川省阿坝县人,农民。犯罪嫌疑人罗让XX,男,藏族,中专文化,1970年10月出生,四川省阿坝县人,系县藏文教师,又系阿坝县格尔登寺院和尚。2003年,罗让XX在哇尔玛小学任教期间认识了泽X,泽向罗摆谈去印度的情况以及收听到达赖喇嘛在国外活动的情况,向罗灌输极端民族分裂思想。2006年,罗让XX在泽X处借阅了从境外带回的书籍《神的旨意》、《达赖喇嘛国外访谈录》,并将书中有关反动、分裂国家内容摘抄下来,刻在腊纸上,然后在藏文中学油印室油印装订成20余册,向格尔登寺和尚党X、托X等人散发,要求他们散发并以诵经的形式天天念,以祈祷实现达赖喇嘛分裂国家的心愿。2007年,罗让XX又在泽X处借得书籍《教诲论集》、《未来政治》、《不准供养修丹神》等书阅读,其内容均系民族分裂、藏族独立实现后的藏族政治环境、政权更迭等反动内容。2008年,泽X将境外书籍《我的家乡、我的人民》(又名《达赖喇嘛自传》)送到罗让XX住处楼下,并交给罗借阅。此外,罗将泽给予的对雪山狮子旗的藏语原文解释摘抄在自己的笔记本中,并制作剪贴了两幅雪山狮子旗表示支持。

案例二:2000年底以来,阿安XX、洛让XX为达到藏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多次密谋策划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同时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大量传单。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间,洛让XX先后在四川省康定县城、成都市天府广场等5处实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和财产损失100余万元,同时在爆炸地点周围散发大量煽动分裂国家为主要内容的传单和相关资料。

案例三:2012年6月,普X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两次向该县曲库乎乡多哇寺僧人卓XX灌输“自焚者是为了藏族的自由独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是藏民族的英雄”、“自焚对藏族自由独立有利”等言论,煽动、引诱、教唆卓XX自焚。在普X的煽动、引诱、教唆下,卓XX产生了错误的自焚想法。2011年11月,卓XX携带汽油、棉花等物品入住同仁县某宾馆,后被发现劝阻而未自焚。2012年11月,普X多次借到自焚者家中慰问之机,向在场人员宣扬“藏独”思想,散布“自焚的人是为了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而牺牲的,他们是光荣的”等煽动性言论,并向自焚者家属赠送钱财及“西藏流亡政府”人员画像。2012年11月12日下午,普X纠集多人在同仁县多哇乡参加非法游行集会活动,并在派出所门前带头呼喊“藏独”口号。普X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房间内电脑中提取到大量“雪山狮子旗”图片和“西藏流亡政府”人员照片以及具有煽动性内容的相关书籍和视频资料。

三、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相关理论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涵义、特征及构成要件

1.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涵义。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煽动分裂国家案件主要有以造谣、诽谤、怂恿、鼓动、引诱或其他方式号召他人煽动实施危害国家的行为;捏造事实、制造散布谣言等方式,诋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挑拨群众和人民政府的关系,挑起藏族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人们分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推翻国家政权。

2.特征。(1)实施煽动分裂国家行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后果是危害藏区社会政治稳定、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2)煽动分裂国家是通过挑拨、欺骗、蒙蔽、迷惑等方式策划、发动、指使、命令、鼓动、召集他人从事分裂的活动行为。(3)实施煽动分裂势必要利用语言文字、图像、广播、视频、网络以及宣传资料等其他信息方式,向一定数量的被煽动者传递鼓动性和欺骗性、分裂性的虚假信息。以便达到刺激被煽动者实施各种暴力或非暴力的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目的。

3.构成要件。(1)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犯罪行为,希望或放任分裂国家结果的发生。(3)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4)客观方面。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对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1款第2项规定:“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以及第4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的审讯策略

(一)精心做好审前准备

1.熟悉了解案件性质和发案情况。煽动分裂国家案件是指利用语言、文字、图形、网络、电子信息或其他传播形式;采用造谣、攻击、诬蔑、诽谤、欺骗等方式挑唆、鼓动、引诱他人分裂国家、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破坏社会稳定;谋划将部分或局部地区独立出中央统一管辖范围,煽动造谣即将成立新国家政权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作案人为了煽动分裂国家来达到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有的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同时,案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具体针对性。作案人往往针对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以及国内外重大事件,造谣惑众,扰乱人心。当前,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诱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民族地区独立和民族矛盾等敏感问题,都是他们进行挑拨的主要内容。审讯人员在审讯之初必须充分熟悉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初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方法,案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危害结果、犯罪工具、目标等。基本掌握犯罪嫌疑人煽动分裂所实施的煽惑、挑动等传播形式。以便对即将开始讯问的所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思考和设计。

2.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审讯人员开始审讯前应当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个性特征、性格心理、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前科情况以及社会阅历。例如: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罗让XX,是县藏文教师,又是格尔登寺的和尚,该人长期有两个身份,即是藏语文老师,又是和尚,同时是藏传佛教的信徒,未婚,中专文化,家庭状况一般,长期受犯罪嫌疑人泽X的“藏独”分裂思想的引诱和鼓动,产生分裂国家的想法。所以,审讯人员开展审讯前必须了解藏传佛教的宗教信仰和禁忌,才能更好的开展审讯工作。

3.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煽动分裂犯罪分子的反祖国统一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人格表征:一是主观上具有错误的“藏独”等分裂思想。表现主要是:极端分裂主义,怂恿、鼓动、引诱、激励、号召他人实施分裂的行为;有的以造谣或其他方式煽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蛊惑人心,挑拨群众和政府的关系,挑起群众的不满情绪,煽动人们推翻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变更国家统一政权,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总之,有了错误的分裂思想便会对现行社会主义制度产生对抗情绪,在审讯中表现出对立言语。

(二)优选审讯突破口

1.从同案犯中寻找突破口。煽动分裂国家案件多数是共同犯罪,审讯人员应当首先分清主、从犯和积极参与人员,不能对全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平均用力审讯,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影响。首先选择心理素质差、被胁从和情感较为脆弱的犯罪嫌疑人,用老练的审讯人员先行突破,了解掌握案件大致情况和犯罪动机与目的,以便开展对主犯和其他积极参与者的讯问,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从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的共犯中选择突破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掌握了煽动分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较为确实的犯罪证据。诸如: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其他知情人笔录、煽动分裂过程中使用的物证、相关宣传单、资料以及其他书证等。(2)同犯是被胁从或毫不知情;分裂思想不深,容易产生思想动摇的;通过审讯人员的教育,又想及时悔改的这类人群。(3)初次实施犯罪,犯罪经验较少,且心理素质较差,容易因他人偏激语言或某种观点产生偏差而思想动摇。(4)部分共犯中有与主犯或主要组织领导者相处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有矛盾冲突、有不够融洽的利益思想表现;对主犯或整个案情的实施及其参与人员十分了解。审讯人员应当先选择某个嫌疑人员先行攻心突破,尔后进行各个击破,以此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薄弱环节来实施攻心式审讯。

2.审讯心理的突破口。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开始前由于被公安机关控制或被羁押而失去人身自由,这种突如其来的恐慌焦躁心理反应会突然出现。由于犯罪嫌疑人失去了自由和人际交往变得异常孤独,表现出缺乏安全感、紧张、焦虑、恐惧和怕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心理特征。这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要主要是与家人沟通和交流,审讯人员必须抓住这有利战机,建立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和相关突破口。第一时间建立可以相互沟通的对话基础,让嫌疑人从刚开始的恐惧、害怕、对立、焦躁的情绪转变为对审讯人员发自真实情感的信任、尊重、友好、坦诚的心理表现。对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分子可以积极尝试使用先软后硬的“软审讯”法来达到审讯的目的。“软审讯”是指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基础上的审讯策略,其基本方式为在剖析被审讯人员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审讯的言谈举止或其他人体行为来劝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软审讯”与“硬审讯”最大的区别是,“软审讯”不使用强迫、强逼式的讯问策略让嫌疑人供述罪行,而是采用劝说、说服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来让其自愿供述。①

3.善于利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突破。大部分煽动分裂犯罪嫌疑人都十分明白,犯罪证据和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根据,一旦公安机关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后,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会被认定无疑。因此,在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审讯人员的较量都是围绕着相关联的证据开展的。在审讯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用试探或闭口不谈的手法来推断公安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分析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有哪些,以便拖延时间来寻找可以洗脱罪名的有利破绽。同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来判断在犯罪过程中哪些事实和情节留下了纰漏和蛛丝马迹,及时想办法来狡辩,干扰审讯。所以,只要审讯人员在犯罪事实上掌握出示有利确凿的证据时,会立即让犯罪嫌疑人知道审讯人员已经掌握了证明其犯罪事实罪的确凿证据,即便是在纠缠反抗下去也是无用功。这样就会降低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从而使审讯顺利进行。

4.从犯罪嫌疑人的宗教信仰上取得突破口。例如:藏族群众几乎全部都信仰藏传佛教,对于有宗教信仰的嫌疑人可以在审讯时从其佛教信仰上打开缺口。一些信教群众被分裂分子运用宗教教义蛊惑、唆使、欺骗,为了追随达赖集团的灵魂和歪曲思想而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如果对这类嫌疑人不从藏传佛教的信仰、经文、教义上劝说,就难以取得他们的口供。审讯人员应当从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并有“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五大戒律为基本突破点,来说服和引导嫌疑人改变歪曲的观念,从而坦白交代。诸如,审讯人员可以以“不杀生”、“不妄语”来引导嫌疑人说出为何要煽动他人实施自焚;为何不讲真话、胡搅蛮缠、甚至撒谎欺骗审讯人员。让嫌疑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不仅是违背了藏传佛教宗教教义也是触犯国家法律的。例如在案例三中,犯罪嫌疑人普X在公安机关的前两次审讯中都闭口不谈犯罪事实,并称自己信仰“雪域高原的达赖佛爷”的指示,实施的是普度众生对今后藏民族的有意义的善事。随后,审讯人员将达赖喇嘛头像贴在审讯室的墙上,要求嫌疑人当着达赖的头像不妄语的讲出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个过程,嫌疑人员看到是“达赖佛爷”也在旁听其讲话,故老老实实的讲诉的整个煽动策划经过。随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的电脑内提取到多张“雪山狮子旗”图片和“西藏流亡政府”人员照片以及具有煽动性内容的相关书籍和视频资料。

(三)巧用审讯策略

1.正面进攻,重点讯问。煽动分裂国家案件一般都留有作案的痕迹、物证及作案现场。犯罪嫌疑人有的在夜深人静的地方发放宣传资料、召开群众会议、召集相关群体人员谋划相关犯罪活动来伺机作案;有的分裂分子混杂或隐藏、潜伏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之中蛊惑、煽动、怂恿群众无端接受分裂思想或相关任务。但无论煽动分裂分子采用何种方式作案,必然留有作案的现场和痕迹、物证。即使是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传播或煽动,也会留有电子数据和消息记录。(1)讯问犯罪情况和载体来源。讯问嫌疑人时要注意讯问与案件有关的宣传纸张等物品资料的来源与制作方。详细讯问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及其具体参与人员和危害结果。通过讯问,弄清作案用纸或资料的生产或加工单位,查明与作案用纸及其相关资料特征的具体流向,发现并取得案件相关证据。(2)讯问煽动实施所用的作案语言、文字内容。讯问嫌疑人如何书写、印刷、张贴、散发、投寄煽动性标语、传单、信件等;如何制造和传播煽动性谣言,哪里发表的煽动性演讲,呼喊什么煽动性口号,怎样制作、传播、播放煽动性音像制品等。(3)根据作案人所在地区、年龄、文化、职业提供客观依据,讯问组织领导着、背后推手、主要参与人员及其他同伙。讯问过程中,可以请教藏语翻译专家和宗教人士给予语言和宗教上的帮助。(4)讯问煽动的具体实施方式。讯问嫌疑人是否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煽动:挑拨、蒙蔽、蛊惑、怂恿、欺骗等方式,来策动、引诱、号召、指使、鼓动和激励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是否实施了张贴、散发、书、传播等煽动行为。例如在案例一中,公安机关从嫌疑人罗让XX家中搜查提取了油印传单数册,其内容都是经阿坝州编译局翻译,有“全藏族民众希望自己的国家恢复独立”等宣传分裂国家的言论及号召藏族拥护达赖伪政府的言论。该传单经罗辨认,确系其刻写油印并送给党X、华XX、托X的传单,并经党、托辨认确系罗散发给自己的传单。

2.以法攻心。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法律知识缺乏或是文化程度较低,被人欺骗、引诱、蛊惑、鼓动,盲目跟从宗教的狂热分子。该类案件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犯罪,往往靠嫌疑人个人难以达到目的,一般要需要组成一定的集团进行长期从事煽动活动。审讯人员要向嫌疑人讲解:(1)根据参与犯罪活动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法律会给予其不同的刑事处罚。让嫌疑人懂得:煽动分裂国家案件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一般参与的”三个层次;“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要加重处罚。(2)审讯人员首先要分清嫌疑人到底属于哪类人员,要把那些受欺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与犯罪分子区别开。“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是指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在犯罪活动中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并直接参与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活动;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参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嫌疑人会根据自己参与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向审讯人员供述自己罪行或自己是否被欺骗,进而供述出更多幕后组织人员,让自己得到较轻的处理。

3.以情攻心。审讯人员也可从情感感化来唤起嫌疑人的本性与良知。任何犯罪分子在情感上都会有本能的逃避法律处罚的想法。嫌疑人被捕后对家里的亲属格外牵挂。嫌疑人既思念亲属,又认为自己愧对亲属。从亲情和良知入手感化嫌疑人的情感,对其进行情感与思想的疏通,帮助嫌疑人减轻对审讯人员及其公安机关的焦虑和警惕,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懂之以法的攻心方式来让嫌疑人面对现实,积极供述。(1)利用嫌疑人所抚养和赡养的亲人。嫌疑人对这类人群特别惦记,尤其是没有工资收入、没有劳动力、年老多病的亲属,讯问时可以向嫌疑人透露出这些人员现今的生活情况,保证其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后,会提供合适的见面机会,打消嫌疑人的顾虑。(2)利用感情最爱、最崇拜的人来实施情感攻心。任何人在生活中都有自己最爱和崇拜的人。以案例二为例,阿安XX、洛让XX为达到藏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多次密谋策划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同时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大量传单和相关资料。审讯人员直接以“至高无上尊者——达赖佛爷”为阿安XX、洛让XX两人的崇拜信仰者为突破口,用“达赖佛爷”在暗处注视这类话语来情感攻心,达到审讯目的。

(四)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

通常来讲,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的犯罪分子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心理:对立心理、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悲观心理。此类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反国家统一心理特征。煽动并支持分裂国家是犯罪嫌疑人所反映出的与祖国统一相违背的性格表现。这种人格品性或倾向常常破坏现有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心理主观恶性及其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坚持煽动分裂活动立场的言论中,能够发现很明显的反社会特征,他们对国家法律道德表现出极端的蔑视,却近乎疯狂地推崇‘藏独思想理念。”①审讯开始前与审讯人员直接产生对立,不回答或乱回答审讯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审讯前期到听到讯问人员向其进行法律的宣讲教育后,嫌疑人开始焦躁、恐慌怕刑法处罚;审讯过程中,与审讯人员进行对峙后,认为公安机关的部分证据还不确凿,故又再次产生了与自己无关的侥幸心理;审讯后期,得知自己的全部罪行败露,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而产生了悲观无助即将受到处罚的心理。

讯问时,嫌疑人最为担心的是公安机关掌握了足够对其不利的证据和犯罪事实;担心同案的共犯或之前联系过的同伙是否被抓获归案,到底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多少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或是像被抓获之前约好的那样不予交代。最为矛盾的是交代多少,不交代会被公安机关继续讯问查证,交代了又对不起同伙;又怕同案犯出卖,所以思想斗争强烈,思维顿时混乱。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煽动分裂国家案件有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因此,此类犯罪具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审讯人员应当全面对嫌疑人进行讯问。首先讯问实施煽动的目的和动机。要证实其煽动行为的目的是分裂国家和破坏社会政治稳定,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大团结,破坏宪法确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后果是产生严重的国家危害性。如案例一,审讯中泽X称:“自己是文盲,不知道《我的家乡、我的人民》一书中涉及的是反动内容,只知道书中有达赖喇嘛的照片,就将尼泊尔商人送的这些书带回了国,后在罗让XX的请求之下,才将书借给了罗,并没有故意向罗真灌输分裂国家、民族的思想,且只借过这一本书,并没存有其他书籍。”上述口供泽全部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并没有想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的目的。审讯人员见此情况,随即让泽辨认从其的住宅搜查提取的《教诲论集》、《达赖言论颂词》、《对时轮喇嘛郎吉和达赖的成绩的祈祷》等书籍。上述书籍经泽X辨认,确系其从印度带回的,经公安局对上述书籍进行翻译,均有宣扬藏族独立、分裂国家的内容。泽X因此哑口无言,不得不承认该案件事实。

(五)审讯中必须注意的三大问题

1.人权保护。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国际准则纳入到我国法律范畴,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侦查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不能用强迫的方法使任何人承认自己有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侦查员在审讯时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迫使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或提供自己有罪的证据。虽然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方式都令人发指,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正常生活生产带造成了巨大危害。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审讯人员,我们应当在讯问过程中保护嫌疑人法律赋予他们的每一项权利。诸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自我陈述、供述、要求回避、改变管辖的权利。坚决杜绝使用粗暴、简单的刑讯逼供手段。

2.深挖其他犯罪成员。煽动分裂国家案件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团伙案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实施煽动分裂。有境外鼓吹宣扬“藏独”或“疆独”的精神领袖、境外指挥操纵人员、境内接应人员、书籍资料印刷复制人员、实施煽动分裂人员等等。“煽动分裂案件都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所以,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上线、下线及整个犯罪网络。”①因此,审讯人员应当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如何有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的动机和目的,查明联系人,接头的时间、地点、方式、通讯工具,必须对犯罪分子加强讯问,深挖背后主谋,以便顺藤摸瓜,一网打尽。

3.人身安全防范。煽动分裂国家案件的犯罪分子,大多数是信教人员,少数是和尚喇嘛,这些人员从小受地域、宗教、遗传的影响;身材魁梧,肌肉刚健,胆大心细,善于动脑,排斥汉人心很强,且身上时常配有藏刀或其他随身物件。审讯人员应当在审讯前期,应认真仔细检查嫌疑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皮带、纽扣、钥匙链、内衣、内裤、鞋袜、头发、腰间是否藏有致命武器或具有杀伤性的工具。并应同时对审讯室进行精心布局,尤其是老虎凳、手铐、脚铐、电脑桌、坐凳、门窗的棱角固定与安全,以便防止嫌疑人趁审讯人员疏于防备或审讯间歇期出现疲倦时,突然攻击伤害审讯人员或是自伤自残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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