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时事新闻的界定与版权保护
2015-01-30曾梦倩
中国出版 2015年3期
□文│刘 庆 曾梦倩
数字时代时事新闻的界定与版权保护
□文│刘 庆 曾梦倩
数字时代,新闻的内容和形式极大丰富,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的模糊界定已无法很好应对实践需求,导致实践中对时事新闻的认定标准不一、争议不断。时事新闻的核心属性是非独创性的单纯事实陈述,且仅限于文字形式,除此以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作品均应当排除于时事新闻的认定范畴之外,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 独创性 数字新闻 法律界定
时事新闻是对社会事件的单纯事实型报道,不具有独创性,同时,其也是公众知悉社会事件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因此,长期以来,时事新闻被划入事实作品(WorksofFact)的范畴,未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也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法律对时事新闻这一概念内涵外延的界定并不清晰,司法实践对“时事新闻”的理解也不统一,认定标准模糊,侵害新闻作品版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当前,新闻正经历着从传统新闻向数字新闻的转型与融合,数字新闻的崛起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新闻的制作、传播与呈现过程,其表现手法丰富、呈现方式多样,更给时事新闻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交互式、便捷化的传播特征也使得因侵犯新闻作品版权所产生的危害成倍放大,因此,合理界定时事新闻,明确新闻版权保护边界,对保障相关新闻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对整个数字新闻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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