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劳动法中的推定解雇制度及对我国劳动法律的启示
2015-01-30杨欣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5年7期
关键词:标准
● 杨欣
解雇与辞职是劳动关系中不同当事人行使合同终止权的行为(黄卉,2007)。通常情况下,解雇由雇主一方作出,辞职由雇员一方作出,但如果雇员的辞职非其真实意愿,而是出于对雇主某些行为的无奈回应,例如,雇主恶意营造了不信任、不友好的工作环境,或者雇主背离了升职加薪的口头承诺,或者一个难以接受的岗位调整。对于这些发生在劳动关系领域内的变化,少数属于法律明确禁止,雇员对此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多数法律仅提供一个原则,对于这些变化,如果雇员选择离职并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雇主往往会以雇员主动辞职作为抗辩,在此类情况下,如何认定雇员离职行为的性质,如何规范雇主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关乎到寻找劳工保护与企业经营自由两种利益的平衡点,这也是当前困扰我国劳动合同变更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对于此问题,英国的“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制度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推定解雇”确立的法律背景与功能指向
(一)推定解雇在成文法上的确立
在英国,推定解雇最初是普通法上的一种制度,1971 年以前,英国单纯依靠普通法通过劳动合同对解雇问题进行规制。“法律不干预”是英国劳动法的法理基础,也是普通法院对待解雇问题的根本立场。普通法“默示的相互信任和信赖条款”(implied term of mutual trust and confidence)被认为是推定解雇的权利来源。根据普通法,当雇主的行为传达出一种其不打算受合同约束的意图时,雇员将有权认为自己遭遇了推定解雇,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向普通法院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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