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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变动通知的送达

2015-01-30吕惠琴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5年7期
关键词:主体

● 吕惠琴

我国现行立法对送达的定义和规定均体现在程序法中,普遍将送达界定为一种将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交付或呈示的诉讼行为。尽管有学者认为,送达既有实体方面的效力,又有程序上的效力(常怡,1996)。送达理论的程序法倾向使学者基本忘记了送达问题在劳动法中的重要作用。劳动法作为业已形成的独立法律部门,有关劳动关系变动的理论研究却十分薄弱和滞后。而送达作为连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之变动通知的重要环节,更缺少相应研究。学术研究的滞后导致我国立法运用的概念模糊不清,并造成劳动关系理论体系的不完整和司法实践适用的混乱。基于此,有必要研究劳动关系变动通知的送达,对劳动关系变动通知送达的涵义、法律缺失、理论基础、送达之规范等作较为系统的探讨。

一、劳动关系变动通知送达的涵义

我国现行法律中,“送达”概念主要存在于程序法中。我国诉讼法,对送达所涉相关法律概念和类型做了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如行政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交付或呈示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胡建淼,2004)。程序法中“送达”涵义是指由一特定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将某种法律文书传递给另一方法定主体(田瑶,2011)。劳动关系变动通知的送达是指劳动关系一方主体将劳动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告知或明示另一方主体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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