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作社多元化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2015-01-30张晓山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3期
案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7年多来,一些方面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亟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分层分化加快,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领域的需求更加多样,推动了农民合作形式多元化发展,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但是,这些类型的合作社突破了专业合作的界限,超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需要尽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一些合作社出现了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以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建议
第一,明确以农户为成员单位。修订有关成员资格界定的基点是尊重成员资格的多样化,但底线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为成员主体。立法和修法支持的权利主体首先是拥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经营农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农户,也包括一部分直接从事初级产品生产或从事农业服务的农业企业。由于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农民成员是自然人还是户,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操作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合作社将自然人作为成员,有的以农户为单位作为成员,致使有些合作社按自然人分配投票权,治理机制出现了偏差,影响了内部利益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