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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广角

2015-01-30

中国司法 2015年7期
关键词:良法律师司法

言论广角

李步云:良法之“真善美”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定良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良法可以从真、善、美的角度来考察。真意味着良法要反映事物规律,符合时代精神,体现国情特点。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关系都有其自身性质和发展规律,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如果不符合不尊重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质和发展规律,就不能发挥正常的法律调节功能。时代精神反映一个时代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同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本国具体国情,充分反映一个国家的实际需要,而绝不能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善意味着良法要符合人民利益,实现社会公正,保障促进发展。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追求。良法需要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提高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体法要切实达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的,程序法必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用好法治手段、法治方式,用法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美意味着良法要宏观结构严谨和谐,微观结构要素完备,概念内容清晰无误。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其体系必须严谨、和谐、协调,各法律部门不能相互矛盾、抵触和冲突。每个法律规则、规范或每部法律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和行为后果。法律条文必须准确无误,也就是法条涉及的概念和内容必须科学严谨,避免人们对该规则产生误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5月25日)

王利明:善治是依法治理

善治一种治国理政的方略,要实现社会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治。依法治理的内涵非常丰富,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通过法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才能真正保障私权利。在此意义上,法治要从根本上约束和限制公权力,为公权力套上“紧箍咒”。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要通过法律约束老百姓,还要约束社会,更要约束官吏,并有效制衡公权力,在私主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之后,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充分的救济。总之,只有建立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要利用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长治久安。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通过法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冲突。现阶段社会贫富之间的矛盾、官民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冲突,应当通过法治的手段加以解决。法治是现代社会化解矛盾、解决冲突最有效的方式。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权,保障民生,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民生也是善治的基本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如是说,《北京日报》,2015年6月8日)

方 工:公正司法需要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司法者一定要运用法治思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合法、理性、文明、友善地对待律师,强化诉讼中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落实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司法者应该与律师联手构筑法治大厦,共同完成正确适用法律,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正的任务。司法者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陈旧意识,学习和强化法治思维:从理论上明确认知律师制度和律师执业活动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理解司法者与律师都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同属于国家的法律共同体,应该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关系的道理;认识到出现让律师难以保持职业尊严,不能行使合法权利的社会生态和司法环境,既是法治建设的败笔,也是司法者的耻辱的常识。具有司法为民情怀和公正司法追求的司法者,须努力使理论与实践、理性与情感相融合,真正接受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律师挑错对公正司法有益有利的事实,尊重和善待律师,维护律师的权利,理智地培养在律师挑错的情况下办案的履职习惯,并在此基础上,养成欢迎律师挑错的自觉情感。为了促进司法者和律师,基于追求法治敬畏法律维护人权的共同价值观,而共建新型关系的努力,有必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和机制。例如,严格实施谁办案谁负责的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倒逼司法者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行业管理水平,以提升律师执业和自律能力等等。

(方工如是说,《检察日报》,2015年6月2日)

蒋传光:立法应重视习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继续不断地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关注本国的法律实践,立足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本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吸纳民间习惯。目前,我国民间习惯的存在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传统法律文化制度和观念的遗存,二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形成的各种新习惯和惯例。之所以强调重视习惯的国家法法源地位,其理由在于,第一,习惯体现了文化的亲缘性,以习惯为基础的法律容易为社会公众所自觉遵守,可以有效降低法律运行成本。第二,习惯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弥补国家法在规范社会秩序时的不足。通过确认习惯的法源地位,在国家法缺失的地方,民间习惯可以发挥补救的功能。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尤其在民商事法律领域,要制定出根植民情、立足民族文化的民商事法典,对民商事习惯进行调查、梳理和统计,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可以成立专门的立法调查机构,对民间和民族习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对习惯调查结果进行整理、统计和提炼,为人大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蒋传光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6月23日)

游 伟:让司法职业要求成为法律人共同遵循

司法领域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缘故,现在已经越来越像是各方当事者施展诉讼才能的公共竞技场。控辩双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斗”,也越来越显示出专业性、职业化的特点。坚守司法活动中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坚持规则之治而不畏权势,关照人性而杜绝私情,应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无论他们是法官、检察官、警官还是专职或者兼职律师)都应当共同守护的原则,也是所有法律人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由此,建立法律工作者职业或者业外活动不同于其他普通人的行为规范,建立司法竞技场内外法官、检察官与各方当事人(而不仅仅只是针对律师,也应该包括法官与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多重隔离带、防火墙,并将它们作为司法从业人员的高压线、逐客令,才有可能通过制度设计及其强化执行,不断提升司法职业的特殊要求及其优秀品格,使不断升级的各种禁令、规定等内化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游伟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6月10日)

金江军:推进依法治国须有信息化思维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是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胆大妄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活动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空间大,社会公众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把司法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信息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信息、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各级司法部门的狱务信息,让社会公众参与对各级、各类司法机关的社会监督,有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信息化是推进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例如,建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信用档案,并纳入信用数据库。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用、升迁等方面把司法人员诚信情况纳入考察范围,可以对司法人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建立司法行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归集司法行业信用信息,建立司法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有利于加强司法行业的监管。

(金江军如是说,《学习时报》,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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