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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公诉工作

2015-01-30吴咏梅

中国检察官 2015年7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起诉书公诉人

●吴咏梅/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公诉工作

●吴咏梅*/文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提出要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因此,公诉人要不断提高庭审中的应变策略,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的情节、刑罚的适用等问题上,面对庭审中律师提出的实质性辩护,做出科学地应对,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笔者总结公诉实务经验,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公诉工作。

一、强化主任检察官责任制

目前,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是以强化主审法院责任制为中心,法院是审与判的主体重合,法院既是案件的审理者也案件的判决者,从而为以后的案件追责打下了基础。与此相适应,公诉人也应有与之对应的机制——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赋予主任检察官相应的权利,主要做法是:由一名检察官作为主任检察官,其同数名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一个独立的公诉单元,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均由该主任检察官负责到底,即从案管中心分案开始,主任检察官就开始全程负责全部案件,其中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也由该主任检察官签署收发。在庭审中,针对庭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任检察官可以调整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强化主任检察官的职责,一方面从组织上保证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针对案件发生的变化有随时应变的权利,保证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赋予公诉人以相应的权利,其面对庭审中出现的事实已证明有变化的情况,因无权改变由检察委员会确定的起诉书,只能就错而错,从而影响公诉质量。

二、强化庭前会议的功能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的规定,庭前会议一般由法院召集,通过庭前会议,使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观点基本全部公开,这样既保证了庭审的秩序和效率,又有效防止了诉讼突袭。但在开庭前,公诉人比法官更了解诉讼动态。因此,为保证公诉人在出庭时对辩护人的实质性辩护有所准备,应增加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公诉人在必要时有权申请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公诉人拥有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的主要作用是:一是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使各控辩双方对对方的观点,证据及适用法律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从而降低律师在庭审中出其不意的辩护。二是庭前会议记录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庭前会议记录可以制约辩护人在庭审时作超出庭前会议观点的辩护,把变数降到最低,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三、分类处理起诉书对量刑情节的认定

起诉书中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做分类处理。对于不会发生变化的情节,例如累犯、未成年、立功等情节,它们不受行为人庭审表现的影响,一定要在起诉书中予以认定。对于可能受行为人庭审表现影响的情节,例如自首、坦白、悔罪表现等,这些情节都不在起诉书中认定,而由主任检察官根据行为人在庭审时的表现实时予以认定。这样有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在刑事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四、取消庭审前的量刑建议

在司法实务中,公诉机关一般都在庭审前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是,由于庭审中会发生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则可能导致量刑建议并不准确甚至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取消在庭审前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因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推行下,法院为查明事实,可能对证据的审查更加细致,这就使得对庭前量刑建议的冲击更大。如果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正确,就会使公诉机关面临被动局面,即使错误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被纠正,这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五、主任检察官专业化

实践中,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促进主任检察官专业化,实行以一名主任检察官为主的公诉单元来承办特定类型案件,这种做法是必要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特定化,这样既可以促进公诉人在专业方面做深入研究,积累经验,实现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同事还可以避免因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公诉失误。具体来说,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选定几类相近的案件,以此组建公诉单元,打造专业的公诉队伍,例如将刑法分则的第1章、第2章、第3章归为一类,将第3章归为一类,将第5章、第8章、第9章归为一类,将第6章归为一类,将第7章和第10章归为一类。通过公诉专业化,提高公诉人的专业水准和业务水平,从而提高其应变能力,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效推动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0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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