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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

2015-01-30彭中礼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权力利益现代化

□彭中礼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湖南长沙 410006)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如何将国家、社会和公民统一到有效的治理结构当中,是执政者们经常考虑的主题。当代中国面临的问题同世界其他国家所面临的问题有共同性但又有特殊性。这种共同性在于,当代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有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更有为民众福祉而不断进取的目的;这种特殊性在于,当代中国有自己的发展语境和难题,在没有任何可供借鉴的经验前提下,需要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来推进国家的发展。所以,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式既不能摆脱人类历史进程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又必须有独有的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从当代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中国面临着多元使命,是因为主体多元;多元主体,是因为利益多元,三大主体之间呈现因果逻辑关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

一、实现多元使命互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价值

当代中国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期,我们抓住了这个机遇期,就能够迅速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迈入世界强国之列。这就要求我们抓住当代中国的首要时代主题,即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在当今时代,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我们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确处理发展过程当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要通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从避免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严格限缩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再到追求和谐互惠的正和博弈”[1]。

从改革的性质来看,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处理好体制创新与维护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当代中国能够在三十多年间实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动力来源于改革。通过改革,变革不适应时代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按照市场的要求确立新兴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应当说改革是一个通过变革实现社会平稳过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要逐步减少旧有的利益集团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能力,实现利益多元化。然而,在改革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如果没有与改革创新相应的治理能力,就很容易出现打着改革的旗号,行破坏人民权益之事。也就是说,改革是要改掉原有的不符合人民利益需要的体制机制,减少国家公共权力对市场的参与,加大社会自治部分,这也就是为什么要从传统的管理思想转向治理理论的原因,“治理理论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分析框架,是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发展。从新公共管理角度看,服务型政府的理想模式是公共治理模式,公共性是治理的灵魂和宗旨,其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共同治理,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持续互动过程。”[2]比如,“上访”一直是当前中国的一个热点问题,如何在新时期建立有效的信访管理体制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在2013年年底,媒体报道河南多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质疑其成了变相的劳教所。2014年2月13日晚,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已连夜发出紧急通知,立即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排查清理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3]正如《法制日报》就该事件刊发的评论所称,“显而易见,河南多地这一关于‘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的所谓改革举措、探索创新,虽然地方官员寄予厚望,也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却并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网民和媒体舆论对此固然强烈质疑,担忧这是变相的劳教所,更不乏进过这种训诫中心的当事人诉苦不迭,表示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遭到损害,就连上级机关现在也公开出面予以否定,认定当地这一改革创新的做法其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从法律上说,信访是人民的一种权利,依程序上访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实际上是将上访人员集中关押起来,这就涉及到法律上强制措施的问题,而进行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事由。可见,上述案例中所指的上访训诫中心显然存在违法之处——这是因为强制训诫建立在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如果将这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视为改革的话,那么将会错误的引导改革走向违法之路。从当前中国的发展现实来看,通过改革创新机制体制,必然要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坚决反对打着改革的旗号来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当代中国要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改革创新进行有效治理,维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从发展的过程来看,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当代中国与之前的时代相比,最明显的外在变化就是经济高速发展。然而,这种发展是建立在环境遭受破坏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如最近几年在京城地区出现的雾霾,就足以说明我们的高速发展是有代价的。然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以避免有代价的高速发展,甚至可以追求低代价的高速发展,主要出路就在于寻找到可持续发展方式。按照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所下的定义:“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4]P19这样,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追求之下,我们必须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处理好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建立以生态为本位的法律观,以代替传统的以经济发展为本位的法律观。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更加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注重人的生活感官,而不是物质感官。二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治理观,比如在政绩追求上,不能以GDP作为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也不能以此作为考核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再比如在产业结构的布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产业布局规划,而现在我们却发现有很多高污染行业却建立在大型河流的源头,比如在某地将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造纸厂建在了湘江的最源头,地方政府为此还沾沾自喜地以为是引进了大项目,是为地方经济发展做了大贡献。我们要坚决反对这种涸泽而渔的做法,坚决支持建立符合现代生态观念的治理体系。只有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轨迹当中,才能真正的实现代际公平。

从稳定的方式来看,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处理好追求稳定与化解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当代中国处于一个经济发展与社会矛盾激化共存的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用稳定压倒一切进行概括是必要的,特别是中国有全世界第一的人口,却没有其他国家那么绝对丰富的资源,人均资源数量相对较低,资源争夺矛盾比较突出。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要追求社会稳定和国家稳定根本上是应当按照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而不是通过委曲求全或者通过不公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我们在化解社会矛盾的道路上出现了一些违背法治的做法。比如,为了解决“上访”问题,中央政府提出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并督促地方政府解决好上访者提出的问题。应当说,从出发点来看,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但是,在实际过程当中我们会发现,由于中央政府根据来京上访的人数来考察各级政府的工作成效,甚至曾经是以“一票否决”的方式来要求基层政府解决社会矛盾降低上访人数。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这样的政策不仅没有减少矛盾,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矛盾,许多人利用了基层政府害怕排名和“一票否决”而不停的上访,基层政府不得不花费大量财力去“截访”、“接访”。还有一些地方,出现了任何意外事故,不管有没有理,都采取聚众围堵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被人们总结出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民谚”。这种为了化解矛盾而化解矛盾的做法,从根本上忽视了化解矛盾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也忽视了社会治理体系对化解矛盾的根本要求,特别是违背法治的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初看之下可能觉得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从长远来看为社会的不和谐又埋下了重大隐患。在新时期,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际上在社会稳定的治理方面,要回归到法治这一根本要求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相统一。

总之,当代中国的战略主题必须围绕改革、发展与稳定而展开,但是应当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将改革塑造成维护人民权利的创新,将发展治理成可持续性的发展,将稳定打造成按照法治方式进行的稳定,从而实现三大主题任务的良性互动。

二、追求多元主体共赢: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

在一个文明复兴、国家兴旺的国度,必然是主体多元共赢的国度。从宪法层面上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人民”一词是集合性的,即是说,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国家的主体是多元的。实现这个国家的繁荣与稳定、长治与久安,就必须根据时代话语,遵循历史规律,规范主体行为,追求各主体的共赢发展。

从表现为社会阶层的主体角度看,多元主体共赢就是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各阶层的主体地位,实现阶层流动的良性互动。新中国建立以后,鉴于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都认为我们国家已经不存在阶级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经过改革开放一段时间的发展,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不存在阶级矛盾,但是因为利益的不同而出现了阶层分化。比如,在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仅有政治差别,而且有阶层差别,主要体现在父辈的政治身份和阶级身份影响着人们的升学、参军、参加工作、招工、出任干部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此时开始出现的一个主要的区别就是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区别,形成了事实上的两个阶层身份的差别,即农民和市民的差别。马克思·韦伯说:“‘身份’指的是在社会声望方面可以有效地得到的肯定或否定的特权,它建立在如下的一种或数种因素基础之上:一是生活方式;二是正式的教育过程,包括实际经验的训练或理性的训练,及与此相对应的生活方式;三是因出身或因职业而获得的声望。”[5]P8后来,因为社会的发展,基于财富、权力等的分配不均,而引发了更多的阶层分化,比如有学者在2000年的时候就将我国社会划分了十大阶层。从理论上看,各个阶层的形成是因为社会分工的不同,在收入分配等方面形成一定差别都是必然的,也是可以的。但是,从事实上看,由于社会福利机制的不完善,平等思想尚未普及,人治思维依然存在,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存在严重的地位、收入和身份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阶层固化现象。在社会分层体系当中,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就是精英群体。帕累托认为,“全部社会成员分为两个阶层:下层阶层和上层阶层(精英阶级)。在自己领域内拥有高分的人们形成一个阶级,并称之为‘精英阶级’(精英)。精英阶级又可分为两个部分:‘执政的精英阶级’和‘不执政的精英阶级’”[6]P504。在一个社会中,精英群体是一个由“经济、政治和军事精英组成的上层圈子”。精英群体的“地位可以使他们超越普通人所处的普通环境;他们的地位可以使他们做出具有重要后果的决定。”因此,精英群体的决策“可能影响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世界”。[7]P1-2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精英群体越来越精英,弱势群体越来越弱势的现象,其后果是:一方面导致阶层流动不畅,另一方面也导致阶层对立,如仇官、仇富等不健康心态,最后可能导致国家阶层对立、政治混乱。因此,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形,需要我们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各社会阶层都是国家主体的理论,实现阶层正常流动,阶层主体之间实现共赢。

从表现为市场参与的主体角度看,多元主体共赢就是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是当前必须发展的主要经济形态。这意味着,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必须建立起由市场调控主体和资源的基本发展规律,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摆脱行政权力束缚市场的行为,实现公平竞争。一般认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个人也可以成为市场的主体,而政府部门则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成为市场主体并接受法律的严肃限制。市场经济就应该通过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现市场经济自由发展。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喜欢对市场进行较为严厉的管理,甚至出现过用行政命令管理市场的行为。用行政权力配置资源或者代替市场的方式,可能有权力的滥用,而很难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在很多地方,企业如果没有政府背景,单纯靠自力更生很难获得发展;有部分人利用某些领域的市场规则不成熟,大势利用权钱勾结,破坏市场竞争;甚至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无条件的成为市场主体,既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参与者,还是裁判者,这些现象都必须通过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说,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这不是自私的表现,而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追求。国家治理市场的行为应当是允许通过利益的吸引优化资源的流动方向,为此,国家所需要做的就是,根据市场的需要,观察市场的运行规律,制定符合实际的市场竞争规则,并为市场流动产生的纠纷提供强大而又有权威的化解机制。另一方面,国家也应当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谨慎地颁发行政许可,这既不是严厉的管制,也不是无规范的自由。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根本上就要求市场竞争主体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当然也从根本上对政府规范市场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主体没有完善的治理体系,没有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很容易成为混乱状态,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这是我们不应当看到的现象。

从表现为公共权力的配置主体角度看,多元主体共赢就是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公共权力主体的合理配置。从宪法规范来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机构必须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取利益。所以,从根本上看,以下几点关于公共权力运行规则值得注意:一是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可以多元化、社会化。虽然国家机关掌握公共权力可以为国家主体提供较好的福利,但是也必须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力量也会越来越强大,许多原本由国家机构或者政府掌握的公共权力,可以通过法定形式授权给社会中介组织来行使。比如,对于某一产品的行业标准,可以由该行业自身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来制订,而并非必须由国家来强制颁布。只不过是,社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运用公共权力的时候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且有充分的权利损害救济机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求淡化国家统一行使公共权力的现象,扶持具有中间性、民间性的新生社会力量,从而弱化行政权力对社会的控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公共权力的运用必须规范化、制度化。一切公共权力的运行都必须在法律规范之下,否则都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情形就是,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不分,行政机构掌握了绝大部分公共权力,人治色彩浓厚,市场参与主体受到的限制颇多。为此,要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多元的公共权力规范制度,实现从权力来源、权力运用方式、权力的运用目的、权力运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多个维度的公共权力约束规则,真正实现“权为民用”。

总之,我们应当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尊重市场主体的多元性,促进阶层的流动性,保证公共权力主体配置更加多元化,从而实现多元主体在当代中国的共赢。

三、促进多元利益和谐: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目标价值

当代中国,处于经济的发展期,社会的转型期,文化的冲突期,这是一个现代化深刻变革的时期;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变动,价值观念深刻变化,这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时期。在这个时期,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要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全方位的治理好,通过法治和市场做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就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要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8]也就是说,必须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清晰界定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基本范畴和立场,从而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和利益和谐。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看,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解决国家所有和公民共享之间的关系,从而破除部门利益。从对外关系来看,国家利益是存在的。从对内关系来看,如果说国家有利益的话,那就是通过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作为国家职能行使者的政府部门,只能围绕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利益)来行使自己的公共权力。但是,在当代中国,基于历史的原因,在国家利益问题上存在一些不恰当的观念,比如一些政府部门自以为代表的是国家,因此利用国家机器追求部门利益。甚至由于法律在某些问题上规定得不甚明确,为某些部门追求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比如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宪法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人们只享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从社会主义的性质来看,土地属于国家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从现实生活来看,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就变成了各级地方政府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大量的土地被政府投入到房地产领域当中,不仅推动了房价的虚高不止,而且也导致了政府财政变成了不折不扣的“地产财政”,这样当国家花大力气要解决房地产难题之时,却由于形成了地产利益联盟,出现尾大不掉之势。因此,这种国家利益(对内利益)的变异导致了部门利益的诞生,从而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难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当中,如果部门利益的存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它不仅可能在立法上会制订一些最能保护部门利益的法律法规,也在执法过程当中成为自身利益的寻求者。这种现象就是人们所理解的既是游戏的参与者,又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这是违背基本正当程序的。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应当在国家利益领域,规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真正做到将政府超然于市场之外,既不与民争利,也不破坏游戏规则,而是维护市场规则。当然,我们要正确认识的是,国家利益既是基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利益,但是如果不能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利益的属性就应当及时调整。总之,我们应当通过治理,将国家利益的实现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协调起来,做到尽职、尽责但又公平中立。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解决政府垄断和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利益整合。“社会利益的分化在加强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依赖关系的同时,提高了社会组织程度和社会稳定性,以及利益分化基础上的每一个社会单元自身的组织程度,由此产生或者将产生出一大批职业政治领袖,从而大大降低社会的对话成本,提高社会的整合程度。”[9]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参与主体能够依照市场游戏规则,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合理和优化配置。这样,在市场的主导下,必然形成公共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三大利益行使主体。公共利益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利益,比如城市基础设施;而共同利益是基于组织的利益,比如公司利益;个人利益是市场主体的最基本利益。在当代中国发展过程当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利益主体不分,政府介入过多。比如,许多地方都在以大拆迁、大开发的名义大兴土木建设,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公民的基本利益。似乎拆迁了旧城就可以改善好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实际上获利的却是开放商。在这种吊诡现象的背后,就是治理体制失灵所导致的利益背反。实际上,长期以来的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已经导致了社会利益的重大分化。但是如果这些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不能实现自由的市场竞争,而依然由政府垄断竞争资源,那么必然会造成更大范围内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原则上看公共利益应当是政府必须垄断的利益,但是却又不能无限放大公共利益的范围。我们不能把任何涉及多数人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也不能把任何个人追逐利益的行为视为妨碍公共利益,一切必须根据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接受治理观念的检验。因此,我们要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规范政府的垄断行为,治理好市场的竞争行为,整合好多元利益。正如《求是》杂志的解读所说:“要坚持市场优先原则,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责边界,大力简政放权。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都要逐步退出,大幅度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释放改革红利。同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否定或忽视政府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服务。”[9]

从公民利益的角度看,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从而界分行为领域。从法治发展的观点来看,公民权利及其利益是一切国家行为逻辑的起点。古人云:“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此量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古今不易,遐迩无殊”[10]P42。这意味着,在一个民众权利兴盛的地方,这个国家肯定兴盛;在一个民众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地方,这个国家岌岌可危。然而,在当代中国,公民权利观念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开始兴盛,但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体制机制尚未得到彻底贯彻。政府官员漠视公民权利的案例数不胜数,行政行为滥用公共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也数见不鲜。比如河南某镇政府规定农民砍伐秸秆必须办理“砍伐证”事件,江苏某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克扣农民征地款而大言不惭说是“以共产党员的勇气违规”等等。而且在许多群体性事件当中,由于政府对公民利益的保护不够而导致了社会矛盾发生,如云南孟连事件、广东乌坎事件等等。可以说,今天中国的稳定已无法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控制来实现,而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社会成员权利状态稳定,来自于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的畅达和利益协调能力的提升。因此,化解社会矛盾,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公民权利。其实从根本上看,不管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江山,还是中国共产党能够治理好江山,基础都在于能够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法理上来说,就是坚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动摇。我们知道,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最终也要用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领导干部行政决策必须运用法治思维的首要目标。历史与实践表明,什么时候,百姓的呼声得到了真正重视,什么时候,民怨就容易真正疏散;什么时候,人民的权利得到了真正维护,什么时候,人民就真心拥护我党!可以通过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来保护公民利益,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必须关注的核心主题。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从根本上通过多元治理方式和先进的治理方式来界定政府行为领域从而保护公民的利益,实现公民权利稳固。

总之,当代中国作为一个正处于不断改革发展的国度,就是要不断的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多方利益的和谐共赢。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根本上就要解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合法存在问题,特别是要保护各种利益的存在基础,从而实现利益的和谐。没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没有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多元利益的和谐协调就很难实现。

[1]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11-15.

[2]李树林.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内蒙古日报,2013-12-20.

[3]邓清波.上访训诫中心,打着改革旗号违法[N].法制日报,2014-2-15.

[4]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

[5]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6]〔意〕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政治科学原理)[M].贾鹤鹏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7]〔美〕查尔斯·赖特·米尔斯.权力精英[M].王良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8]许章润.从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J].政治与法律,2008(3).

[9]中央编办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求是,2014(2).

[10]〔清〕何启·胡礼垣.《正权》篇辩[A].转引自张礼恒.何启·胡礼垣评传[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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