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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悲剧,不同的哀伤 复旦投毒案庭审侧记

2015-01-29程新友

检察风云 2015年1期
关键词:投毒林森亚硝胺

程新友

2014年12月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上午10时,庭审正式开始,被告人林森浩身穿黑色马甲出庭,他低着头,没有看父亲一眼,匆匆而过。旁听席上,林森浩父亲林尊耀忍不住潸然泪下,他摘下眼镜,默默拭泪。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黄国强穿着羽绒服,戴着一顶黑色鸭舌帽,坐在法庭的另一边。他红了眼眶,默默流着泪水,妻子依偎着他,泪流不止。

法庭首先宣读一审判决书。随后,林森浩口述了上诉理由。他表示,首先,他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其次,他要对案件的相关事实做一些澄清。自己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试剂的动机,是2013年3月30日晚上,听说黄洋在聊天中想到了一个整人的方法——等人睡着的时候,把脚泡在热水里,会尿裤子。听到这个后,因平时和黄洋时常也会开玩笑,会走到对方身后“吓唬”对方,所以有了整人的念头,但只是“一闪而过”。

他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做完这个事以后,我把饮水机的凹槽揭开,看到里面的水比较黄,就用自己的刷牙杯先后舀出两到三次……每次舀出后,我从盥洗室接水倒入饮水机,大概两次。”

林森浩在上诉状中也表示,判决书上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实质上,他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其次,被害人饮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多少、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上诉人没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被害人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

在此前的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洋、林森浩,这两个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性格迥异,曾经住在同一个宿舍,却在2013年3月的最后一天,因为一杯水,改变了各自的人生……

庭审激辩:有无杀人动机成焦点

在一审庭审时,检察机关指控: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

对自己投毒的经过,林森浩并没有异议。庭审中,他以冷静的语言陈述着事情的起因:“当时愚人节要到了,黄洋说他要整人,还拍着我同学肩膀,我当时想,那我就整你一下,第二天正好去我做过实验的地方,再加上以前听到另一位同学说过,以前其他地方有人拿毒药搞同学的事情,所以阴差阳错地就做了这个事情。”

当公诉人问:“你在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你是想达到什么目的?”林森浩回答:“就是想让黄洋难受,但是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因琐事与黄洋不和,对黄怀恨在心”这种说法,林森浩却认为并非如此。他是这样描述自己与黄洋的关系:“从2011年8月起成为室友后,两人关系一般,不是特别铁,有时互相之间看不惯,比如说,他觉得我没生活情调,我觉得他有点自以为是,但平时聊天也会讲到人生、理想。”

在二审庭审中,林森浩也坚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林森浩称,2013年3月30日晚,他听黄洋说要在愚人节整人,“这个想法就一闪而过”。林森浩交代,自己这么做,就是好奇黄洋遇到这种事怎么办。林森浩称,自己和黄洋没吵过架、打过架,也不妒忌黄洋。所以,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说的对黄洋不满,决定投毒。

被告律师认为,林森浩使用的根本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或者即便是,它的浓度也被稀释了。事后被告人上网查阅N-二甲基亚硝胺,说明他对这个毒物不熟悉。林森浩用来投毒的N-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3-5月间用来做过大鼠实验。从当时形成的论文来看,在这个实验中,林森浩和同伴向一公斤的大鼠注射了50毫克N-二甲基亚硝胺,结果大鼠死亡率14.7%。国家化学品中心出具的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标准是,向每一公斤大鼠注射37毫克N-二甲基亚硝胺后,大鼠死亡率为50%。

被告律师表示,林森浩论文主要是围绕医学影像成像检测,重点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不能证明林森浩对N-二甲基亚硝胺很熟悉。林森浩闻到N-二甲基亚硝胺的刺激性气味但是没有戴口罩,而国家安监有关条例,操作也要戴口罩,因为吸入也会致死。加上林森浩事后上网查阅N-二甲基亚硝胺,可见他对这个毒物不熟悉。

对此,公诉人表示,林森浩投毒的行为客观表现了其对黄洋的不满和怀恨在心;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鉴定都不出具质谱图,质谱图不是认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必要内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至于定量检测的问题,公诉人指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样已经不在,客观没有条件进行定量检测。在此前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

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

致命毒物:二甲基亚硝胺

导致黄洋死亡的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是林森浩的同学吕博士所购买,她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试验,目的是从事救死扶伤的医学研究。但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种剧毒的化学试剂却被用以“整人”,最终夺走了一条年轻的生命。

自2011年开始,林森浩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大鼠肝硬化模型方面的实验,基本方法是用二甲基亚硝胺造成大鼠肝脏逐渐硬化,研究者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影像观察。

在林森浩与吕博士第一次用二甲基亚硝胺做动物试验时,由于计算错误,导致配比浓度过高,注入第一只大鼠后,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森浩在场目睹了这一切。

经过多次试验,林森浩掌握了肝毒性物质、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知识。实验结束后,林森浩执笔撰写并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他硕士毕业论文第一部分也是以这个实验为依据而写成的。

林森浩自己确认,在案发前的3月31日下午,他从试验室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时,试剂瓶中的“二甲基亚硝胺”为30毫升左右。但他却将如此大计量的试剂全部注入了饮水机中。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剂量大了,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控制剂量的使用对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林森浩的试验是成功的,并撰写了多篇相关论文,这可以证实他对控制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是熟悉的。但他故意将远远超过致死量十多倍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饮水机中,让黄洋饮用,林森浩主观上决意要杀死黄洋,黄洋的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实现的必然结果。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也认为,林森浩是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是故意杀人。

在二审中,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而林森浩辩护人邀请的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而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而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检方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根据它出具结论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而法官也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投毒之后 他没有挽救和弥补

投毒的当天18时25分,林森浩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内容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2013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他又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

4月2日黄洋出现各种不舒服症状后,约林森浩为他做B超检查。林森浩做完B超后告诉黄洋“胃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又补充了一句,肝脏也没有问题”随即,林森浩意识到自己说多了,就将话题扯开了。

黄洋住院期间,林森浩作为室友,曾数次前往医院探望,面对黄洋日益恶化的病情,他没有透露黄洋致病的原因,也没有采取任何的挽救和弥补措施。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到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在一审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询问:“为什么在知道他病情恶化的情况下,不说出他病发的真实原因?为什么不尽力挽救弥补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林森浩回答:“我认为可能几方面原因,第一我知道他喝下去很少量,另外我实验中大部分老鼠是不死的,我一直认为这可能只是一个病程,他熬过去就好了。”但在致命的剂量下,黄洋年轻的生命并没有“熬过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予以刑事传唤后,虽然逐步供述了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但依法不构成自首,且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不应对林森浩予以从轻处罚。

林森浩的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详细叙述了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经过,将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的时间和地点及被害人喝下桶装水的情况。林森浩如实的交代了犯罪事实,不仅有助于公安机关收集定罪证据,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也有重要作用。林森浩的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在二审庭审时,林森浩透露,他是在4月21日才得知黄洋去世的。他自称,一直认为黄洋会没事。

4月2日下午,黄洋告诉林森浩自己肚子不舒服,并让林森浩帮他做了B超。“当时我看不出有什么异样。”林森浩说,当晚11点他接到同学电话称黄洋住院了,“当时我还觉得他有点大惊小怪了!”而在3日下午,黄洋被转入了重症监护室。

对于为什么没有挽救和弥补。林森浩说,有些人是能够勇敢站出来的,而他就是那个只会选择逃避的人。林森浩吐露,自己是一个很空的人,欠缺一点人文方面的阅读,属于那种没有什么价值观的人。

检方认为,作为医学院的研究生林森浩应该明白病人被转入重症监护室的意义,为什么还是不愿意说出实情?“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问我自己。”林森浩说,他知道黄洋有生命危险,很希望医院能够查清原因,但由于害怕被发现,就想尽量撇清关系。

检方追问,为什么不以匿名的方式把实情说出来。林森浩称自己连告诉父母的勇气都没有。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自首你会怎样?”检方问。“假设我自首了,我这二十几年的书都白念了,一切都没了。”林森浩说。

在二审最后陈述中,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辩护律师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诉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的悲剧,不同的哀伤

复旦投毒案的最终审判结果,还要等待二审判决之后才能分晓。但究竟什么原因,仍然是一个谜。或许,林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只是性格中的某些缺陷,而导致的“一念之差”。他的性格让人难以捉摸。在一审庭审中,他由始至终都表现得十分冷静,给人留下“淡漠”的印象。人们从他的表情和语气中看不出悔意。对于这些指责,辩护律师斯伟江表示,林森浩并不是没有道歉,他不是冷血杀手。他只是不善于表达,没有激烈的肌肉行动上的表现。很明显,4月18日的时候(此前当庭播放了当天的审讯视频)他长时间哭泣过,那时候他还不知道黄洋已死。等到黄洋死后,他整个人已经空白了。还要如何表现悔意呢?他只是不会跪在地上哭泣而已,他更像他的父亲。

在12月8日上午的二审庭审中,林森浩也多次用双手捂脸,且不时发出抽泣声。在被问到想对黄洋的父亲说些什么时,他情绪有些失控。问了他几次,他却不知如何表达。情绪很激动,哭了一两分钟。“(我)向黄洋的父母亲人道歉。不要因为我的事情,双方父母成为对立面。如果侥幸我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补偿;如果我走了,希望你们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林森浩在二审最后陈述阶段如是说。

黄国强和林尊耀分坐在同一法庭旁听席左右两边,一样地红着眼眶,一样地心情忐忑。他们来自不同的地方,为了同一件悲剧,再次踏上伤心地——上海。对于林森浩,黄国强多次表明自己的态度,惩凶追责,杀人偿命;而林森浩父亲则多次表示“我到死都不相信儿子会故意杀人”。

坐在二审法庭旁听席上的林尊耀,相比一审时,瘦了一大圈。原本消瘦的脸颊显得更为棱角分明,脸上也布满了皱纹,一头黑发也变花白。与前几次一样,林尊耀依旧穿着他那件黑色的夹克。而林母也患有心脏病,林家人也不敢和她提及案情。而失去独子的黄洋父母,双双下岗,“我们的后半生也将在丧子的痛苦中度过,以后的日子,也只能慢慢熬了” 。

一场悲剧,断送了两个年轻人的未来,也毁了两个家庭。而同一件悲剧中的两个家庭之间的裂痕,远未随着案子的审判结束而尘埃落定。他们都在哭泣,却有着不同的哀伤。

“善恶的分界,不是对立面,而是每个人那最后纯洁的防线。”——黄洋最后的微博。

沉思,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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