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纪检监察案件查处工作

2015-01-29马勇霞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8期
关键词:依纪党纪党规

文/马勇霞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纪检监察案件查处工作

文/马勇霞

深入贯彻“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纪检监察肩负重要使命,目标已明确,任务已确定,关键是狠抓落实。在新的起点上,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查办案件依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手段,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良好政治生态的有效途径,也是从严管党治党的根本举措。

当前,法治反腐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都明确提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各项工作。案件检查工作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做到观念上要适应,认识上要到位,方法上要对路,工作上要得力,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深化拓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推进案件检查工作规范

增强职权法定意识,自觉担当政治责任。职权法定,就是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坚决纠正和克服不想、不愿、不敢监督的不作为现象。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所在。党和人民把权力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其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会辜负党、得罪人民。首先,必须严格依纪依法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勇于担当,较真碰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其次,要时刻牢记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必须在党规党纪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在想问题、作决定、办事情时,要依据党规党纪和法律的规定,“有权不能任性”,绝不能乱作为、擅权滥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增强权责一致意识,坚持五个相统一。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用权受监督,失责受追究,这是强调与权力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情况,权力行使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行使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等各项公权力,具有措施的严厉性、手段的特殊性,刚性十足,影响重大。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如果违规操作,必定会对纪检监察事业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我们要把办案安全放在第一位,严防死守,违反办案纪律就是突破了底线。在办案安全上决不能含糊,要坚持查办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五个相统一,打有准备、有把握之仗,不办“夹生饭”案件,提高精准度,做到震慑常在。

增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意识,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过程中,既要熟练运用党规党纪,又要掌握国家法律,认真执行落实,不走样,不变形,保证执行纪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使监督更加严起来、硬起来,真正成为刚性约束。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不一定涉嫌违法犯罪,若涉嫌违法犯罪必定违规违纪。查办案件一定要依纪依法进行,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按照违纪构成来分析判断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与彼违纪的区别;依据党纪政纪与国家法律的具体标准,准确把握次序和处置顺序;依据党规党纪和政策规定,综合考量处置,取得查办案件工作的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增强公平正义意识,确保监督执纪的实效。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强调最终结果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载体和保障。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违纪事实,准确定性量纪,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既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纪检监察事业负责,又对审查对象负责、对执纪者负责。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碰上谁就是谁,“没有人能当铁帽子王”。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协作、配合过程中,任何人都要依纪依法、守纪律讲规矩,不得擅做取舍、搞选择性办案,不得跑风漏气,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只有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公正,才能真正树立纪律的权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增强规则意识,把依纪依法落实到各个环节。法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法治应有之义。在中央纪委召开的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上,张军副书记强调,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与政法机关办案的界限,职责清,责任明,特别强调要规范借人、取证、介入、移送、处置的程序,强调应当出具正式函件。凡是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有重大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沟通。沟通要“严格依纪依法,以单位名义;重要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必须书面提出,留据备查”。这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一种法治方式、一种责任担当,同样适用于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各级、各部门和各个环节。一个团队或集体、同事或上下级之间,定了规矩,都能按规矩办事,才能合作得更融洽、走得更远。

增强证据运用意识,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案件检查的过程首先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党纪政纪,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才能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实践中,大部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于事实的认定,因而证据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要提升监督执纪的证据意识,注重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执纪办案人员来说,要主动打听“张家长、李家短”,更要有随时随地收集证据的意识,推动证据联用。探索信息资料系统建设,将各项工作产生的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电子化保存,作为法定证据共享。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着力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精准度

熟练掌握运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磨刀不误砍柴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监督机关在案件检查中要以有违纪行为的证明和衡量标准为“标准”,没有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条文为依据,不得推测结论,这就要求执纪者熟练掌握并运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员违纪种类和具体违纪名称有多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规行为有多少种?具体名称都是哪些?2015年1月中央纪委作了调整,去掉了哪些?增加了哪些?党规党纪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重要武器,对自己使用“武器”的结构和性能都熟练掌握了,才谈得上能打仗、打胜仗。又如,中央八项规定是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制定的。只有将时间界限区分清楚,是否违纪才能定准。案件是客观存在的,是行为人违规违纪作出来的,纪检监察机关只是在依纪依法办事,如果搞不准,就是自毁长城。有的案件多因、多人、多果,甚至是“一坨子腐败”,如何定性、定案、确责、追责,确实都需要刻苦学习,认真钻研,学以致用,增强本领。

严格依纪依法确保办案安全。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一是线索的排查要准确,线索的初核要扎实,证据要确凿,这样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就会少出问题,也少出纰漏。二是一定要把办案安全摆在第一位,包括审查对象安全、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不要着急,没有条件不要硬上。办案安全要具备三个条件:办案人员行为要规范,要有资质,具备基本的办案水平;办案场所要规范,不能仓促、凑合,实在不行缓办;办案对象的身心健康状况要掌握,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牢牢掌握主动权,进可攻,退可守,进退自如。任务再重、再紧,也不能急了就突破办案纪律的底线、红线。三要抓对问题,抓得稳、抓得准、抓得狠。办案要安全,队伍不出事,案件质量要把好关,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

重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充分利用好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这个重要平台,用好纪律规范,用足法律规定,依纪依法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违纪标准与司法标准有区别,追究违反党纪政纪责任和追究国家法律责任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和处理标准都不同。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主要依据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等。两类机关的职责界限要划清,不能把违纪立案标准与违法犯罪立案标准混为一谈。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执纪问责权。有的党员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注意做好证据衔接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证据衔接,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更高了,纪检监察机关要改变过多依赖口供获取证据的做法,更应当注重取证的合法性,适应司法机关转换证据的需要。

自觉坚持法治思维,正确处理案件检查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政治上从严从紧与处理上依纪依法的关系。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和反腐败两军对垒,呈胶着状态。在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依然艰巨的特殊时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强化从严从紧这一要求,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办案件不含糊,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处理上要严格依纪依法,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处理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正确处理快查快结与审稳审准的关系。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里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说道:“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如果查办案件工作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不利于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而且增加了办案成本和办案风险,还会使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因此,查办违纪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迅速查清违纪事实,做到快查快结,这样才能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群众期盼。在快查快结的同时,必须坚持审稳审准,客观公正,绝不能机械地为了快查快结而忽视案件质量,否则就会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结合具体案情仔细甄别不同情形,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程序不对等问题后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真正做到审稳审准。

正确处理重点治标与长效治本的关系。“标”是矛盾的外在表现,“本”是矛盾的本质和规律;本决定标,标反作用于本。因此,治标只有瞄准治本,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治本只有从治标入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治标就是坚决查处和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治本就是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王岐山书记强调,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在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的严峻形势下,重点治标就显得尤为紧迫。因此,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以反腐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为治本争取主动,这是深化治本的必然路径。同时,也要坚持标本兼治,在治标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治本,通过个案调查举一反三,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刷新吏治,加强管理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巩固治标成果。

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强调打铁先要自身硬,说明纪检监察机关还存在自身不过硬甚至“灯下黑”的问题。办案人员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与腐败分子进行着面对面的激烈较量,时刻面临着腐蚀和反腐蚀的考验,社会不法人员“围猎”现象很突出,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到“泥坑”里,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醒。同时,还要严防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假借纪检监察人员名义招摇撞骗。各级纪委领导班子都要强化“一岗双责”,履行好“两个责任”,对干部严格要求、教育、管理、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学会在监督下执纪办案,只要坚守“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一腔忠诚,一身干净,一身担当,问心无愧,抗压力就会提升,就有刚正不阿、执纪如山的底气和定力。对办案人员要严管,更要厚爱,办案工作很辛苦,压力大,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分,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办案人员,合理安排其工作和休息,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帮助其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在关键时候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拿得下,让党和人民信得过,为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更大贡献。

(本文作者系中共海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猜你喜欢

依纪党纪党规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学术化表达
延津县审计局 召开“党章党规学习月”活动动员会
从要我学到我要学
——论党章党规学习中的内在动力建设
巍山县档案局组织开展党章党纪法规知识竞赛
太原市迎泽区:党规党纪“小锦袋” 党员学习真方便
开展“党纪教育一刻钟”活动
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如何理解“党纪严于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