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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仲裁制度与矿业权市场的完善

2015-01-27

中国矿业 2015年3期
关键词:矿业权交易中心法庭

晏 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 100083)

管理专论

矿业仲裁制度与矿业权市场的完善

晏 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 100083)

大多数重要的矿业权及其交易通常具有不同于普通物品及其交易的特性,这些特性所导致的矿业权高昂交易费用,阻碍了矿业权交易,从而不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矿业权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减少矿业权交易纠纷、提高解决交易纠纷的效率,是降低矿业权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本文在阐述交易合约所涉及的三类信息的基础上,分析了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在裁决矿业权交易纠纷方面相比法庭的优势,揭示了当前我国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缺失的原因,提出了等我国的仲裁法修改完善后在矿业权交易中心成立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建议。

私序;公序;仲裁;矿业权交易中心

矿业权及其交易的特殊性常常使矿业权的交易费用高昂[1]。矿业权高昂的交易费用不利于矿业权交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矿业权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对于如何降低矿业权高昂的交易费用,已有不少文献从预防欺诈、减少纠纷的角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如选择特定的矿业权交易方式、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改进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建立矿业权交易的信息网络等。但国内还鲜有文献从矿业权交易纠纷发生之后,如何才能更有效地予以解决的角度进行探讨,尽管近年来,国外已有文献一般性地探讨过专业仲裁机构相比法庭在裁决交易纠纷方面的优势[2]。

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传统经济理论隐含假定存在着一套零成本运转的完善的正式法律制度(通常还隐含假定交易双方能够就双方的权责签订可由法庭等第三方严格执行的完备合约),当发生交易纠纷时,若交易双方诉诸法律,法庭就能够根据双方的合约条款无成本地迅速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裁决,从而使交易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然而,不仅由法庭等第三方严格执行的完备合约通常不存在,而且,正式法律制度要么不存在,要么运行成本高昂、可信度低下,容易产生偏见、腐败,显得软弱无力[3]。在发展中国家或转型经济体中尤其如此。

因此,在正式法律制度不存在或运行成本高昂的情况下,一个经济体就应该而且也能够发展出某些替代性的制度安排,以达成潜在的互利交易,实现其价值。

现有文献仅一般性地探讨了私序对于矿业权市场发展和完善的无可替代的作用,还没有分析某种具体私序的作用,如作为一种重要私序的专业仲裁[4]。本文主要探讨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的制度安排(即私序),在裁决矿业权交易纠纷方面相比运用正式法律制度(即公序)的优势。这种优势使利用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相比利用法庭更加有利于矿业权的交易,从而促进矿业权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1 交易合约涉及的三类信息

交易合约涉及的信息可区分为三类:私人信息、可观察信息和可证实信息。其中,私人信息是指交易一方能够获得而另一方不能获得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可观察信息是指交易双方均能获得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可证实信息是指能被诸如法庭等外部第三方获得并加以证实的信息。可证实信息一定是可观察的,但可观察信息不一定是可证实的。法庭在做出裁决时,往往只能使用数量较少的可证实信息,而不能利用数量往往更多的可观察信息。能够由法庭执行的合约只能规定可证实的信息所支持的条款,如果法庭不能证实那些需要采取行动的环境是否已经变化,那么就不能判定合约条款被违背的情况是否发生。然而,可观察的信息是那些利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执行的合约的基础,因为双方均能够完全了解是否有违背合约的情况发生。这些法律之外的合约执行有两大类。一类是以交易者之间的关系或持续交往为基础的执行。这种关系的破裂将成为一种惩罚手段,它阻止了一方交易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同样的两个当事人重复地交易,另一种情况是同样的两个当事人之间也许没有直接的重复交往,但是每个人会和群体或网络中的其他人有来往,这个群体或网络把任何违背合约的信息传递给所有的成员,并且对欺骗者的集体性惩罚就是将其从商业交往或社会关系中驱逐出去[5]。另一类是由拥有专业知识的内部第三方执行的,这些专业知识能使他们证实法庭作为外部人所不能证实的信息,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行业协会中的仲裁者。

2 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相比法庭的优势

相比诉诸法庭,借助矿业仲裁机构的仲裁来解决矿业权交易纠纷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成本优势。在法庭执法体制中得出和执行一项判决要花费很长时间(即使在那些正式民法制度功能良好的国家也是如此),而使用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机构仲裁的成本,尤其是其中的时间成本往往比诉诸法庭要低廉得多。法庭要作出一项矿业权纠纷的裁决,花上二、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是毫不奇怪的,而仲裁所花费的时间要短得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版)》,从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仲裁员做出最后的裁决,一般不会超过10个月,而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3年),这个时间一般不会超过5个月。如果有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机构(遗憾的是,这在我国当前还不存在,原因后叙),并由其作出仲裁,那么所需时间一定会更少。

第二,信息优势。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机构拥有矿产资源勘探、评估和开采等方面的专家,可以根据特定的案件,采取适当的程序和规则,而法庭在程序和规则上,对于所有案件必须绝对保持一致。因而,矿业权仲裁机构具有比法庭更强的搜集、利用和解释与纠纷相关信息的能力。尤其是,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员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行业内专家,能够证实作为外部人的法庭法官所不能证实的信息,从而能够做出更准确且成本更低的裁决。再次,法官必须在民法范围内预计到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他们往往缺少只有内部人才能了解的有关矿业权的专业知识,因而他们对矿业权纠纷裁决的可预测性低于那些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机构。

第三,合约优势。由于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员能够获得可证实信息,从而把在法庭体制下只能由矿业权交易双方掌握的可观察信息转变为可证实信息,这就极大地扩展了交易的“可签约”内容,鼓励交易双方签订更加完备的合约[6]。

第四,保密优势。矿业权交易双方在存在纠纷时,若诉诸于法庭,则其产生纠纷的信息就会广为人知;若诉诸于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由于仲裁是不公开的(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且所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机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仲裁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这就使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能够避免公众知晓他们产生的纠纷。这对诉讼双方可能是有利的,因为,有时诉讼双方都不希望公众知道他们卷入了纠纷,因为未来的潜在交易伙伴可能会认为他们在应对环境变化时缺少灵活性,因而不愿意重新谈判协商[7]。同时,法庭可能要求公开披露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地质资料、评估报告、成本和收益等相关信息,而这种信息的公开披露在诉诸仲裁时也可以避免。

3 我国矿业权专业仲裁活动的缺失及其原因

由于在裁决矿业权纠纷方面,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相比法庭具有前文所阐述的诸多优势,因此,当出现矿业权纠纷时,理性的矿业权交易当事人就会更多地诉诸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机构而不是诉诸法庭。但在我国现实中,当矿业权纠纷发生时,如果私下协商不能解决,矿业权交易当事人通常寻求司法解决途径,而不是借助于仲裁或者矿业权纠纷专业仲裁。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由政府主导仲裁机构的组建等事务,从而使仲裁机构丧失独立性,仲裁活动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损害了仲裁活动的民间性。同时,由于政府主导仲裁机构的组建,使我国缺少行业仲裁机构产生的土壤。我国仲裁法规定、由政府主导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通常是一般性的仲裁机构。由于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繁琐程序和对仲裁员的严格资格认定,我国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个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外,其他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均不存在。

其次,仲裁活动应该秉承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当事人意识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与核心,也是仲裁与诉讼最根本的区别。没有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就会成为翻版的诉讼[8]。然而,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得到法庭支持的仲裁活动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范原则上应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决定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事项(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的方式和结案方式、仲裁保护的范围等),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我国的仲裁法没有赋予仲裁庭和当事人灵活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而是对仲裁程序的运作作出了严格且繁琐的规定,使其类似于诉讼程序,从而使仲裁程序丧失了应有的简便、灵活、快捷特点。更严重的是,我国的仲裁法没有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规范的权利。而且,我国的仲裁法实行仲裁员强制名册制,只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的范围内选择仲裁员,从而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受到仲裁员名册的限制,不能在仲裁员名册范围之外自行选择双方信任的、具有地质学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4 我国未来矿业权专业仲裁机构构建设想

如果我国的仲裁法能够得到修改,使仲裁活动能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并排除了政府对仲裁活动的行政干预,我国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可借鉴成立于1931年的纽约钻石交易商俱乐部(the New York Diamond Dealer’s Club)的做法。

纽约钻石交易商俱乐部采取会员制,全美国大部分的大宗钻石交易是在其会员之间完成的。该俱乐部承担着会员声誉信息记录与发送的服务功能,从而起着便利钻石商声誉信息传递的作用。不仅如此,在加入俱乐部时,所有潜在的会员必须签署一项协议,他们同意把所有的交易争端提交给俱乐部仲裁。俱乐部的仲裁机构(the Floor Committee)可以开出高达1000美元的罚金,并能暂停一位会员20天的交易权利。不仅罚金的数量,而且达成仲裁结果的依据均是保密的,但若被判罚金的一方未付罚金,其被判罚金一事则会被公开。仲裁机构也有权力暂停一名会员的会员资格,还可以把一名会员从俱乐部除名[8]。

借鉴纽约钻石交易商俱乐部的做法,我国各省市成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会员制,通过矿业权交易中心转让矿业权的交易双方必须是该交易中心的会员。这些矿业权交易中心可以收集作为会员的矿业权交易一方在过往交易活动中是否诚信的信息并把它提供给同样作为会员的潜在交易另一方,也就是说,交易中心承担会员声誉信息记录与发送的服务功能,以起到便利矿业权交易双方声誉信息传递的作用,这有利于减少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矿业权交易费用[9]。进一步,在交易中心内部成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负责会员之间交易纠纷的裁决。所有交易中心的潜在会员在成为会员前必须签署一项协议,即他们同意把所有的会员之间的矿业权交易纠纷提交给交易中心仲裁。交易中心的仲裁机构可以开出若干的罚金(比如可高达交易数额的10%),并能暂停一位会员若干时间(比如1年)的交易权利。最后,交易中心的仲裁机构有权力把一名会员从交易中心除名。这样,矿业权交易中心就提供了有组织的私序,不仅降低了矿业权交易合约达成之后的交易费用,而且通过预期合约达成之后的交易费用的降低,抑制了矿业权转让人合约达成前的机会主义动机,从而降低了签订矿业权交易合约前的考察费用以及达成交易合约的签约费用。总之,矿业权交易中心新的角色定位能够更大程度地降低矿业权交易费用,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5 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如何使矿业权市场在矿业权、从而在矿产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直是政府、业界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为了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国土资源部在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及交易规则的规范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2010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此后,我国的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加速,目前全国省市两级矿业权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矿业权的出让、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示和公开交易。为了实现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2011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又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这些举措有利于减少或避免暗箱操作,降低政府的委托代理费用。但如果矿业权交易机构仅仅只是进行公示和公开交易的场所,由矿业权及其交易特殊性所导致的高昂交易费用并不会显著降低。因此,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和交易规则的规范,并不能解决矿业权市场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扩展矿业权交易机构(即矿业权交易中心)的职能,使其不仅成为进行矿业权公示和公开交易的场所,而且使其承担会员声誉信息记录与发送的功能,以便利矿业权交易双方声誉信息的传递。更重要的是,在交易中心内部需要成立专业的仲裁机构(当然,这需要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负责会员提交的矿业权交易纠纷的裁决,使矿业权交易中心成为有组织私序的来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矿业权交易中心的作用,降低矿业权交易费用,活跃矿业权交易,从而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1] 晏波.矿业权不同转让方式比较[J].中国矿业,2008,17(5):9-12.

[2] [美]迪克西特.郑江淮等,译.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8.

[3] 李艳东,郑江淮.私序的功能与转型——一个述评[J].产业经济研究,2007(1):64-70.

[4] 晏波.私序及其对矿业权市场发展和完善的作用[J].中国矿业,2014,23(12):1-5.

[5] [美]阿夫纳·格雷夫.郑江淮等译.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42-63.

[6] Bernstein,Lisa.Private commercial law in the cotton industry:creating cooperation through rules,norms,and institutions[J].Michigan Law Review,2001,99:1724-1788.

[7] 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38-39.

[8] Bernstein,Lisa.Opting out of the legal system:extralegal 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the diamond industry[J].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2,21:115-157.

[9] 晏波.矿业权交易效率与矿业权交易中心角色定位[J].中国矿业,2009,18(1):25-28.

2014年我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额193.3亿美元

国家统计局2月26日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年非金融领域对外直接投资额6321亿元,按美元计价为1029亿美元,比2013年增长14.1%。其中,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额193.3亿美元,约占全部对外直接投资额的18.8%,比2013年下降4.1%。

上述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国原煤产量38.7亿t,比2013年下降2.5%,原油产量2.11亿t,增长0.7%,天然气产量1301.6亿m3,增长7.7%。初步核算,2014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42.6亿t标准煤,比2013年增长2.2%。其中,煤炭消费量下降2.9%,原油消费量增长5.9%,天然气消费量增长8.6%。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6%,水电、风电、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6.9%。

Mining arbitration system and the improving of mineral rights market

YAN Bo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Economic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Beijing 100083,China)

Most important mineral rights and its transactions usually have characteristics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goods and its transactions.The high transaction costs caus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hinder the transaction of mineral rights,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market to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allocating mineral rights.Reducing trade disputes of mineral rights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adjudicating trade disputes are important ways to reduce the transaction costs of mineral rights.On the basis of elaborating the three kinds of information involved in trading contract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of professional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of mineral rights trading dispute over the court in adjudicating trading disputes of mineral rights,reveals the reasons for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of mineral rights trading dispute in China today,suggests that the professional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of mineral rights trading dispute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he mineral rights trading center after Chinese arbitration law is revised and improved.

private ordering; public ordering;arbitration; mineral rights trading center

2014-11-0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编号:265201-1276)

晏波(1968-),男,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宏微观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的教学与研究工作。E-mail:yanb@cugb.edu.cn。

F407.1

A

1004-4051(2015)03-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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