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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指导原则要点概述

2015-01-26彭惠芳王辉廖晓棠潘静湖南省药品审评中心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长沙410003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15年9期
关键词:白蛋白试剂样本

彭惠芳 王辉 廖晓棠 潘静 湖南省药品审评中心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长沙 410003)

0.引言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是临床上常见的心血管急症,也是造成急性死亡的主要原因。流行病学资料显示,我国现有高血压患者达1.6 亿,平均每12 秒就有一人死于心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已逐渐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第一位死因。IMA 作为急性心肌缺血的早期、排除ACS 及ACS 危险性分层的辅助诊断指标,心肌缺血IMA 可在数分钟内升高,缺血缓解后6~12 h 左右回到基础水平,检出灵敏度高。目前全国有效注册证约17 个,目前该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评价标准及结果表达不统一,为规范该产品的注册申报及技术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指导原则列为2013 年编写项目。

1.适用范围

本文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主要针对利用白蛋白钴结合试验(Albumin Cobalt Binding Test, 简称ACB 法)间接测算结果的试剂, 从方法学考虑,本文主要指采用比色法,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对人体血清中缺血修饰白蛋白进行定量检测的试剂。基于其他方法学的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另行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

2.命名及检验原理

2.1 试剂命名

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缺血修饰白蛋白;用途:测定试剂;方法或原理:ACB 法。

2.2 检验原理

血清白蛋白与Co2+结合后,剩余的游离Co2+与有机显色物反应生成红褐色产物,用特定波长(如:510nm)进行测定,通过吸光度的变化与校准曲线进行比较,当测试结果以ACB 值表示时,应通过相应公式转换为 IMA 的值。

2.3 预期用途

试剂用于对人体血清中缺血修饰白蛋白进行定量检测。

2.4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1)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3)GB/T 26124-2011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4)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5)YY/T 0466.1-2009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3.1 外观

目测检查,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一般要求无杂质、外包装完整无破损。

3.2 净含量

净含量不少于标示值。

3.3 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试剂测定空白样本,记录试剂参数规定读数点主波长下吸光度值(A),应A ≥0.6。空白样本可以用纯化水或生理盐水。

3.4 分析灵敏度

用试剂测试(73.0~83.0)U/mL 范围内的样本,记录在试剂参数规定读数点下的吸光度差值(△A),换算为78.0 U/mL 的吸光度差值(△A)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3.5 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方法学比对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3.5.1 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相关系数r2 ≥0.95,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

3.5.2 测试白蛋白浓度

测试白蛋白浓度在(43~47)g/L 区间内的40份健康人血清样本的IMA 值,计算各样本IMA/ALB(白蛋白)的值,比值的95%在1.4~1.8 范围内即符合要求;当比值中有3 个或3 个以上数值不在1.4~1.8 范围内时,应进行120 份健康人血清样本的实验,比值的95%在1.4~1.8 范围内即符合要求。

3.6 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医学决定水平)。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正常参考值(范围)附近和高值样本(两个浓度都选用高值样品,可能致CV 偏小,也不能选用接近最低检出限的样品,可能致CV偏大)。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CLSI-EP 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

3.7 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样本,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一般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5-7 个浓度水平进行测试,线性区间应覆盖试剂的测定范围。

3.8 分析特异性

对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如抗凝物质、 溶血(血红蛋白)、高脂、高胆红素等进行检测,确定可接受干扰物质的最高限值。

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机载稳定性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方法及过程。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 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本试剂用于对心肌缺血性疾病的辅助判断,而心肌缺血时,IMA 可在数分钟内升高,缺血缓解后6~12 h 左右回到基础水平,故样本稳定性的研究对于实验的成败也至关重要,因此,应提供对样本贮存条件、存放时间等方面的详细研究资料。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3.9 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应参照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3.10 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4.临床试验要求

试剂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临床研究。

4.1 应选择至少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

4.2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相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建议企业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

4.3 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

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 例。

4.4 样本选择应覆盖线性范围并充分考虑异常值,建议不少于80 例

血清应明确存储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另外,建议在临床试验中选择部分含干扰物质的标本进行对比研究,以从临床角度验证试剂的特异性。

4.5 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等。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4.6 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明显差异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验证试验,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4.7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4.7.1 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病种的预期选择例数及健康人群的选择标准;(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4.7.2 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1)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4.7.3 统计学分析

(1)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2)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4.7.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5.试剂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5.1 试剂说明书

5.1.1 产品名称

(1)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ACB 法)。

(2)英文名称(如有)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5.1.2 包装规格

(1)不得多于标准中所列的包装规格;

(2)注明装量或可测试的样本数,如××测试/盒、××ml。

5.1.3 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用于对人体血清中缺血修饰白蛋白进行定量检测;

(2)强调:主要用于对心肌缺血性疾病的辅助判断,不能作为急性心肌梗死早期识别或确诊的依据。

5.1.4 检验原理

血清白蛋白与Co2+结合后,剩余的游离Co2+与有机显色物反应生成红褐色产物,用特定波长(如:510nm)进行测定,通过吸光度的变化与校准曲线进行比较,当测试结果以白蛋白钴离子结合能力(ACB 值)表示时,应通过相应公式转换为 IMA 的值。

5.1.5 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及其他特性;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试剂内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质控品应有合适的靶值范围。

5.1.6 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样本采集前对患者的要求:如采集时间、采集顺序等,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2)样本采集:说明采集方法、样本类型(血清)及添加物等;

(3)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及期限、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等。

5.1.7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的效期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有)、开瓶稳定性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为单位。

5.1.8 适用机型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5.1.9 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应注明推荐的仪器校准周期,以及何种情况须重新校准;

(4)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5.1.10 产品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企业标准要求。说明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特异性等。

5.1.11 参考值(范围)

(1)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值(范围),并简要说明参考值确定的方法;

(2)简单介绍设定该参考值(范围)所选健康人群的区域特征,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值(范围)”。

5.1.12 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试验。

5.1.13 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本试剂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综合考虑;

(2)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存在差异;

(3)样本: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干扰因素:明确常见干扰物质如:抗凝物质、 溶血(血红蛋白)、高脂、高胆红素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并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5.1.14 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5.1.15 生产企业

(1)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同的应分别列出)、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网址等;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等。

5.2 外包装标签

5.2.1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5.2.2 试剂名称

5.2.3 批号

如试剂包含不同批号的组件,外包装的批号应能保证每个组件的批号可从生产企业的生产记

录中溯源。

5.2.4 包装规格

应包含体积或复溶后的体积。

5.2.5 预期用途如试剂名称不能反映试剂的预期用途,应提供简要的预期用途说明。

5.2.6 体外诊断用途

储存和处置条件。应提供在未开封状态下可保证试剂的稳定状态的必要储存条件;应规定影响稳定性的其他条件(如适用);应规定产品处置时所采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如适用)。

5.2.7 失效期

应明示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应以年、月,适当时以日表示;如仅给出年月,失效期应为指定月最后一天;外包装标签上明示的失效期应为最早到期组件的失效期。

5.2.8 警告和预防措施

如体外诊断试剂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 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

6.结语

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相关省(市)局、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临床使用单位的意见,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产品性能指标参考了《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行业标准报批稿。本指导原则帮助审评人员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同时为企业注册申报提供参考。特别是该产品无国际标准品和国家标准品,本原则解决了部分关键指标定义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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