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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眼科手术系统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要求的思考

2015-01-26郭兆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北京市100044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15年9期
关键词:玻璃体眼科医疗器械

郭兆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北京市 100044)

0.前言

眼科晶状体超声摘除和玻璃体切除设备在临床应用已有多年的历史,主要用于白内障摘除和玻璃体的切割。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功能集成在一起,形成了集晶状体超声乳化、玻璃体切除、眼科激光光凝、粘弹剂注射、灌注抽吸等多个功能于一体的复杂设备,即本文所讨论的眼科手术系统。

眼科手术系统由于产品功能多、结构组成复杂,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中需要提交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要考虑的方面比较多,注册资料比较复杂,申请人在申请时容易出现考虑不周的情况。本文对眼科手术系统注册申报时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思考,以期对眼科手术系统产品注册申请及审评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1.眼科手术系统产品介绍

眼科手术系统主要由主机和实现具体功能的 附件组成,还可能配有一些外围设备,如脚踏开关、显示屏、遥控器等。按照功能划分,主要分为眼前节功能和眼后节功能。

前节功能模式主要包括超声乳化模式、灌注/抽吸模式、前节玻璃体切除模式和电凝模式。超声乳化模式下允许外科医生通过3~5mm 大小甚至更小的角膜或巩膜切口,应用超声波将晶状体核粉碎,使其呈乳糜状。灌注/抽吸模式允许外科医生在超乳手术中用中性盐溶液替换被抽出的液体和晶状体材料,以保持稳定的(膨胀的)眼房容量,并将乳化后的晶状体连同皮质一起吸出。玻璃体切除模式允许外科医生在后囊膜破裂玻璃体溢出至前节时进行前节玻璃体清除。电凝模式用于出血点的凝结。

后节功能模式主要包括后节玻璃体切除模式、组织粉碎模式、灌注/注吸模式、移液模式、剪刀/镊子模式、照明模式和激光模式。后节玻璃体切除模式用于对后节玻璃体进行切割。粉碎模式用于在晶状体核脱入玻璃体腔时使用粉碎手柄粉碎晶状体。灌注/注吸模式用于通过正压和负压将液体/气体注射入眼内或从眼内抽取。移液模式用于在手术中通过负压将灌注液移走。剪刀/镊子模式驱动镊子或剪刀尖端进行切割。照明模式用于眼科手术中的眼内照明。激光模式用于眼科的激光光凝治疗。

2.安全性、有效性的临床前评价

2.1 涉及的国家、行业标准

眼科手术系统适用的安全性标准为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1]和YY 050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 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2]。具有电凝模式的产品还应适用标准GB 9706.4《医用电气设备 第2-2 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3]。具有激光模式的产品还应适用标准GB9706.20《医用电气设备 第2 部分:诊断和治疗激光设备安全专用要求》[4]和GB7247.1《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 部分: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5]。若为医用电气系统,还应适用标准GB 9706.1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6]。

眼科手术系统适用标准YY0766《眼科晶状体超声摘除和玻璃体切除设备》[7]。超声乳化功能适用标准YY/T 0644《超声外科手术系统基本输出特性的测量和公布》[8]。产品组成中的脚踏开关适用标准YY 91057《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9]。产品组成中的激光光纤适用标准YY/T 0758《治疗用激光光纤通用要求》[10]。鲁尔圆锥接头适用标准GB/T 1962.1《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1 部分通用要求》[11]及GB/T 1962.2《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2 部分锁定接头的要求》[12]。照明用光纤可参考标准YY 0763《医用内窥镜照明光缆》[13]。激光治疗模块应根据激光类型满足/参照相应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如YY 0789《Q 开关Nd:YAG 激光眼科治疗机》[14]。

2.2 其他临床前评价需考虑的问题

除了依据上述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之外,还应对眼科超声系统的生物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进行评价。

生物性能主要考虑生物相容性评价及无菌部件的无菌性能。生物相容性评价对象应包含所有可能接触患者液体通路上的部件。对于这些部件,还应对其化学性能进行评价。对于PVC 材料的附件,化学性能评价主要应考虑还原物质、金属离子、酸碱度滴定、蒸发残渣、浸提液紫外吸光度等。试验方法可参考GB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 部分:化学分析方法》[15]制定,具体项目的指标设置可参照GB 836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16]制定。硅橡胶材料附件的化学性能评价与PVC 材料附件类似。对于环氧乙烷灭菌的部件,还应对环氧乙烷残留量进行评价。硅油灌注管路应考虑对可沥滤物进行安全性评估。

物理性能评价主要应考虑液体通路的泄露、可重复使用不锈钢部件的耐腐蚀性、各工作尖端的尺寸、各部件连接可靠性、三向旋塞阀通断功能等方面。

3.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方面,眼科手术系统属于比较成熟的产品,在FDA、欧盟等国家地区申请上市时,通常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23 子目录,眼科手术系统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17]。根据《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18](以下简称《目录》),眼科手术系统不能依据《目录》直接免于临床试验。根据《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19]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以下简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眼科手术系统并未被强制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就目前已有设备情况而言,对于已生产过此类设备的厂家而言,一般可以找到满足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要求的同品种设备,可尝试结合同品种设备的临床数据和申报设备就差异部分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而对于研发、生产经验较少的厂家而言,由于很难了解到其他厂家产品的技术细节,无法证明与其他厂家产品具有等同性,所以很难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分析进行临床评价。

根据临床评价指导原则,需要将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其中结构组成应注意充分对比所有的产品组成。对于高分子材料部件的工艺对比时,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应重点对比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及过程控制点,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21]。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的对比主要考虑对比本文第2 部分所述的临床前评价应考虑的内容。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及灭菌/消毒方式应对所有与人体接触的附件分别进行对比。

4.注册单元划分

随着注册申报收费工作的开展,注册单元的划分备受关注。一个注册单元指的是一张注册证中所包含的产品内容。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既要考虑便于监管,也要考虑企业的商业需求。

考虑到各功能模式在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很多测试项目上都需要主机和相应的附件功能配合完成,同时也参考了美国FDA 的同一510(k)文件所包含的产品范围,与设备有相应的连接和组合装配的附件应考虑与主机放在同一个注册单元中。与所需进行手术相关,但与设备本身无关的附件,如巩膜塞、角膜刀等,不应与眼科手术系统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考虑到差异大的系统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一个注册单元应考虑有一个型号的主机作为主要型号,该型号主机可与所有附件配合使用,其他型号主机与主要型号主机的差异仅为简单的减少配置和/或减少功能。

5.结语

眼科手术系统虽然是一种较成熟的产品,但 由于其结构、功能复杂,安全性、有效性评价需要考虑的方面较多。临床前评价需要充分考虑其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并应对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性能指标、生物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进行评价。临床评价应在同品种设备对比时,从产品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对比。对于不能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分析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况,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为配合注册申报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可考虑对该产品的注册单元划分给出详细的规定。

[1] 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

[2] YY0505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S].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

[3] GB 9706.4 医用电气设备 第2-2 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

[4] GB9706.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2 部分:诊断和治疗激光设备安全专用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0.

[5] GB7247.1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 部分: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

[6] GB 9706.15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

[7] YY0766 眼科晶状体超声摘除和玻璃体切除设备[S].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

[8] YY/T 0644 超声外科手术系统基本输出特性的测量和公布[S].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

[9] YY 91057 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S].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

[10] YY/T 0758 治疗用激光光纤通用要求[S].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

[11] GB/T 1962.1 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1 部分通用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

[12] GB/T 1962.2 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2 部分锁定接头的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

[13] YY 0763 医用内窥镜照明光缆[S].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

[14] YY 0789 Q 开关Nd:YAG 激光眼科治疗机[S].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

[15] GB 14233.1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 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

[16] GB 8368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用X 射线设备等4 个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的通知[Z].2012-08-28.

[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Z].2014-08-21.

[1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Z].2014-08-25.

[2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Z].2015-05-19.

[2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2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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