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法》修订看我国金融立法的改革趋势
2015-01-21林春艳
商 2014年37期
林春艳
摘 要:2014年8月13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根据此次修改所透漏的精神让我们对2014年之后即将新出台的新《证券法》的全貌和今后我国的金融立法改革趋势充满各种想象。
关键词:金融;注册制;披露制;民事责任
距2006年《证券法》的实施至今已有9年的光阴,在这9年的时间里中国的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显然早已滞后于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于是修订《证券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终于在2014年8月31日时,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通过并施行。此次修订仅仅修改了五处,主要修改的是投资人发出收购要约时的程序问题,简化了收购的程序,即投资人在收购时不需要在向证监会报送报告书了,只需要公告即可。此次修改体现出了国家机关逐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减政放权的立法趋势。对“第八十九条”的删改简化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的管理,提高了收购的便捷性。没有繁琐程序的束缚,笔者相信,第三方收购人发起的要约收购将会大幅增加。
《证券法》的修改与金融立法的改革密切相关,现笔者结合上述2014年《证券法》小幅修改所透露的锋芒对我国以后金融立法的改革趋势的预测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一、股票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的改革趋势
“IPO注册制”意指: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依法律规定将和股票发行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公开,制成相应的文件,送交构审机构审核,该机构只负责审查股票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的这样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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