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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合宪性解读与完善
——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背景

2015-01-21刘亚昌王超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刘亚昌,王超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北沧州,061001;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石家庄,050000)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合宪性解读与完善
——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背景

刘亚昌,王超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北沧州,061001;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石家庄,050000)

作为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程度较高的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虽然存在适用率低、成本高、风险大等不利因素,却仍然被侦查机关视为保障刑事侦查的有效措施。但是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其正当性受到质疑。以基本权利保障为视角,通过合宪性审查,明确该限制行为的违宪性事由未被完全阻却,不能称之为完全合宪性干预。必须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对“模糊”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规范性解读;通过提高立法技术,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补强明确性及本质内容保障不足之弊端,阻却违宪事由,确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正当性宪法地位。

违宪性审查;权力配置;程序性制裁;权利救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基本规定及适用现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称《刑诉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刑事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内容特点可以概括如下:定位于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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