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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保障房资金管理

2015-01-20叶青,张明,翟继光

财政监督 2015年19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保障性财政资金

聚焦保障房资金管理

背景材料:

2015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启动相关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

《办法》指出,绩效评价的内容有三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近年来,国家在保障房上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602.28亿元,比上年增长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384.24亿元,比上年增加162.03亿元,增长7.3%。5月20日,财政部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243亿元,支持地方统筹用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

近年来,在财政收支矛盾凸显的形势下,财政对保障房建设仍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通过明确“两房”并轨财政政策、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细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政策、扩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试点等不断完善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各省财政也纷纷“出招”,筹措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进一步配套相关政策提升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绩效。那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中,中央和地方分别扮演什么角色?保障房资金从哪来?当前保障房资金管理面临哪些问题?这次《办法》的出台对提高保障房资金使用效率有何助力?如何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本期监督沙龙聚焦保障房资金管理,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保障房资金:如何“保障”?

主持人:对于背景材料中《办法》出台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您作何评价?绩效评价对于财政资金管理的意义何在?

叶青:非常必要。严格监管保障房资金的使用,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大建设的阶段,难免有“大腐败”的问题。财政投入大,资金使用范围广,战线长,也就产生了很多可以贪污腐败的空间。在基础设施领域,“发建设财”的大有人在。保障房更是如此,从媒体报道来看,保障房存在设计不合理、偷工减料、质量低下、高报成本等一系列问题,急需加强监管。财政资金是十分有限的,要让每一分钱发挥作用,就要关注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绩效评价除了可以防止财政资金流失之外,还可以完善保障房的真实预算,以便保障房预算更加合理。

张明:第一,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的绩效评价内容是全面的。因为对具体活动的管理,首先就是资金管理;其次才是具体活动管理,即项目管理。资金是具体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管好资金是管好具体活动的第一步。项目管理是具体活动实施执行的数量质量监控,即按具体活动或事件、物件的设计要求实施的监管或监理。项目效益则是对具体活动从设计到实施的全面综合衡量。从这三方面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既有针对性地、又全面综合地系统梳理、反映、总结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及管理。第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这种既有资金主管部门,又有项目实施部门,还有相关从业第三方参与的项目绩效评价,有利有效保障项目的资金效益、执行效率和规划设计效果。第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财政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显然这一结果运用就是学界热炒了多年的“绩效预算”制度,即以前期预算执行效果为后期预算编制依据,实行后期预算安排的增加、维持、削减、取消等分类考量,真正实现按事物、事件活动绩效编制预算和分配资源。

绩效评价对于财政资金管理的意义主要有三点:一是丰富拓展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技术。作为管理范畴一部分,财政资金管理仍然适合目标管理和流程控制这两种一般管理方式。而绩效评价则将传统的财政资金效益或效率目标管理,具体为以绩效指标及评价为内容的目标管理,不仅实现了财政资金效益或效率目标管理的指标化、评价社会化、结果公认度高的新公共管理,而且还实现了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财政资金流程监控,向新公共管理时代的合法性、合规性、绩效性财政资金流程监控的转变。使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技术更加成熟丰富科学,更加工具化,更富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二是有利具体地、指标化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而实现政府具体公共供给和公共服务品类质量及有效性提升。三是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或社会参与,既实现了财政资金管理的社会化,以及政府公共供给和公共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也提高了财政资金管理、政府公共供给和公共服务的社会认同度和公允性,有利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促进社会发展。

翟继光:《办法》的出台确立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规定了绩效评价的原则、依据、内容、程序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在绩效评价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领域的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绩效评价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属于财政资金管理的事后监督,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王丛虎: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纳入绩效管理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表现。党的十八大提出治理现代化,即包括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该说,本次通过绩效评估的方法,不仅体现了财政部、住建部对安居工程的重视,更体现了治理能力的提升。

邹祥利: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做到评价口径统一、评价操作流程的规范,对提高建设项目的规范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绩效评价对于财政资金管理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主持人: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问题一直存在。尽管国家在保障房上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对于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来说,仍是数量有限。保障房资金的来源有哪些?如何拓展保障房融资渠道?财政部在部署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时表示,要选择部分地方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这对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有何影响?

叶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一是财政拨款,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都有一定的来源。二是对一部分房地产市场上过剩的小面积的商品房予以收购,这可以取得“一石三鸟”的效果,完成了保障房的任务,解决房地产企业部分资金的占压,满足了低收入者的住房需要。三是采用PPP的方式建设保障房。PPP可以在短期内提高保障房的供应量,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激活民营经济,化解地方财政的债务负担,还可以控制民生领域的腐败问题。四是引进PPP之后,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力量也会跟进,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张明:目前,我国保障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地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银行贷款和政府举债等,其中财政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地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具有资金来源较稳定但规模不大的特点。保障房大部分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政府其他筹资解决,具有资金规模大和随资本市场变化的特点。

现有保障房资金来源表明,财政投入十分有限,大量资金主要是通过社会机构投入和保障对象及所在企业筹集,以及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在此基础上考虑拓展保障房融资渠道,比较公认的方式大致包括: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房地产信托基金、引入保险资金和商业化运作方式如开展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特别是开展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符合我国政府更多通过购买服务逐步退出市场的改革趋势。目前我国社会资金较充裕,公租房或保障房项目既有政府支持和相应补助扶持,又有经营收益,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前景宽广,这样做既为社会资金提供了投资渠道,又可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还扶持了市场主体,支持了市场发展。

翟继光:住房保障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财政是保障房资金的重要来源。保障房建设属于公益事业,个人与企业的公益捐赠以及其他形式的资助也是一个重要的来源。同时还可以考虑通过接受保障房的个人与家庭的劳动来对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在拓展渠道方面可以考虑加大对保障房建设公益性的宣传,鼓励个人与企业向保障房建设捐赠,捐赠的资金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现行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扣除。同时还可以考虑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保障房项目的名称或者所建小区的名称,以此为捐赠者提供精神方面的鼓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都是可以尝试的模式。前者可以通过为提供保障房服务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方式来弥补其提供保障房服务的成本,后者可以通过为社会资本提供配套商业设施的独家建设经营权的方式鼓励其投资于保障房建设。

王丛虎:实践已经证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纯粹由财政资金投入是不现实,也不科学,而且还存在巨大腐败风险。广开财路,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是其必然选择。至于如何运行,其实各地都进行了很好的探索,也取得了很好经验。从目前看来,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结合不同情况,由各地大胆创新,选取PPP中的不同模式是一个很好选择。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缺口,而且还可以提高效率、发挥各方的积极性。

邹祥利:目前保障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政策规定提取国土出让净收益的10%部分、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后两项在大部分财政支出压力比较大的市县基本上没有落实到位,特别是预算法修订后,根据相关预算制度改革政策,地方落实配套资金更是难以到位。拓展保障房融资渠道目前有以建设项目名义贷款、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等方式。目前我市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建设公租房虽已取得资格,但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无疑将大大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的压力。

主持人:财政部要求各地区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下达到市(县),并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保障房资金分配的公平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如何做到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叶青:财政资金下拨速度慢,是一个大问题。每年的全国人大会到3月15日才结束,第一季度已经差不多过去了,这个时候再拨款,到了年底可能钱都难以花完。近年来国务院与财政部要求加快财政资金的下拨速度,是非常必要的。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民生领域是缺钱的。可以在财政资金下拨问题上采用“扁平化”的方式,多增加互联网思维。有的转移支付可以直接到点。过去,统计系统的报表是层层上报,既容易出错,又十分缓慢,现在采用一套表与联网直报的方式,解决了不少问题。把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互联网+”联系起来,可能会有一些新的思路。

张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及时下达市(县),并适当向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这一决策表明,中央抓住了基层地方政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以及基层地方资源枯竭型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城市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更重的现实及结构特点。以及时下达和适当倾斜的政策来确保公平分配中央的保障房资金,从总揽全局的角度已基本到位。但从各地具体情况看,在进一步的公开、公平、公正分配资金上,还有待深入具体的业务措施予以保障。如首先是各市(县)的发展及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求量、各级财政投入资金量等信息的公开,其次是分析上述公开信息,以确认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性。

翟继光:保障房资金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受到关注的根源是保障房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如果国家能够基本满足各地对保障房资金的需求,公平性的问题也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在目前资金有限的现状下,实现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点有三个:一是标准要统一,即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计算各地对保障房资金的需求数额,再按照相同的比例向各地分配保障房资金;二是将各地对保障房资金需求的确定因素以及计算过程、中央对各地分配的数额以及计算方法等予以公开,不仅接受各级政府的监督,也接受社会的监督;三是要形成规则,按照规则办事,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一年一个标准,最好能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

王丛虎:公平、公正决不意味着平分,应该总揽各地情况,根据需求情况而定。譬如对于资源枯竭性城市而言,之前曾经为国家的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包括在这些地方工作过的工人,是更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从历史的进程看,这是公平、公正的。要保证公平、公正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公开,即财政资金如何分配、分配的理由和原则、过去使用的效果等等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样才能保证真正的公平、公正。

邹祥利:对于保障房资金分配的公平问题,只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要做到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唯一的办法就是信息公开,让资金分配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绩效评价:让监管更有力

主持人:近年来,违规挪用保障房工程资金严重,仅2013年,审计查出挪用、骗取、套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共约93.7亿元,其中,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挪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19.21亿元。您认为违规挪用保障房资金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办法》的发布以及对保障房资金绩效评价的推广对解决保障房资金被套取挪用等问题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叶青: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资金视为 “唐僧肉”,不是一个个别现象。在腐败风气严重的时期,各相关部门都要插上一手,捞上一把。反腐败力度加大之后,这种现象已经减少,但是,跑冒滴漏还是很严重。主要的根源就是一个字:“公”,公款、公事,精打细算的就不多。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度越严密、漏洞就越少,跑冒滴漏就可以减少。二是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在水、电、煤气等行业,“小官大贪”不少,秦皇岛就有一例:13年的水务公司总经理贪了37公斤黄金、1.2亿现金、68套房子。触目惊心!三是大力推行PPP,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的土壤。

张明:违规挪用保障房资金产生的原因较多,如一些单位法纪意识不强、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又如国家出台加大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扩大债券融资等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渠道拓宽,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的作用越来越大等。但根本原因则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仍处于初步建立和探索完善阶段,住房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资金筹集使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跟踪管理不到位,以致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分散,一些专项资金筹集后被挪作他用。

《办法》发布和对保障房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对解决保障房资金被套取挪用等问题将起到明显的改善作用。因为《办法》规定,以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为保障房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全面启动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的相关绩效评价工作,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解读其中作用,一是权责明确,即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二是业务明确,即以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为内容的绩效评价;三是执行明确,即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这种业务流程及管理应当说会在较大程度上杜绝违规挪用资金现象。

翟继光:违规挪用保障房资金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对资金的监管不到位,二是各地各项建设资金的匮乏。对于第二个原因,目前在短期内尚难以有有效的解决方法,只能从第一个原因入手。《办法》的发布实际上就是解决对保障房资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通过每年一次的绩效评价可以尽早发现在保障房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减少甚至杜绝挪用资金、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由于绩效评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该地区未来可能获得的保障房资金的数额,各地会加大对保障房资金的监管力度,这样也会大大减少资金被挪用和套取的可能性。相信《办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效解决保障房资金被套取挪用的问题,但若想根本解决这一问题,还要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在其他领域方面资金的需求问题,一旦地方在其他领域的资金缺口较大且比较急迫,保障房资金被挪用或者套取的现象仍然不可避免,但在《办法》出台之后会更加隐蔽,这一点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王丛虎:任何一个腐败现象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都有其深厚的原因和系统性问题。总体上看,既有制度方面的不够完善,也有执行层面管理、监督和人员的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问题还是处在执行环节中监督。如果真正落实现有体制下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项目稽查、行政监察、社会监督等,也就会减少或遏制腐败的发生。《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套取、挪用资金是一个震慑,但根本问题还需要加强监督、落实监督。

邹祥利:主要根源是地方财政预算没有安排足额的配套资金,存在资金缺口。《办法》的发布以及对保障房资金绩效评价的推广对解决保障房资金被套取挪用等问题将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主持人:《办法》出台后,各省财政纷纷筹措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出台政策提升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绩效。在保障房资金筹集、使用、评价应用等工作中,中央和地方分别扮演什么角色?您认为要想充分落实保障房建设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做哪些工作?

叶青:保障房既是地方性的公共产品,也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特别是在贫困地方,靠地方财力解决保障房问题,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需要中央财政的帮助。保障房的建设关键在于降低成本,才能够以同样的钱建设更多的保障房。因此,财政部门要与国土部门、民政部门、建设部门、税务部门等多合作,以降低成本。

张明:由于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财政专款,因此,在资金筹集、使用、评价工作中,各级财政都应以强化本级财政专款监管为主要目的,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监管。如中央财政应加强在各级地方所投入专项资金的监管,此工作属中央财政驻各地监督专员办职责范围。中央驻各地专员办要结合职责转型的顶层设计,强化中央在各地的各种专项资金监管,按《办法》规定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资金及项目的绩效评价,发挥好专员办就地监督的职责作用。同理地方各级财政除按中央规定筹措配套相应保障房资金,实施相应的分配、落实、支付、结算外,地方各级财政监督更要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资金及项目的绩效评价,运用绩效评价业务展开财政监督,形成合法、合规、绩效综合兼顾的新型财政监督机制。

保障房对象来自社会各方面,现体制下要充分落实保障房建设工作,首先需要各级党政部门的关注支持,因为筹措资金涉及并影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无当地党政支持困难很大。其次是各级发改委、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在立项、规划、选址和相关管理方面予以协同。这样财政方能有效筹足资金,住房城乡建设方能有效实施项目建设。

翟继光:中央的主要任务是事先筹资主要建设资金、事后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地方的主要任务是事先筹集配套建设资金、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事后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简单来讲就是中央负责筹钱,地方负责花钱。充分落实保障房建设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共同努力,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以及项目效益三方面的内容,每一个方面都需要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但在资金管理方面,财政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管理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效益方面,两个部门应当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部门共同完成,其中,市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县的自评,是全部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本省的自评,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市县自评工作质量的主要把关者,中央部门主要起督促、检查和指导的作用。中央部门由于人力有限,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广开言路,允许各类社会主体对绩效评价中的问题、特别是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举报,集中力量对举报所涉及的工程进行全面绩效评价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分。

王丛虎:中央就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强化监督。地方政府除确保资金安全到位外,更重要的是积极创新PPP的不同模式,找到合适本地情况的建设方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形成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是确保保障房项目的重要手段。

邹祥利:在保障房资金筹集、使用、评价应用等工作中,中央宏观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省级负责传达政策,制定评价标准,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市县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也相当重要。要充分落实保障房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规划部门要做到规划设计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和赔偿工作、住建部门要把关保障房建设质量关,消防部门要严格消防设施配备工作,人防部门要考虑人防工程配置,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供电、供水、供气等职能单位要整体跟进。否则一个环节不过关,建设就要停顿。

主持人:财政还将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对于这一关系民生的重要资金监管,就提高其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您有何具体建议?谈谈您的想法。

叶青:出路在于“制度+法纪+责任+科技”。制度要完善是毫无疑问的。法纪要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同时,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感也十分重要。监控技术的创新应用,也是有很大的空间。在重庆,建筑工地进行了北斗建筑工地监控管理系统成功示范应用,并逐步在建筑行业全面推广。这有助于提高建筑物的质量。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和支柱产业之一,同时,建筑业也是一个安全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如何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频率、杜绝各种违规操作和不文明施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是摆在各级政府部门、业界人士和广大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在建筑领域,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推动了物联网相关技术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领域的应用。物联网 (Internetof Things,IOT)是指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在技术上又称为“传感网”,被认为是继计算机和互联网之后的 “第三次IT浪潮”。就物联网技术而言,其本身是一项信息技术,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先进技术手段,通过安装在建筑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类传感装置,构建智能监控和防范体系,就能有效弥补传统方法和技术在监管中的缺陷,实现对人、机、料、法、环的全方位实时监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控”;同时,其也将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引入新理念,真正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张明:根据《办法》规定,对提高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的具体建议,第一,严格遵循《办法》规定的绩效评价原则。如坚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评价导向的目标评价原则;坚持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为评价依据的法律评价原则;坚持科学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统一规范评价流程,评价数据真实准确的科学规范原则;坚持中央对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的分级实施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坚持预算年度评价与几个预算年度的中期评价原则。第二,健全完善具体的资金绩效评价依据。如保障性住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等;第三,严格执行具体的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如按《办法》规定的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绩效评价等。第四,认真组织落实实施。如严格按《办法》规定工作程序展开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评价结果与应用。

翟继光: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但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及其处理措施,《办法》的规定似乎还有待完善。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专项资金数额,省级财政也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数额。某个地方的绩效评价低是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力的结果,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而不能简单扣减其补助资金数额,因为这样会直接影响当地老百姓所享受到的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质量,而老百姓并不是造成当地绩效评价低的责任者,这种惩罚制度的实质是领导犯错,板子打在群众的屁股上,这不仅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也不利于当地绩效的提高。

王丛虎:除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等体制内监督外,更重要的是要强化体制外的监督,即加大项目各类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力度和广度,积极邀请和接受社会监督,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就绩效评价而言,关键在于谁来评估。为此,建立独立第三方评估、利益相关者评估、社会监督员评估是落实绩效评估的重中之重。■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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