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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与和谐社会关系

2015-01-17贾卓冉

学理论·上 2015年3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谐社会

摘 要:农民工,这一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出现的庞大群体,对其权益保障已经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伴随着一个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和城乡经济格局发生的变化,由于劳动力的市场化调节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逐步向城镇转移。而且,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不仅在于制度供给的不足,而更在于法律和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贯彻。由于农民工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就造成了其维权方式较为粗暴,往往出现不正确的维权方式。因此,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和谐社会;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7-0124-02

收稿日期:2015-01-11

一、农民工权益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根据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本质表现为事物内在联系,而现象表现为事物外在联系。笔者对农民工权益问题研究的基本理论也是基于此。19世纪的西学东渐之后,我国开始出现“法律权利”这一概念,在此期间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之后,又产生了“人人有天受之权,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权”这一新的认识。在此后的思想解放过程中,又出现了“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的权利本位论。

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权利的概念因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人际交往的复杂化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规范和可能已不为现代权利所注重,取而代之的是利益和自由。权利概念包含着人类对生存的关怀及对自由的不懈追求,但由于人类的意志和理解力的限制,现代社会的权利已经逐渐呈现出人性化和科学化的特征。

所谓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通常的观点认为,以一定的权利为基础才能得以获取权益,而且当代法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法律来保障权益,这就涉及了法的本质与作用这一基本概念。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研究主要都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普遍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从两个方面揭示法的核心内涵和基本要素,这些都是研究法的本质问题的科学理论。因为法的制定和实行主要是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来保护哪些权利,所以法的本质归根到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此外,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使人们对法的需求逐步加强,同时又由于对权益保护的诉求,从而决定了法的本质。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就是产生于法律之中,其同样要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逐步发展和完善,从而阶段性地形成健全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形成,但相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由于相关保障制度还存在缺陷,当农民工的很多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就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为农民工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解除农民工的基本难题,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严重的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机关以及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各个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当农民工在遭遇到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以及工伤赔偿和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便凸显出来。不得不说,当前中国距离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对基本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加强都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利益诉求多样的特点。根据我国当前的新环境,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城镇化进程加快,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更加任重道远。

三、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攻坚阶段,还经历着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的特殊时期,农民工的出现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导致的。由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这就造成农村劳动力过剩,然而现代工业的发展又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大,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农业劳动力开始逐渐向现代工业转移。在当前的这种特殊转变过程中,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就显得任务艰巨。对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护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的就业环境不理想,法律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这是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的首要问题。我国当前的就业压力较大,农民工的就业压力大的问题更是比较突出,因此,农民工的就业就成为确保其基本生活的首要问题,其在就业中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更是比较普遍。农民工大多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就造成侵权者就变本加厉,更加无视法律的存在。这些原因都导致了法律的实现失去了维权者的启动,从根本上造成法律应有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实现。

其次,农民工自身存在文化素質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的问题。因为在中国的农村,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环境所致,农民之间血缘关系较近,在他们的眼中比较注重的是亲情和人情,这种社会关系导致的后果是大多数农民不愿为了一般的权利受损而去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去伤害一些感情,得到一些利益。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又使他们很难或者不愿意去接受现代的法治观念,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一个正在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的方式去保护自身利益,更不愿意去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不理想,想要通过法律维权,其要承受的成本高、风险大,这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障的根本原因。我国的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是一种较为被动的保护机制,一般需要从程序上启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农民工权益没有足够主动的保护机制,农民工自身又缺乏维护权益的主观能动性。还有,我国的执法环境不理想,司法公正亟待加强,法律实践中的超期和久拖不决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导致农民工首先就耗不起时间,其即使赢了官司也走不起漫长的维权之路。而且农民工本身经济基础差,本来就很难打得起官司,更难请得起律师。

四、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结构转换的程度来看,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加快农业的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农民的收入水平,加快城市化的进程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对于农民工在从事非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直接关乎城乡关系的稳定和法治国家的进程,从而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从法律这一根本层面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

1.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工平等的就业待遇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是现代发达国家对公民生存权最基本的保护,然而不平等的农民工就业政策,人为地强化了城乡人口的身份等级色彩。因此,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为农民工建立平等的就业环境,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民工利益的损害。政府部门应该与时俱进,充分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把农民工的平等就业作为一项基本工作来做,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组织和培训,有利于农民工自己形成自己的利益集团,从而加强政策的影响力,把政府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首先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主动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2.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都在重点关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而疏忽了对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应当适应当今社会快速的发展速度以及农民职业的变化需求,快速转变司法部门的工作方式,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从法律上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应该适应依法治国的新需要,调整工作重点,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工作,深入人民群众,不应将工作思维定式在只为本地的城镇居民服务,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应该予以同等的重视。同时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改善法律服务中的态度,将人民的需要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人民群众需要的维权方式,从根本上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3.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

政府应当在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方面积极主动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消除农民工在就业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缩小农民工的收入差距。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劳动力市场,在企业主和农民工之间找到势力的均衡点,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部门要取消对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同时规定对于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还应该逐步取消对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限制,使他们也享受到同等的教育,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解除农民工就业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

五、正确对待农民工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谈不上社会的和谐。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问题,因为如果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不佳,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从而导致贫富差距继续扩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民工就是弱势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使他们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逐渐提高。具体到农民工来说,就是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使农民工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解决民生问题,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殷实,把人民的期待變成党和政府的行动,把人民的希望变成生活的现实。要坚持依法治国,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彻底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完成。

参考文献:

[1]劳动部政策法规司,编.地方劳动法规和规章1编[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2003.

[2]农业部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3[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朱镕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证国家长治久安[G]//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54.

作者简介:贾卓冉(1988-),男,山西临汾人,硕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和谐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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