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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反垄断法》的冲击

2015-01-13黄甜

金融经济 2014年6期

黄甜

摘要:3Q大战战况激烈,最终以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落下帷幕。各界人士对本案给予极大关注,并对本案在我国反垄断法完善的进程中的作用给出高度的期待,本文试图对“相关市场”概念做出概括总结,并对互联网行业特殊性进行分析以看到 “相关市场”界定受到的冲击。

关键词:相关市场;双边市场;免费

2014年2月24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件在最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受到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更因其为迄今为止中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反垄断案件,被称之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在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以及二审庭审过程中,用于认定腾讯是否构成垄断的关键因素就是司法实务中对“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奇虎360在二审中提出正是由于一审法院对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存在问题,一审判决有误。双方更在二审中对于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依据。那么,究竟如何界定腾讯服务的相关市场才更为合理呢,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与传统行业又有哪些不同?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相关市场”界定对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意义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该法第十八条明确列举出具体的界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首个就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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