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房产税改革研究
2015-01-13龚恩华
北方经贸 2014年12期
龚恩华
摘要:我国地方税缺乏收入稳定的主体税种,致使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得到保障,由此造成了种种困局。改革房产税使之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完善我国房产税应:完善房产税法制度,健全房地产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清理房地产行业不合理税费等。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房产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2-0098-02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已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写入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之中。其中,房产税的改革备受关注。近年来,一方面,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积累了丰厚的房产税税源,与此同时,房价出现大幅上涨,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加剧。另一方面,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因为缺乏主体税种,收入不稳定,滋生了诸如高额土地出让金、地方融资平台危机、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种种乱象。因此,加快对房产税改革的研究,使之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对于保证地方政府必要收入,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一、房产税的概念及特点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课征的一种财产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房产税的称谓有所不同,有称“不动产税”,如波兰;有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等;有称“地方税”,如新西兰、英国等;也有称“物业税”,如我国香港。虽然称谓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
房产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产税包括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开发环节、保有环节和转让环节课征的税收,而狭义的房产税仅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税收(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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