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准则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分析
2015-01-12张健美
金融经济 2014年8期
张健美
摘要:债务重组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现象已得到广泛的关注,自1998年债务重组政策出台至今,先后经历了2001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尤其是2006年修订的新准则较过去有了更大的突破和改进,但不可否认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键词:新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债务双方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在充分体现我国国情的同时,又符合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为越来越频繁的债务重组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方式主要包括:
(一)资产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是以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等,应重点关注资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转出情况,货币资金进账是否完全,公允价值确定是否准确,损益纳税计量是否正确。
(二)债务转为资本
这种方式是将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投资受资关系,应重点关注债务转换协议。对不同主体而言债务转换后的内容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其他企业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1]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这种方式是通过修改债务条件实现债务重组,如全部或部分免除利息,减少债务本息、延长偿债期限等,应重点关注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应以修改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债务的入账价值,对于或有事项要注意确认其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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