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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

2015-01-07方园

卷宗 2015年12期

方园

摘 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判定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对于法条规定的“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则应采取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

关键字: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断增多。为遏制这一现象愈演愈烈,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起源于法国,它是指因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诈害或受确定判决效力影响而受到不利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原来的诉讼,以致于不能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并且影响判决结果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原确定判决的诉讼。自新民诉实施以来,诉至法院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日益增多,许多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显现出来,原告适格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1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原审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A用B的资产归还C的行为予以确认,B认为该判决结果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最终法院裁定认为,原审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某《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B作为案外人,与该诉讼标的没有实质上的法律关系,且该诉讼标的也不涉及B的利益, B并非该案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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