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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能力排除原则研究

2015-01-07李淑静

卷宗 2015年12期

李淑静

摘 要:在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这种情况下,这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很容易受到忽视和践踏,进而导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各种非法讯问行为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明确,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的研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从欧诺个三个方面来探讨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能力之排除规则问题。

关键词:录音录像资料;证据能力;排除原则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围绕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经常展开激烈的争辩,其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证据的相关性,这也从侧面显示出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由这两方面组成的。证据的真实性,又称为“可靠性”、“可信性”,是指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并不是侦查人员伪造的,这不仅包括证据的形式真实也包括证据事实的可靠,要求它与案件待证事实不相冲突等。某一证据要转化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了要具备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外,还需要具有证据的相关性,通常来说,证据具有越多的信息量、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越接近,那么证据相关性更大更强,反之,证据相关性则越小越弱。

1 无例外情况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绝对排除原则

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能力方面的审查判断,英国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规定较为严格,明确规定警察进行讯问时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被告方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警察无法证实时,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有可能排除于法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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