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能力研究
2015-01-07张二磊
卷宗 2015年12期
张二磊
摘 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规定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将此项制度正式确立。目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属于证据、属于哪种法定证据存在极大的分歧。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能力及合法性问题,即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在法庭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一直是产生分歧的焦点难题。
关键词:录音录像资料;证据能力;证明能力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类型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认为“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特殊的证据,兼有言词证据和物证的特征,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作的录音、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需要进行的,属视听资料证据”;二是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属于言词证据,即“口供说”;三是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四是认为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既不能简单地归为一般的视听资料,同时它又与庭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他们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而将其单独列为一种类型的证据形式;第四种观点认为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言词证据的附属资料;五是“补正类证据资料说”,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从属于讯问笔录,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再次加固,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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