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
2015-01-07王丹丹
卷宗 2015年12期
王丹丹
言论自由是一个具有重大实践价值的课题,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这个古老的课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侵权行为地的确认问题等。下面我们将对此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1 言论自由与绝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五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这种言论自由是否就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
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当代社会,我们身在言论的大潮流中,是否我们就应当认为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权,或者我们可以进行怀疑,言论是有限度的。“我”有说话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绝对的,你不能限制,但是如果我所说的内容就是鼓动他人限制你说话的权利,形式与内容的相悖,所以要对“我”的言论加以限制,从而得出言论是有限制的。伏尔泰有句名言:“权利行使太过,成为不公正。”我们将这句名言用于言论自由,设想一下,我们设定一个前提,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权,一个人过分行使言论自由,而且法律允许并且保护这种权利,在这样一个网络普及而且网民遍地的时代,人人在网上发布一些耸人听闻、诽谤的消息,又设想当事人是你自己,站在一个受害者的角度,每天打开网路,铺天盖地全是你的负面新闻,是否有一种投诉无门的感觉。在此情形下,这是一种恶意,为正义公道所绝不容许的。
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中认为言论自由应该是一种绝对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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