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人参与治理的法理与各国制度
2015-01-07沈吉利
卷宗 2015年12期
摘 要:信托受益人参与信托公司内部治理,具有与信托相关的法理基础,同时,信托业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日韩等也制定了受益人参与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的规则,对中国相关立法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治理;内部治理
1 信托受益人参与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信托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以信托为业的组织机构,兼具有信托受托人和金融机构的双重地位,伴随金融多元化和深层次改革,现有68家信托公司以其特有的法律构造和机能,在金融舞台上日益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传统公司治理与信托公司特性不相适应的问题。笔者认为,受益人参与信托公司内部治理具有迫切性和现实的理论、实践依据,是解决信托公司治理难题的重要切入口和创新。
(一)信托公司治理的概念和理论
关于公司治理理论,存在股东至上、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说等主张。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面向社会公众受托管理财产(尤其金融货币资产)的金融机构,适用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已是一种不争事实。根据布莱尔(Blair,1995)的观点,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要力图实现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两方面回报最大化,《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也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基于上述理论,信托公司治理即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内部或外部的结构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股东、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證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利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