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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及运作机制
——基于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的分析

2015-01-06顾莉丽郭庆海

中国流通经济 2015年8期
关键词:农户农产品农民

顾莉丽,郭庆海

(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118)

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及运作机制
——基于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的分析

顾莉丽,郭庆海

(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118)

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制度因素,农民合作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本文以吉林省农民合作社为例,实证分析了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和运作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通过组织约束、利益驱动、技术和信息服务等诱导与约束机制发挥农业产前环节生产资料安全管理、农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农产品产后质量安全管理的功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主体。

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运作机制

小规模分散经营是导致农产品质量监控困难的重要制度因素,只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有效实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农民合作社是适应这种市场需求的有效组织形式。那么,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农民合作社是如何实现其功能,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实行监控呢?基于这个问题,笔者对吉林省德惠市、梨树县和农安县的部分农民合作社进行了调研,以德惠市所属的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春辉养鸡专业合作社、盈菲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社,梨树县所属的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富邦农牧发展合作联社、鑫喜红提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安县所属的众一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万佳农牧科技合作联社、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数十家农民合作社为样本,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角度,研究作为质量管理主体之一的农民合作社功能以及参与质量安全管理的运作机制,试图寻找其中的一般规律,以期为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主体找到可行的路径。

一、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优势

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社是继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中国农村经营组织方式变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作为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的萌芽和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相继出现一些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各类技术协会。21世纪以来,随着农业商品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扶持力度的加大,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得到迅速增加,形成了较为宽广的覆盖范围。

从数量上看,2013年吉林省农民合作社已经发展到41108个,居东北三省之首,带动农户200多万户,占农户总户数的近一半,对农户的覆盖率要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区域分布看,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与经济发达程度正相关,目前吉林省经济较发达的长春地区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占到全省的近1/3。从产业分布看,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涉及玉米、水稻、蔬菜、畜禽、经济动物、食用菌、中草药等各个小部门产业,其中以农业为主的占41%,以牧业为主的占35%,以服务业为主的占20%,以林业为主的占3%,从事渔业等其他行业的占1%。2013年吉林省有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占总数的1.75%,2014年这一比例上升到3.78%,省级示范社达到211个。

农民合作社是与农户家庭经营相辅相成的组织形式,其产生和发展主要是补充家庭分散经营所存在的组织缺位和功能缺失。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性,这是其首要优势

我国农户经营的最大弱点是多而分散,且农户的现代经营能力、产品安全生产能力和意识都十分微弱,让一家一户完成具有标准化水平的安全生产几乎不可能。农民合作社的优势恰恰是可以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组织起来,实现由“小”而“散”到“大”而“合”的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环节的长链条,无论后面的环节和链条如何精致、完善,只要最初始的环节和链条是粗放的、无序的,那么后面的链条就会崩溃。因此,农民合作社的质量安全管理,是第一环节的管理,是整个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系统中的初始环节。

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前端性

所谓前端性,是指农民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首先表现在生产过程的管理,进一步说,是对生产投入物的管理,是对生产环境的管理,是对产品形成要素的管理。这是农产品质量形成的第一台阶的管理,是产品质量的“胎盘”管理。如果一个农民合作社发挥产品质量管理功能的话,它会把管理的触角深入生产要素的管理方面,实行统一购买生产要素,购买质量有保证的生产要素,同时,可以进行产品生产标准化的管理等。

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

由于农民合作社是农户的联合体,合作社社员以户为单位,谁家的质量如何,合作社可以掌握这些动态信息。哪一环节、哪一方面出问题,都能进入合作社的视野。如果没有合作社这一层次,只有产品的收购商,就无法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瑕疵,即使偶尔发现了某一农户的产品问题,也无法改变产品本身的质量,进而可能会影响产品的整体质量。

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可溯性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已经在发达国家有效建立,这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民合作社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农民合作社为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提供了有效的组织载体。事实上,尽管现代科学技术提供了产品质量可追溯的技术载体,但没有组织载体的介入,可追溯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即使发挥作用也会大大提高运行成本。

自2007年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布并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每年以加倍的速度发展。尽管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越来越多,但质量问题愈益突出。一是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有名无实,有注册,无活动,停留在空壳状态;二是农民合作社虽有一定活动,但不够规范,没有切实落实农民合作社的章程,没有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农民合作社的应有属性;三是农民合作社由少数“能人”把持,成为少数人寻利的平台;四是农民合作社没有有效开展农产品质量管理,致使农民合作社的品牌创建活动缺少根基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从所调查的样本看,虽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凤毛麟角,但只要开展了相关活动,就会产生明显的效果。同时发现,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可逾越的组织载体。在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链条中,如果离开了农民合作社的参与,不可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控。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应当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分析

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贯穿于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产前的生产资料安全管理

这一环节可以通过生产资料的统一采购来确保质量,从而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提供投入基础。就种植业而言,主要是化肥、农药的统一采购。例如,梨树县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从厂商批量购买化肥、农药。一方面节约了由农民分散交易与集体统一交易产生的成本差额,形成规模性交易优势,达到了“贱买”的效果;另一方面由农民合作社统一购买符合农产品生产安全标准的投入品,可以更好地保障组织成员生产的最终农产品符合与下游组织间的契约规定,有效控制源头污染。就畜牧业而言,主要是对饲料、幼畜雏禽和防疫药物的统一采购。例如,吉林省万佳农牧科技合作联社拥有养殖示范户400户,为了满足社员对兽药、饲料等生产资料不断扩大的需求,给社员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社员的经济效益,该社对兽药、饲料等进行产品招标,总社统一采购猪的冷冻精液、仔猪、饲料和兽药等,然后分销到各个分社,最后由帮办员对分社进行终端服务。德惠市春辉养鸡专业合作社实行鸡雏统一放养,饲料统一配送。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统一的成活率高、抗病性强的AA+鸡雏,降低了鸡雏病亡率,确保能够生长成健康、优质的肉鸡,从源头上保证社员的切身利益和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合作社与长春市凤宇牧业合作,针对各种周龄的鸡雏配制专门饲料,既降低了饲养成本,又促进了仔鸡快速育肥。农民合作社在契约约束下,为了维护组织的声誉,规避下游企业对社员群体惩罚的风险,通过统一采购投入品,能够有效避免在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组织成员推卸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

2.产中的产品安全生产管理

在这一环节,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也包括由农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指导、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例如,农安县众一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社员如实记载农药、化肥等蔬菜生产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农药的名称、剂型、用药数量、用药方法和用药时间,化肥的名称、用肥数量、用肥方法和用肥时间以及用药、施肥的实施人和责任人,并选派监督员进行专门管理。为了使社员能够及时掌握现代科学种植技术,德惠市朝阳乡盈菲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社聘请水稻种植专家作为常年技术顾问为农户讲授水稻种植与植保技术,提供水稻各个时期的病虫害防治方法,召开现场会宣传典型经验,及时解决生产中各种技术问题,有效提升了农民水稻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梨树县富邦农牧发展合作联社技术服务部每年到户指导达230余次,基层分社每年提供技术服务达到1000次以上;富邦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每年义务为社员培训30余场、2200人次。此外,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了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这是对农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控的一种措施,这种统一管理的生产基地不仅保证了基地内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对周边农户产生示范效应,进而提高该区域全体农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产后的质量安全管理

农民合作社对农产品产后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品质的管理以及农产品储藏和加工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及控制等。农民合作社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纽带,创建农产品的品牌和商标、搭建农产品的市场平台是农民合作社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例如,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发酵畜禽粪便生产沼气和有机肥,利用有机肥种植有机粮食,以有机粮食为饲料生产有机猪肉,目前,合作社系列产品已经通过了有机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了“老隽头”牌商标。2013年合作社承担了德惠市世界银行贷款东北有机民猪养殖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通过建设标准化基地,包括制定有机民猪养殖技术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环境检测、产品检测、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创建品牌。梨树县富邦农牧发展合作联社为社员产品统一注册了“普原”牌商标,推广绿色无公害生产技术,通过一流产品、一流质量的计划,在国内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畜产品远销到辽宁、河北、福建、浙江等地区,粮食和瓜菜产品在北京、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大中城市供不应求。为了规避市场风险,扩大盈利空间,很多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储藏环节和加工环节的管理。例如梨树县鑫喜红提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果形、颜色、光洁度、糖度等标准对提子进行分级收购,统一规格,统一包装,统一销售。此外,该合作社还积极提高自身的储藏和加工能力,建设了2000平方米的保鲜库和1000吨的饮料生产线。农民合作社通过对组织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验、分类、包装、品牌创立等,向消费者传递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摆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困境,促进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当优质优价原则在农产品市场中得以体现时,生产优质农产品农户的收入会增加,市场的正向反馈会使农业生产要素按照价值规律进行优化配置,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的驱动力会增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率会大大降低;另外,随着消费者对农产品品牌认可度的提高,农民合作社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会加强对组织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控制,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

通过对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功能的考察和分析可见,农民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属于自律性的管理,即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规范在组织内部的内化过程。农民合作社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的控制,能够较好地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弥补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低效率,降低组织成本,保证优质安全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三、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运作机制分析

每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机制来保证。[2]下面基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对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运作机制进行分析。

1.内部运作机制

(1)组织约束机制

任何一个组织都有规范其成员行为、使组织有序运转的规章制度和手段,即组织的约束机制,合理的约束能够使组织及其成员自觉管理各自的行为。作为“利益共同体”一员的每个组织成员,都必须履行农民合作社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内部约定,否则将承担责任或成员资格将被解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组织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对本组织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承诺。”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组织成员由于违反内部约定而退出合作组织,就意味着其交易成本的增加,无法获得合作社带来的降低规模性交易成本和竞争性交易成本的好处。作为理性经济人,为了获得在分散经营条件下所不能获得的利益,农户必须遵守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实施标准化的约束。[3]此外,通过农民合作社将农户与农产品销售市场及消费者连接起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强化农户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弥补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对入市农产品缺乏有效监管机制而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不足。通过对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的调研可以看出,虽然每个农民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章程,但是大多流于形式,缺乏规范的权责利界定及实现机制,组织凝聚力不强,组织成员履行义务意识差,当市场发生风险、经营条件恶化时,组织成员有放松或者不执行质量标准的动机,在农民与合作经济组织博弈的过程中,无法有效规避“搭便车”行为。目前农民合作社对组织成员的约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作组织牵头人的威望和组织内部成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群体监督,组织的约束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利益驱动机制

利益驱动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从农民合作社的角度考虑,利益是合作组织发展和运行的源泉。为了维护组织的当前和长远经济利益,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品牌及认证称号的信任程度,合作组织必然会产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控制的动力。例如,对于成员平均持股、共同管理、平均分配利润的农民合作社,会对组织内部没有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户进行奖励,对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对优化农业生产结构起着重要作用的成员给予资金支持等。对于由少数成员控股的农民合作社而言,少数大股东对合作组织的运营状况会更加关注,有充分的激励积极监控合作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从农民个体的角度考虑,获得最大经济利益是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为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生产资料、较高的价格出售农产品,农民合作社成员必然要服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中的标准化要求,由此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赋予了利益驱动力。例如,加入梨树县富邦农牧发展合作联社的社员年户均收入达39000元以上,人均收入达到9950元,高出全县平均水平25%以上;加入梨树县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每户年增收入15000多元;长春市龙双米业与农户共同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每公顷收入比入社前提高了21%。在合作经济组织带来的利益驱动下,组织成员能够真正采用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投入品进行标准化生产。可见,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控既符合农民合作社的利益,也符合组织成员的利益。

(3)技术与信息服务机制

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入农民合作社后,就要按照组织规范从事农产品生产。农民合作社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会以多种方式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实现统一预测预报、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防治时间、统一药方配制、统一病虫防治。这些“统一”降低了组织成员因不了解真实信息而购买违禁品的风险和隐瞒真实信息的可能性,有效规避农民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逆向选择行为。[4]通过统一产品质量认证、统一包装和统一品牌,可以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能力,扩大获利空间,市场的激励会有效引导农户规范自身的生产行为,进而增加对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和信息的需求,推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给农户提供种禽种畜、进行生产资料采购、开展技术培训、进行信息交流、帮助农户运销农产品是农民合作社最基本的服务功能,目前吉林省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都具备这种功能,但是在农产品储藏加工等流通环节的服务水平仍然比较低。此外,虽然一些农民合作社创立了自己的产品品牌,但由于我国有机农业的进入门槛较高,食品监管体系不健全,使得农民合作社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依然有限。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采购、技术、信息、销售、信贷、加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是连接农民和市场最主要的中介组织,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外部运作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外部运作机制主要由农民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等所形成的一体化关系所决定,这种关系延伸到组织内部即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外部约束。一般来说,龙头企业通过按照质量标准收购农产品及进行生产技术指导来完成对产品质量的约束。农民合作社通常会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签订合同,契约的形成一方面会稳定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保障农产品的销售价格;[5]另一方面也会对农产品质量形成约束。例如,德惠市夏家店镇阔源牧业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建立生猪生产基地,农民以会员身份加入协会,龙头企业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对产品进行精深加工,会员为企业提供优质原料,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既使入会农户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又使农产品的质量有了保障。对于“农超对接”来说,超市会挑选具有一定规模、优质的农民合作社,通过田间生产记录台账的建立、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以及超市物流的有效管理,保障农产品从农田到货架的物流和信息流的无缝对接,当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可以查阅农产品生产基地、配送店等信息,及时追溯和整改,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及可追溯性。例如,吉林省延边新合作国贸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延吉小营蔬菜专业合作社对接,出售“三农”牌圆葱,每万斤圆葱可节省采购成本1025元,节省保存、清理费用1000元,农民增收10%~15%,既降低了损耗又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农民收入。无论在哪一种一体化关系中,为了避免企业对合作组织成员的群体惩罚与维护合作组织的长远利益,农民合作社统一采购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统一实施的技术规范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对于个别组织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组织会及时予以制止。这种“统一”和“规范”的过程就是质量安全标准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也是有效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过程。

四、结论

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制度因素,农民合作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表现为农业产前环节生产资料安全管理,包括种植业中化肥、农药的安全采购,畜牧业中饲料、幼畜雏禽的采购;农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管理包括建立专业化的生产基地、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环境管理;农产品产后质量安全管理包括农产品品质的管理、农产品储藏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及控制等。上述三个环节的管理,通过组织约束机制、利益驱动机制、技术与信息服务机制、外部运作机制等实现。农民合作社在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问题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民合作社内部结构的不断完善,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功能也会逐渐增强。但是当合作组织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产生矛盾时,也存在着农民合作社为了维护组织自身利益而牺牲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即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完善其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应构建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两者的有机结合将会使农产品质量安全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

*本文受吉林省世界银行贷款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及运作机制”(项目编号:2011-Z63)、教育部“春晖计划”科研项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与机制——中日两国比较研究”、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农户粮作经营行为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4042)、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实践模式与规模效率研究”(项目编号:20150418039FG)资助。

[1]郭庆海.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分布差异解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4):87-90.

[2]任国元,葛永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机制分析——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8(9):61-64.

[3]陈淑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民增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5):91-95.

[4]王庆,柯珍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J].湖北社会科学,2010(8):97-100.

[5]巩顺龙,白丽,杨印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食品安全标准扩散功能研究[J].经济纵横,2012(1):88-91.

责任编辑:方程

The Analysis on Function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Farmer Cooperatives in the Process of Safety Management

GU Lili and GUO Qinghai
(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118,China)

The scattered small-scale operation is an important factor of system which leads to the safety probl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The farmer cooperatives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level of farmer organization.Taking farmer cooperatives in Jilin Province as example,the authors empirically analyze the function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farmer cooperatives in the process of safety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The results showthat the functions of farmer cooperatives,such as the safetymanagementof the productivematerialbefore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the safetymanagement of product in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alproduction and the safetymanagementof the quality after the agriculturalproduction,will be realized through the constrained mechanism of organization,the actuation mechanism of benefit,the servicemechanism of technique and information and exterior operatingmechanism.The farmer cooperatives are themosteffective form in the process of safetymanagementofagriculturalproducts.

the farmer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products;safety;operational mechanism

F306.4

A

1007-8266(2015)08-0100-06

顾莉丽(1979—),女,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郭庆海(1955—),男,吉林省蛟河市人,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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