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法律对策
2015-01-03博士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66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18期
■李 瑶 博士 代 坤(、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青岛 6600)
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法律对策
■李 瑶1博士 代 坤2(1、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青岛 266100)
目前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法律在很多方面缺少具体化规定。对于非诉讼的救济途径,应当增加其明确的立法规定,引入三种不同的补救措施。对于诉讼的救济途径,首先要在诉讼主体范围上进行扩大,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增加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另外,也要扩大诉讼内容的范围,对决议无效之诉进行具体的规范。
股东会 股东会议瑕疵 非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 法律对策
股东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概述
(一)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又可称为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它泛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范建等,2011)。本文所研究的股东会决议正是由该机构根据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程序,针对其即将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所形成的协议。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股东通过独立行使表决权,采用多数的原则形成的一种集体的决策,这种决策一旦形成,即对公司以及全体的股东都有效力。股东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做出,被认为是资本民主、股份平等的体现。然而决议的性质问题在法学领域有两种说法。一是法律行为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