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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保函索赔案件的思考

2015-01-02陈雅楠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5年24期
关键词:担保人保函时限

文/陈雅楠 编辑/韩英彤

对涉外保函索赔案件的思考

文/陈雅楠 编辑/韩英彤

受益人同时提交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的情形较为少见,URDG458也未对这种情况进行明确规范。对此银行需结合国际银行操作实务妥善处理。

案例回顾

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应A公司(申请人)的申请,A银行信开出具了一笔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担保A公司履行采购合同下的义务。保函适用URDG458。

A银行于2015年3月31日签收了受益人通过其银行寄送的索赔文件,包括:

1.交单行面函(出具日:2015/03/25)

2.受益人致A银行的不延即付请求(出具日:2015/03/01)

3.受益人致交单行要求其传递索赔函的函件(出具日:2015/03/25)

4.受益人致A银行的索赔函(出具日:2015/03/25)

A银行收到索赔文件后立即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表示,双方对基础合同的执行出现纠纷,希望A银行在保函下尽量拒付。

2015年4月1日,A银行完成索赔审核,认定不延即付请求不符、索赔函相符。此时申请人希望争取受益人同意用保函延期代替赔付,并要求A银行中止付款,同时出具保函延期修改的草本。A银行出具了相关草本并提示申请人,由于保函下存在相符索赔,若受益人接受以延期代替赔付,还须要求其尽快撤索,否则银行仍需对外赔付。

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向A银行反馈称,未能与受益人就保函延期达成一致,A银行遂于当天按索赔函指示完成了对外赔付。

案例分析

焦点一:同时收到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如何处理

本案中,A银行在一次收单下同时收到了不同出具日的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由此引发两个问题:一是两者是否都要审核;二是两者的审核结果将如何影响整个索赔的审核结果。

URDG458第9条规定,“担保人应合理审慎地审核保函项下规定和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是否一致”,而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都是索赔书,因此担保人应对两者均进行审核。需注意的是,无论出具日如何显示,原则上都应从索赔书收到之日,即2015年3月31日起算审单和付款时限。具体到本案例中,由于发生了同时收到两份索赔书的特殊情况,在两者都相符时,中止付款或对外赔付的起算时点还应根据以下三种组合方式进行分析判断:

1.若两者均不符,担保人应在保函和URDG458规定的时限内对两者进行拒付。

2.若仅有一个相符,担保人应在拒付不符索赔的同时,针对相符单据按保函及URDG458约定的程序处理:仅不延即付相符时,根据URDG458第26条的规定先中止付款,以使各方有合理时间就保函延期达成协议,若最终未按要求延期,则安排付款;仅索赔函相符时,依保函规定赔付。本案为不延即付不符而索赔函相符的情形。

3.若两者均相符,考虑到两个索赔虽然出具时间有先后,但受益人并未表明废弃其中较早的,且是同时寄出,因而使得担保人无法准确判断受益人之本意。对此,担保人应毫不延迟地向受益人发函,要求其确认两者中哪一份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表明银行将待其相关意思明确后才开始处理,且受益人需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延迟付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待受益人回复后,担保人再根据其进一步指示处理其要求。

焦点二:如何认定“表面相符”

本案中,保函规定受益人索赔时需提交“声明卖方违约”的书面索赔纸质原件,保函定义“违约”为:“卖方未能依据合同履约、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延迟交付、疏忽、不作为、错误或过失”。基于上述规定,对什么样的索赔声明才可视作相符索赔,申请人与A银行存在分歧。

受益人在索赔函中声明,“A公司未按合同完成供货且未能履约”,在不延即付请求中声明,“A公司未按合同完成合同义务”。对此申请人认为,受益人在两份文件中均未采用与保函条款完全一致的表述,应视作不符点;而A银行则倾向于从单据内容的实质涵义是否满足保函条款和URDG458的规定来判断是否相符。按照A银行的观点,从保函条款看,保函中“违约”的定义笼统地概括了申请人各种违约情况,因此只要受益人索赔时声明了违约即满足了保函要求;而从URDG458规定看,其第20条规定,“受益人索赔时需随附一份书面声明说明:i.申请人在相关合同项下不履行其责任;及ii.申请人有何种违约”,而受益人的索赔函不仅声明了申请人违约,也说明了具体违约内容,故索赔函完全符合保函和URDG458的要求,应为相符索赔。对于受益人的不延即付请求,因其仅描述了申请人违约而未按URDG458的规定声明具体违约方面,故银行认定为不相符索赔。

焦点三:受益人更名是否影响索赔审核结果

本案例中,保函开立时受益人名称为“B Vessels Limited”,且从未做过受益人更名的修改。受益人索赔函签字处显示名称为“B Limited”,索赔函抬头显示为“B Limited(Formerly B Vessels Limited)”。对此,申请人曾提议将此作为不符点。但A银行认为,根据URDG458所确定的“表面相符”原则,只要索赔文件表面看上去是由保函受益人出具即可;而本案例中索赔函抬头已明确表示B Vessels Limited是其曾用名,足以达到辨明出具方的目的,故不能将其作为不符点。

案例启示

一是要明确不延即付请求也是索赔请求,应按索赔规定加以审核。当受益人认为申请人在合同下违约时,即有权在保函下直接索赔;但基于维护双方关系等考虑,受益人也可能会同意将延期作为索赔的替代性选择,从而向担保人提交一份不延即付的请求。需要明确的是,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一样,都是独立的索赔请求,保函和惯例对索赔的规定完全适用于不延即付。因此,担保人应根据相关的索赔通知义务、索赔审核标准和审单时限等规定,对不延即付请求进行处理。还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在确定不延即付请求是相符索赔后,才有可能产生后续的中止付款期间和延期或赔付的选择。

二是要综合判断不延即付和索赔,明确提示延迟付款损失的承担责任。保函实践中,受益人同时提交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的情形较为少见,URDG458也未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范。鉴此,银行需结合国际银行操作实务对此进行妥善处理。而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担保人向受益人要求意思澄清的过程,和申请人对担保人的诉求都可能导致针对相符索赔的延迟付款。在保函条款没有对中止付款时限和对外赔付时限进行明确约定,且URDG458对上述时限仅规定为“合理期间”的前提下,银行应区分不同情况,提示申请人或受益人承担延迟付款产生的损失。

在不延即付请求相符但索赔函不符时,由于相符的不延即付请求给予了申请人与受益人“合理的”时间达成关于保函延期的协议,此时产生延迟付款的风险较低。

在不延即付请求不符但索赔函相符时,若申请人仍欲以保函延期化解立即赔付,并指示担保人与受益人沟通,希望受益人可以接受保函延期的,担保人则应在向受益人发函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做如下书面承诺:如受益人不接受延期,需承担原有的对外赔付责任,并需承担受益人可能索要的由于延迟付款产生的各种损失。

在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均相符时,担保人需先洽受益人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表明,担保人后续的中止付款或对外赔付义务从意思明确之时开始;同时向受益人明确提示:同时寄送两份索赔导致的延迟付款的责任将由其自行承担。

三是要妥善处理申请人的抗辩,坚持独立审单原则。在银行独立保函项下,担保人仅依照保函和适用惯例审核受益人的索赔,不介入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也无需审查申请人是否真实违约。在申请人单方面辩称与受益人存在合同纠纷,希望银行协助拒付的情况下,担保人应根据保函和适用惯例,认真分析申请人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如担保人认为受益人索赔相符,应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

四是要横向参考其他相关惯例,作为适用URDG458未尽事宜的补充。新开保函建议适用URDG758。即使适用URDG458的保函,在进行索赔审核时也可以参考URDG758、ISP98等国际惯例以查漏补缺。本案例中对国际惯例的参考,主要体现在在判断相符索赔时,索赔内容无需与保函规定完全一致的依据方面。URDG458明确了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保函规定表面上一致为前提,但并未明确何种程度的一致才视为“表面相符”。而URDG758 19.b款和UCP600 14.d款则均表明,单据的内容无需与该单据的其他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保函/信用证中的内容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ISP98 4.9 c款也规定:“只有在备用信用证通过‘引号、大写、附样或格式指定附件’等形式规定了某措辞,并规定单据应包含‘完全一样’或‘同一’的措词时,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的相关措辞才必须与备证中约定完全一致”。由此可见,国际商会也倾向于认为“表面相符”并不需要每个字眼完全一致,只要表达了相同意思,且不与保函内容冲突即可。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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