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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2014-12-25石新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37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医检察机关

石新宇

摘要: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技术性证据重要手段,现阶段的文证审查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地位偏低、定位不清等问题,更因缺乏法学理论研究做支撑,使该项工作严重滞后于检察工作发展需要。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及时审视现阶段的文证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并从改变思想观念、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审查机制、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来进一步规范文证审查工作,以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把好技术性证据质量关,从源头上避免和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法医;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 A

一、文证审查的概念

文证审查是法医学的鉴定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的鉴定中。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在法医学鉴定中,文证审查与鉴定结论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文证审查即为唯一的鉴定方法,根据文证审查直接得出鉴定结论;另一种是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或尸体检验等同时作为鉴定的方法,依据审查意见和检验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侦查监督、公诉等业务部门需要对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文书等证据性材料进行审查时,法医学的文证审查工作就必不可少。201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中将法医文证审查列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同时提高了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要求,要求在进行文证审查工作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近几年来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倡导将法医学鉴定文书等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移送给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由技术人员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但就目前来说,检察机关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相对较少,甚至有些市级院都缺少法医鉴定人,因而导致了文证审查工作在检察系统中不能有效发挥其审查证据的职能。

在检察机关实际开展的文证审查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部分基层院甚至市级院在进行文证审查工作时只是按照高检院和省级院下发的一些工作流程完成相关程序上的操作,流于形式化,对于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没有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审查。

1、文证审查工作在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偏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 而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更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之一。目前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与全国各级检察院所开展的业务相比,其法律地位明显偏低。虽然各级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规定,但却都是一些选择性的,并没有纳入程序化管理,不具有强制性和必要性,对文证审查的权限、范围、内容、期限、效力等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和实施。相对于办案部门的工作要求,文证审查工作常常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2、主动移送的文证审查案件比例较低。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技术性证据必须送交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不进行文证审查对案件的批捕和起诉没有影响,所以作为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出现专业性很强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即使很难正确判断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也不会主动将鉴定文书提交给技术部门进行审查,仅仅是在对鉴定结论感觉有明显问题或者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才将有关文书移送给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

3、从事文证审查工作的人员技术水平相对不高。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者,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鉴定人的水平,都与检察业务的发展是不同步的。相比公安机关和社会鉴定机构,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者真正参与的检验鉴定较少,实践经验不足,而法医工作注重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因此在面对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察机关法医工作者的文证审查工作就有些不切实际。

4、需要进行审查的技术性证据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在对伤情鉴定的审查中,鉴定意见书后很多都没有附带病历和照片,检察系统的法医工作者难以从一份鉴定意见书中审查出潜在的问题和遗漏的伤情。而法律并未规定鉴定意见书必须附带病历和照片才有效,这就给文证审查带来了难题。

三、完善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的途径

(一)转变思想观念,突出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就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在制定相关法规法条的过程中,应把文证审查这一环节在整个办案的过程中填充进去,提高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必要性。对于办案部门,如反贪、反渎、公诉、批捕等应主动将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鉴定意见书提交给技术部门的鉴定人员,保证所办理案件中相关证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对于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也是一种提升。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文证审查工作的法律地位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需要,更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需要。

(二)及时沟通与协作,提升文证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对案件中重要文证证据的有效审查。对于案件中存在涉及鉴定的证据,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联系技术部门的鉴定人员进行审查,因为部分鉴定具有时效性,如果时间间隔太久可能会错过最佳的鉴定时机,这样就降低了文证审查工作的质量。针对业务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中原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议检察机关以检察技术业务座谈会的形式,对存在争议的鉴定结果各鉴定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进行交流。只有通过有效、及时的沟通和协作,业务部门才能和技术部门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相互支持,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从根源上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强化技术性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文证审查的工作质量

检察机关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中招录法医学专业、文检学专业、痕检学专业、司法会计专业等技术人员,另一方面应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如定期开展相关的专业培训班,定期开展检察系统内部技术人员的交流会等。同时,检察机关可以试行由市级检察院建立检察技术人员人才库,并且由省级院建立人员的管理制度。在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时,统一调配人才库的人员进行审查。

(四)形成文证审查多级审查机制,深化文证审查的监督职能

鉴定人运用法医专业知识对鉴定对象进行仔细检查和分析后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书,因此具有主观性,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鉴定人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影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时,如何确保质量,提高检察技术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是完善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实行的是一级审查制度,是由各基层院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但由于基层院技术力量较为薄弱,在实际工作中难以保证文证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及时发现问题,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因此建议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实行多级审查制度,即基层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出“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请省级检察技术部门进行二次审查,这样可以确保文证审查工作的质量。

总之,规范和完善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做好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基础,进一步为防止错案、杜绝冤案提供多元化手段,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 邹明理:《司法鉴定法律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01).

[2] 孙道明:《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影响》[D].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10-111,110.

[3]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A].何家弘.证据法学论坛[C].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9).

[4] 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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