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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及对策

2014-12-24翟露

北方经贸 2014年10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困境融资

翟露

摘要: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其融资问题日益显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主要包括合作社自身发展的水平较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较少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对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203-01

一、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

通过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绥化等地的农民专业社调查得知,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是普遍存在的问题。2010年齐齐哈尔讷河市成立高质大豆合作社,截至2013年12月合作社拥有52.2万亩土地,拥有9000户农民,经营范围跨10个镇、66个村。根据联社社长反映,讷河市大豆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收购资金。2013年该社从银行获取2480万元贷款,但仍然不够支持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假如错过收购和销售的最佳时机,合作社和社员都将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绥化市海伦市海北镇现代农业合作社投资2300万元,但发展仍然受到资金短缺的影响,甚至赊账实现经营。

每年春季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统一购买化肥和种子,对于经济贫困暂时无法支付资金的农民只能靠赊购获取化肥和种子。此外大型农机具价格较高、一次性投入较大、日常维护费用较高,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力量无法承受巨额的费用。尽管黑龙江省金融机构积极开拓新种类的金融服务方式,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的政策优惠,但受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业银行不单纯为支持三农发展服务,各大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营业网店极为稀少,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面对高风险、回报低的贷款利益时,发放贷款时极为谨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贷款的难度,金融机构的趋利性造成农民和农村微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动力不足,造成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

(一)合作社自身发展水平低且管理不规范

首先,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农业信贷的风险较大,不利于金融机构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其次,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不健全,特别是财务制度很难向银行提供需要的财务报表,加大了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资信评估。再次,当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初级合作为主,收入来源少,自身盈利能力较差,也缺乏必要的还款保障,与银行盈利性、安全性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缺乏科学有效的金融支持政策

当前黑龙江省没有设立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项目,农民主要通过联保方式获得贷款,这造成合作社贷款难度较大并且利息较高。法律虽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主体地位给予确认,但并没有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金融支持的政策。《农民专业合作法》和《农业法》都强调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然而这些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具体的支农措施并没有落实到实处。金融支持的主体、权利义务、风险防范措施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合作社资金的需求

黑龙江省涉农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截至到2013年12月黑龙江省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数量只有6家,它们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融资难问题,小额信贷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困境最为严重,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量不能充分的满足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国有商业银行受利益的趋势,不愿在农村开展金融资金支持,撤销或合并了大量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致使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数量越来越少,支农能力明显降低。

三、解决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建议

(一)积极推进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该充分发挥支农惠农主力军的作用,积极推进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在担保方式、贷款利率等方面推广适合合作社特点的产品,如进一步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制度进行完善,着力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新型业务,与此同时对专业性的保险机构进行大力支持,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的管理中,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降低损失的作用。引导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农村营业网点的数量,开展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网络。利用制度优惠及资金补贴,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提供再保险业务,使得农业风险得到有效的分散。

(二)政策引领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信贷投放

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相关政策对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政策向导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村信贷的投放规模,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政策优惠和风险补偿。首先通过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惠农支农信贷风险利益的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资金给予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金融服务市场。其次,多家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向合作社提供贷款,降低单一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风险可能性。通过黑龙江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龙头企业等建立贷款基金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贷款担保服务。再次对合作社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制度,对于高于基准利率的部分由政府出资,及时补贴给金融机构,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利率高造成的成本高,无法按期还款的风险。

(三)发展多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

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应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降低门槛和监管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从而创造多渠道的融资环境。一方面积极规范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小额信贷组织等,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联保、互保等业务,积极创新合作社服务形式;另一方面在不影响农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下,改善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金融中存在的弊端,为发展多渠道的融资渠道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梁红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农户融资困境[J].经济纵横,2009(5):76-78.

[2] 马丁丑,杨林娟. 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基于对甘肃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样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11(2):64-68.

[3] 孟召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及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11(10):127-130.

[4] 余丽燕,郑少峰.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与寻求破解的探索——以福建省为例[J].农村经济,2011(3):52-56.

[责任编辑:文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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