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思路与框架*
2014-12-21胡荣才屈茂辉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胡荣才,屈茂辉
(1.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2.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0)
一 引 言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二〇〇八年二月,北京法治建设是人类的实践活动,要贯彻实施就必须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指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可以防止、预警、纠正破坏法治的现象,为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化提供保障,是法治中国建设实施机制的有效形式[1]。“十一五”以来湖南在法治建设领域成就斐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多项文件相继出台,“法治湖南”成为湖南“转方式、调结构、建‘两型’”的四张“名片”之一,湖南创造了在全国法治领域影响深远的“湖南现象”②李勇,法治改变湖南——写在《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出台之际,湖南日报,2011年8月3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2011年7月26日中共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这是全国第一份由省级党委主导制定的《纲要》。《纲要》明确了法治湖南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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