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R&D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2014-12-21周华伟
周华伟
研究与开发活动(Research & Development,缩写为R&D)作为持续创新的坚实物质基础,决定着创新能力的高低。研究与开发(R&D)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示方法,美国称其为R&E(Research & Experiment),加拿大则称其为SR&ED(Science Research &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对其涵义的理解则更加多样化,但目前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释最为权威。OECD认为,R&D是指“承担一项系统的基础性发明工作,目的在于增加知识存量,其中包括对人类文化与社会的认识及运用这些知识开拓新的用途”1OECD (2002), Frascati Manual——Proposed Standard Practice for Surveys on Research and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 p30.。上述解释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所采用。
一、近年来各国( 地区)实施R&D税收激励政策的概况
目前,无论是OECD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R&D税收激励政策都被广泛运用。1986年,OECD34个成员国中只有7个国家向企业R&D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1995年增加至12个,2004年增至18个,2006年,有20个成员国制定了专门的R&D税收激励计划,到2011年,已经有26个OECD成员国给予企业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在非OECD成员国中,巴西、中国、印度、俄罗斯、新加坡和南非等国家也都提供优惠力度各不相同的R&D税收激励政策。
芬兰、瑞士和德国虽然目前尚没有出台专门的R&D税收激励政策,但是在这几个国家已经有在未来引入该项政策的一些研究和讨论。而新西兰和墨西哥则在近些时候取消了业已存在的R&D税收激励政策。
各国(地区)现行的R&D税收激励政策的具体方案因其优惠力度不同、政策设计理念的不同、优惠对象(不同规模的公司或位于不同地区的公司)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详见表1)。
R&D税收激励政策包括基于支出的优惠政策,诸如R&D税收抵免、R&D税前扣除和针对研发人员工资的工资预扣税抵免,和基于收入的优惠政策,诸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来源于知识资本的所得在征收所得税时适用优惠税率。……
